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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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权力 类型事项 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备注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情况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情况表单位(盖章):大观区环境保护局填报时间:2015年2月3日1行政审批(行 政许可)一般建 设项目 环境影 响评价 文件审 批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7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2、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 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号)第七条:253号)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 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 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

3、和对环境的 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 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令第5号)第三条:国环境保护令第5号)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 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 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4.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规定(环

4、评 4.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规定(环评 2008118号):2008118号):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县(市)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 、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 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5.安庆市环保局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5.安庆市环保局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权限的通知(环局字2014152号):权限的通知(环局字2014152号):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不再根据

5、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确定分级审批权限,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同级审批。化工、印染农药、染料、酿造 、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6.安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市区三产服务业环境影响登记表 6.安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市区三产服务业环境影响登记表 审批项目的通知(环局字201481号):审批项目的通知(环局字201481号):各区环保局按照行政区划 范围审批本辖区内三产服务业环境影响登记表。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6、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包括发改、国土、规划、水 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 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 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 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 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 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 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

7、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 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 号)第七条:号)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 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的,应当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 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 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令第5号)第三条:境保护令第5号)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审批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 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 和程度确定。4.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规定(环评 4.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规定(环评 2008118号):2008118号):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县(市)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 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的环评文件。5.安庆市环保局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5.安庆市环保

10、局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的通知(环局字2014152号):的通知(环局字2014152号):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不再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确定分级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同级审批。化工、印染农药、染料、酿造、制浆造纸 、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6.安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市区三产服务业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6.安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放市区三产服务业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项目的通知(环局字201481号):项目的通知(环局字201481号):各区环保局按照行政

11、区划范围审批 本辖区内三产服务业环境影响登记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 设项目环评申请不予受 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产业政策或技术要 求的建设项目环评而予 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或核准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 销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环 评的; 5、未采纳水利、农业、 商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 意见书,造成资金浪费 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 6、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造成较大损失 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 利益,或者为他人谋

12、取 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 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九)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 批准,审批部门

13、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14、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 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 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 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 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

15、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序号权力 类型事项 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备注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2行政处罚违反环 境影响 评价制 度的处 罚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6、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 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 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7号)第三十一条:第77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 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 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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