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大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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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 法 总 论三、学习方法(一)理论层面从逻辑推理、价值取向、历史演进等方面把握民法制度体系(二)务实层面从学说、法条、判例三个方面综合把握主要参考资料1、(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 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1年版。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5、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2年版。绪绪 论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语源(1) 古代法

2、(罗马法): “市民法” ius civile 对市民相互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市民法也为“世俗法 ”之意。(2)近代欧洲:“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体现了反封建 的意识形态;据此, “市民法”也便具有“市民社会的法 ”这一内涵。(3)将“市民法”译为“民法”,不能体现以私人平等和 自治为终极关怀,试图为公权力划出边界的意识形态,所 以存在内涵上的信息流失。2、我国的“民法”概念的含义(1)法定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两点说明鉴于“公民”一词内涵的公法属性,可将民法定义 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

3、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引入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1适应仓储作业过程的要求,有利于仓储业 务的顺利进行。 (1)单一的物流方向 (2)应尽量减少储存物资在库内的搬运距离 ,避免任何迂回运输。 (3)最少的装卸环节 (4)最大程度地利用空间2有利于提高仓库的经济效益 (1)货区布局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因 地制宜 (2)平面布置与竖向布置相适应 (3)货区布局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我国目前普 遍使用的门式、桥式起重机等固定设备 3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内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理解)(三)调

4、整对象的顺序问题(一般理解)(二)调整对象的内涵(二)调整对象的内涵1 1、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的含义的含义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指民法确立相应社会实体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指民法确立相应社会实体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 (人格人格),),并调整相应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并调整相应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主主体性要素体性要素和和身份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1 1)对)对主体资格主体资格的解释的解释导入案例导入案例例1.甲被邻居乙的小狗“贝贝”咬伤,则甲应向谁 要求赔偿?向乙,或者向“贝贝”?“贝贝”在法律 上具有什么地位? 例2.小明是一6岁男孩,小莉是一5岁女孩,某天小 明对小丽说:“我们结婚吧,明

5、天去领结婚证。”小 丽很高兴地答应了。则他/她们之间的约定有法律效力 么?例3.某锅炉公司生产的锅炉爆炸,给用户造成财产 损失,却不赔偿。则该用户应起诉该公司,还是起诉 该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制度的功能和意义制度的功能和意义民法的功能在于确定各种实体民法的功能在于确定各种实体(如生物人以及社(如生物人以及社会组织)会组织)在法律世界中的地位,并设计主体之间在家在法律世界中的地位,并设计主体之间在家庭关系、资源配置等等领域中的规则,庭关系、资源配置等等领域中的规则,就像首先确定谁可参与游戏,接着让参赛者按照游戏规则来活动。 所以,所以,“ “谁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谁能成为法律上

6、的主体” ”就是首要问题就是首要问题,主体主体资格应该赋予哪些外在的实体也就成为民法的首要问资格应该赋予哪些外在的实体也就成为民法的首要问题。题。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指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的可能指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的可能 性。性。(2 2)对)对主体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的解释的解释导入案例导入案例例1.甲夜总会雇人殴打某不捧场的明星,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害么?如果甲运用该明星的数字形象为其 做广告,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害么?例例2. 2.甲公司雇人焚烧乙公司的大楼,构成对乙的侵 害么?如果甲散步乙的产品有严重缺陷的谣言,构成 对乙的侵害么?结合案例结合案例1 1思考:自然人本身除了物理性

7、思考:自然人本身除了物理性/ /生理生理性的属性,是否还有精神性的属性?性的属性,是否还有精神性的属性?主体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的意义的意义民事主体除了物理性民事主体除了物理性/ /生理性的属性,还有精生理性的属性,还有精神性的属性。神性的属性。主体性要素主体性要素指民事主体指民事主体特别是特别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构成要素。构成要素。对对主体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了人格权制度。的保护,形成了人格权制度。 注意:教材使用的注意:教材使用的“ “人格关系人格关系” ”相当于我们所谓的相当于我们所谓的“ “基于基于主体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的保护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保护形成的社会关系” ”。(2 2)对)对身

8、份身份的解释的解释导入案例导入案例例1. 小明是一9岁男孩,聪慧过人,与众不同。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由(与姚明相比),提出与8岁的小莉的“婚约 ”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其理由有何不妥之处?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则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 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则“消法”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民法通则之规定所体现的平等原则?身份身份制度的意义制度的意义身份身份指据以适用特殊的权利

9、义务规范的社会地指据以适用特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社会地位。位。现代民法中的现代民法中的身份身份制度体现了实现实质正义而制度体现了实现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的思想。古代法中的非形式正义的思想。古代法中的身份身份制度则体现制度则体现了维护等级制度的思想。了维护等级制度的思想。2、财产关系的含义(1)财产的含义对于主体具有经济利益的资源。(2)财产的构成要件a、有用性 b、稀缺性c、可支配性 d、一般不属于主体性要素(有例外)(3)对于财产的一种分类: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4)财产关系的含义见课本(5)民法上对财产关系的分类a、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物权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债之关系知识产权关

10、系涉及以上两种关系。 3.调整对象的顺序问题(1)两种观点的对立:“人先物后”还是“物先人后”或顺序无关紧要(两种学派的 对立观点)(2)应赞成“人先物后”的观点从逻辑上讲,民法应首先解决谁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亦 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的问题,并对主体的相关 制度(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作出规定,才能再调整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问题。从各国民法典的规定上看,也是首先在总则中规定了关 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相关 制度,再(于分则中)规定财产关系上的制度。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私权神圣2.意思自治3.过错责任4.诚实信用二、民法的特性1.权利

11、本位性2.主体身份平等性3.含有任意性规范4.纠纷的可调解性5.责任的同质性和救济性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定义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分类 人的行为的分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一)语源“民事法律关系”是我国大陆民法学界所使用的 术语。在德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中使用“法律关系”一词。我国学界使用这一术语的原因是:法律关系不但存在于民法中,也存在于其他部门 法中,比如在行政法中就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的 概念。所以,加上“民事”这一限定词,表明是存在于民法领域中的法律关系。(二)含义1社会关系

12、(1)含义社会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相互联系。(2)与法律关系的关系有些社会关系不受法律的调整,但许多社会关系则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如商品买卖关系、婚姻关系等,所以受法律调 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是本原,是基础;法律关系则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只有采取民事法律 关系的形式,才能得到民法的保护。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其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根本之处就是此等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概念的重要意义法律规范总是对法律关系的规定,所以整个民法的内容就是各种具体的法

13、律关系的各个要素。所以要通过法律关系这一个切入点来考察、把握民法体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概述社会关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谁与谁之间的关系,针对什 么事物而发生的关系,此等关系的性质或内容是什么,此等关 系得以产生、变更和结束的事由是什么。相应地,法律关系也涉及如上几个方面,“谁与谁之间的” 即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针对什么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问 题,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问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结束即法律关系的变动,导致其产生、变更和结束的事由即 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二)法律关系的主体1.定义主体即权利和义务、责任的承受者。2.构成法律主体由两个要素构成:(1)某种客观

14、存在(being),可以称之为主体的“ 事实要素”;(2)主体资格(personality),亦即法律赋予某种 客观存在可以成为主体的资格/可能性;可称之为主体 的“法律要素”。(三)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的类型有多种,因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而不同。(四)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责任。【关于责任作为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论述,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定义: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定义法律事实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说明】:a、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有原因的,此等原因即特

15、定的客观情况;b、并非任何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日出、日落、吃饭、睡觉等即不能引起。(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重点和难点:人的行为中的分类及其理由.人的行为法律事实自然事实1自然事实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法律关系之当事人的行为之 外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一切客观情况。(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 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2)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混同、继承开始,及自 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发生动乱或罢工;无行为能力人 的“行为”(日常用语上的意义),完全行为能力在无意识或 神智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均属事件。2人的行为(1)定义法律上所称人的行为,指人的有自由意识的活动。无自由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中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2)分类这里第一步的分类依据(即把人的行为首先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的依据)是:行为的成立是否以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或者,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否与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态有关 。 导入思考: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民法中(A)以行为人向外界表示某种心理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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