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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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6 年 5 月 16 日 2006 年 5 月 16 日 第 1 页 共 20 页 目 录 目 录 一、总则一、总则 . 3. 3 1.关于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 31.关于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 3 2.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32.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3 3.投保条件 . 33.投保条件 . 3 4.4.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 5.5. 犹豫期(合同撤消权). 4犹豫期(合

2、同撤消权). 4 二、保障条款二、保障条款. 5. 5 6.6. 保险金额. 5保险金额. 5 7.保险费 . 57.保险费 . 5 8.8. 保险责任. 5保险责任. 5 9.9. 责任免除. 6责任免除. 6 10.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710.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7 11.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711.保险事故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7 12.保险金的申请. 712.保险金的申请. 7 三、其他三、其他 . 8. 8 13.续保 . 813.续保 . 8 14.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814.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8 15.宽限期 . 915.宽限期 . 9 16.增加

3、或减少保险金额. 916.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9 17.如实告知义务. 1017.如实告知义务. 10 18.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018.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0 四、释义四、释义 . 11. 11 第 2 页 共 20 页 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条款 2006 年 5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总则 一、总则 1.关于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1.关于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中指“瑞泰人寿保险有

4、限公司” ) 规定的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上, 是您 ( “您”在本附加合同中指“投保人” )和我们之间签订的附加协议。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2.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2.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以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投保条件 3.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3.1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

5、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2 被保险人 3.2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应该在 18 周岁(含)至 60 周岁(含)之间。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 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 3 页 共 20 页 4.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1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4.1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 我们需要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效,该生效

6、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4.2 保险期间 4.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且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该不晚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 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起开始计算。 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中载明。 5. 犹豫期(合同撤消权) 5. 犹豫期(合同撤消权) 为了确保您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 本附加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21 日内为犹豫期。我们应及时按投保单上所记载的通讯地址向您寄送或根据与您约

7、定的其他方式向您递送本附加合同。 您于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消本附加合同,并将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消通知时撤消,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将已收取的保险费全额无息以投资单位的形式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中, 退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我们收到您书面通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第 4 页 共 20 页 二、保障条款 二、保障条款 6. 保险金额 6.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是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果该保险金额经您和我们同意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7.保险

8、费 7.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按被保险人的年龄、 性别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以一个保险单年度为计算基础,详见附件 1 “瑞泰附加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该费率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初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变化而调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月通过扣取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每月应交保险费为您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应该交付的保险费金额除以12) 。在保险单生效日的当日及以后的每个保险单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我们按照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当月应该收取的投资单位数, 从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中扣除。 本附加合同中所有提及投资单位的扣除或退还的, 均为按照投保人主合同当时的各投资账户实际价值占其投资账户实际价值总和的比例分别从投保人各投资账户中扣除或返还至投保人各投资账户。 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 8. 保险责任 8.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即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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