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5877079 上传时间:2018-06-19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237.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编号:C CC CAEPIAEPI- -RGRG- -ESES- -0 00404- -20172017 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 认证实施规则 (试行) 20172017 年年 1010 月月 1 13 3 日日发布发布 20172017 年年 1010 月月 1 13 3 日日实施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I 前 言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

2、要起草人:高晓晶、岳子明、张纯。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 1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服务认证。 2 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现场审查 + 认证后监督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公示;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4.认证依据认证依据 本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

3、务能力要求 GB/T 2706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HJ 203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252 城镇再生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2 5 5.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5.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 5.1.1 申请

4、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运营规模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具体要求参见下表: 表 1 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分级 一级一级 二级二级 三级三级 业绩要求 运营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 理能力之和20 万吨/天,且其 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 5 万吨/天。 运营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 理能力之和1 万吨/天, 且其中 至少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 2000 吨/天。 无 人员要求 具备不少于 20 名与运营专业类 别相适应的、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的现场运营人员。 具备不少于 10 名与运营专业类 别相适应的、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的现场运营人员。 具备不少于 10 名与运 营专

5、业类别相适应的、 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 现场运营人员。 5.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环境服务认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运营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若通过 ISO 体系认证,同时提交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每种工艺至少提供一项运营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营效果监测报告; 5)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营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5.25.2 型式审查型式审查 在实施现场审查前,认证机构应对申请单位的申报等级、申请项目类别、业绩

6、、人员、实验室及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3 5.35.3 现场审查现场审查 5.3.1 审查范围 从申报书所报业绩清单中,一级申请随机挑选至少两个运营项目进行现场审查,二级申请随机挑选至少一个运营项目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项目的工艺流程应具有代表性。 现场审查的范围应覆盖申报单位运营服务现场及实验室。 现场审查的范围应涵盖所有申报运营服务类别。 5.3.2 审查时间 现场审查时间应根据所申请服务认证的等级、类别等确定,每个运营现场审查点为3 人日。 5.3.3 审查内容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组对申报单位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及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

7、几个方面: 1)申报单位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办法、供应商质量控制、内部审查制度等文件; 2)申报单位运营服务人员档案和运营业绩档案; 3)运营服务现场的制度及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包括:运营服务合同、上级下发的管理文件、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档案、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原材料采购及消耗档案、系统运营检修档案、设备维护保养档案、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技术档案、台账、记录、图纸; 4)运营服务现场环保设施运营状况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环保设

8、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指标排放情况、工艺控制情况等; 5)运营服务人员的人员管理情况,包括:人员的培训、人员能力评价、人员档案等; 6)运营服务现场所在区域实验室的相关情况,包括:实验室场地条件、实验设备配备情况、检验人员培训情况、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仪器作业指导书、检测原始记录等。 4 5 5.4.4 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 5.4.1 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审查、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通过网上公示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5.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

9、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论评定、公示、批准与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审查: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签订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齐材料或不受理。 现场审核:从收到认证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下达现场审核通知,开展现场审核。 认证结果评定:5 个工作日完成认证结果评定,以审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申请单位递交了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公示:认证结果评定通过后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批准与证书制作:公示期结束后无质疑或质疑处理结束判定通过认证的批准颁发证书,批准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5 5.

10、5 .5 认证后的监督认证后的监督 5.5.1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一级和二级获证单位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企业是否持续符合环境服务认证的能力要求。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运营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5.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获证单位出现运营能力下降或被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可增加监督频次。 5.5.3 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使用或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 6 6. .认证证书认

11、证证书 6 6.1.1 认认证证书的保持证证书的保持 6.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服务项目中一级和二级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三级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1 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据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结果获得。 6.1.2 认证服务项目的变更 6.1.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服务项目,如果涉及地址、单位名称或单位法人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6.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再次开展现场审查。 6 6. .2 2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

12、规定执行。 若获证单位不能保持运营服务质量或者被投诉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暂停使用或撤销认证证书。 若获证单位由于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达不到变更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等原因,不再申请认证的,注销认证证书。 若获证单位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通报有弄虚作假行为,证书立即撤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7 7.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 7 7.1.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 7.2.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服务项目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7 7.3.3 加施方式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8 8. .收费收费 自愿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