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调结合最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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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版 现在开庭 2 0 1 3年8月1 3日 星期二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田 浩新闻热线()67550725稿件传真()67550782电子信箱押anjiann特别 关注精神病发作打死家属 判患者进行强制医疗 本报讯 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针对此种情况的强制医疗程序。日前,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对朝阳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3年3月,患有精神疾病的石某病情突然发作,身边除了久病卧床的父亲没有其他家人。石某先用拳头击打其患病在床不能正常行走的父亲的头部,后又用木方击打其面部,父亲无力反抗,最终死亡。经锦

2、州市康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责任能力。朝阳县法院认为,石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决定对被申请人石某予以强制医疗。目前石某正在辽宁省朝阳县东升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由县公安局负责执行。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解决了实践中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混乱现象,既为实施了暴力犯罪行为而又无经济能力治疗的精神病人提供了医疗救济,也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司法保护。(韩金妮 吉首军)本报讯 因疏忽大意,在打扫机床时违规启动机床,致同在打扫机

3、床的工友头颅被轧死亡。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高中毕业后到江苏某机械制造公司做学徒工,今年4月 13日,在同工友李某清理一台数控机床内的铁屑时,疏忽大意,在未确认李某身体已经离开机床的情况下即启动机床,致李某因头颅被轧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其所在公司赔偿了李某家属7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规操作,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郭建雷)违规操作致工友死亡一被告人犯罪判缓刑本报讯(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潘子璐 陈曙涛)入职半年得了尘肺病,向用人单位索赔18

4、0多万元无果。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庭。8月 9日,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陈江人民法庭调解,用人单位同意赔偿员工胡某37.5万元,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握手言和,胡某拿到了现金 37.5万元,双方均向法官表示感谢。 2009年4月13日,39岁的胡某进入某日资企业上班,主要从事五金冲压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胡某每个月领950元的工资。据胡某说,他从事的是抛光工作,经常接触到粉尘。工作一段时间后,开始喘气、胸闷。2009年11月,经惠州市职业病鉴定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查出双肺见有小点阴影,后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确诊为尘肺二期。 2011年,惠州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认定此次患病

5、为工伤。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胡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四级。虽然该公司已向胡某支付了治疗期间的诊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交通费,但是胡某对赔偿并不满意。胡某认为,尘肺病是严重的可防不可治的终身疾病,目前还没有治愈的特效药,而且该病会使患者丧失劳动能力。 2012年1月13日,胡某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工伤待遇赔偿差额、人身损害赔偿共1844931.97元。对于胡某的诉求,该公司有着不同的看法。该公司认为胡某的病不是在入职后形成的,因此拒不赔付。被告称,“据了解,胡某入职本公司之前在一家矿场工作多年,有理由怀疑他是携病入职。”但是,对于这种猜测,被告始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

6、该案为劳动合同纠纷,胡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在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最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日资企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0119元。拿到赔偿后,胡某继续提起诉讼。 2013年3月21日,胡某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45万元。主审该案的法官赵顺喜在仔细翻阅卷宗、了解双方矛盾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如果接着打,双方都是输家。”据赵顺喜了解,“胡先生的身体状况令人堪忧,两年的官司耗费了不少精力,这不利于他的病情。从前就有人官司没打完就把命搭上了,这不值得。对于公司而言,万一原告身体状况恶化,还得向公司索赔,就算是判决也不能

7、做到真正的事了。 ”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后,赵顺喜多次将原、被告约到办公室,通过喝茶聊天等方式,耐心把利害关系分别讲给原、被告听。最终,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该日资企业答应赔偿原告因职业病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工资差额、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共计375000元,同时,原告答应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得再就其职业病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工作半年患上尘肺病向用人单位索赔百万 法院判调结合最终案结事了主审法官赵顺喜认为,在该案中,被告提到原告在入职体检时只做了常规的体检,并没有对原告是否患有尘肺病进行检查,这一点不足以构成拒不赔付的理由。因为企业有责任规范用工

8、管理,如果企业能在入职体检时把关严一些,在日常工作上加强防范职业病的意识,就不会出现类似的纠纷。陈江法庭庭长刘贵传呼吁:企业特别是职业病高危岗位,应当将入职人员职业病检查列为重点体检项目之一,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刘贵传介绍,经过这件事以后,在法官的建议下,该日资企业已经将职业病检查列为入职体检项目,并且进一步严格落实了每天例行检查员工是否佩戴口罩,确保员工身体健康。连线法官 职业病应列进入职体检本报讯 李女士在商场购物乘下行自动电梯摔倒受伤,她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通州大润发

9、商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三成,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7643元。 2011年11月15日12时30分许,李女士从通州大润发商场二楼乘下行自动电梯时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 “右胫腓骨骨折”,进行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9天,前后共用去医药费13658.25元。 2012年8月31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李女士右胫腓骨骨折,一般需休息6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2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李女士目前右胫腓骨存在内固定,取内固定需住院半个月,费用约6000元,需休息2个月,1人护理半个月,营养半个月。李女士认为,商场内只有自动扶梯,没有其他下楼

10、通道,且其摔倒后商场未能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也无工作人员及时出面予以救助,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商场辩称,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电梯存在故障或因电梯湿滑的原因导致其受伤,且提供照片证明商场有安全通道可供消费者选择,墙上标有安全出口标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综合认证认为,该照片显示的消防通道处于关闭状态,无法证明该通道楼梯可供顾客正常通行使用,该照片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注意义务而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商场虽然在自动扶梯的使用过程中采取了安全警示告知措施

11、,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符合正常运行标准,但应明知电梯正常运行中也存在使人摔倒的危险可能性,应提供尽可能安全、便利的其他购物通道并明示告知,而商场的消防通道楼梯,位置不明显,让顾客无从知晓并通行,且原告摔倒后并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也无工作人员及时出面予以救助,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30%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7643元。李女士、商场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赵学新)“安全保障义务不但要求商场的经营人或管理者为消费者提供可信赖的安全设施,还要求商场必须尽到

12、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最大限度地防止消费者在购物期间发生损害事故。”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鲍红梅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商场设置有安全乘坐电梯的提示牌,但其他下楼通道提示设置不明显,且电梯口没有专人进行值守,导致事故发生时未能在第一时间停止电梯,亦无工作人员及时出面予以救助,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鲍

13、红梅介绍说,本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不注意安全,自己不慎摔倒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从公共安全和利益衡量角度考虑,商场应当在入口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消费者乘梯,发现危险情况及时处理,尤其在节假日等购物高峰期更应如此。”鲍红梅提醒。女顾客购物乘自动电梯摔伤 商场未完全尽保障义务被判担责三成法官说法 商场须尽勤勉、 谨慎的注意义务 顾建兵 吴晓玲本报讯 住院期间,病人从病房楼6层坠落死亡。家属以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疏于管理、护理失职以及未全面履行医疗服务义务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医院补偿原告 20000

14、元。后原告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焦作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8月16日,患者李保 (化名)因病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 2010年12月9日,李保在医院病房楼6层公共水池窗口处坠落致多发外伤而死亡,已经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非他杀。李保死亡后,其母亲和儿子向医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7062.2元。医院认为,患者李保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无关。医院窗户的安全防护措施妥当,若不是故意爬过去,是掉不下来的。李保系跳楼自杀,医院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告索赔无果,将医院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对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异议。山

15、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属于医疗机构,李保因病在该院入院治疗是正常的医疗活动。李保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坠楼死亡,二原告作为李保的家属,以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疏于管理、护理失职以及未全面履行医疗服务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对李保的死亡均无过错,但李保是在被告处进行医疗活动的过程中死亡的,被告应对二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医院补偿原告20000元。 (许建军 廉玉光)病人住院期间坠楼身亡医院被推上法庭 法院判决院方无过错也应给予经济补偿本案中,医院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则要看病人坠

16、楼系自杀还是意外。我国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针对自杀行为,所以原告欲证明医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必须证明李保系意外坠落身亡。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所陈述的理由并不能排除李保系自杀,自杀不能排除,意外坠楼便无从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对李保系自杀还是意外坠楼各执一词,但李保如果不上到水池的话是不会坠落的,那么李保上到水池上是为了跳楼还是有其他正当原因,便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李保若因 “正当原因”上到水池上导致其坠落身亡,医院自然应当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正当理由”的存在及其内容,应当由提出李保系意外坠落之主张的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二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给予证明,故其指责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法官点评本报讯(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王金波 张占甫)家长自行聘请老师、自行租赁场地让孩子们接受舞蹈培训并分摊费用,萍萍在培训中受伤,将舞蹈老师和场地出租者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7000余元。福建省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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