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教程【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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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案例教程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 质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 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广义的刑法除刑法典之外,还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而其他法律规则定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 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 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 定的刑罚。 4.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 利,也都借

2、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 务一、刑法的根据 (一)刑法制度的法律根据 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二)刑法的任务 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三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与解 释一、刑法的体系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 是指刑法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一编总则,此外 还有一条附则。编之下,又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 、节、条、款、项等层次,从而构成一个科学的统一整体。 (一)编 (二)章 (三)节

3、 (四)条 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也是刑法法典的基本组成单位。刑法典的 全部条文用统一的序号进行编号,从第1条至第452条统一编号,不受骗, 章、节划分的影响,这样即可以到达到系统化的目的,又可以保证查阅方 便、引用准确。(五) 款 款是,我国刑法中的款条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有的条文在同一款里 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这在学理上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 中段、后段,或者第一段、第二段在具有这种结构的条款当中,如 果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 文字,学理上称之为“但书”。“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但书”是前段的补充。(2)“但书”

4、是前段的例外。(3)“ 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 (六) 项 项是某些条或款之下设立的单位。刑法典中的项,往往采用基数号码进 行编号。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分类: 一是按照解释的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二是按照 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可分为当然解 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 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 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必须得到普 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什么是犯罪,哪些行

5、为是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 ,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犯罪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 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1.法定性,即事先以成文的实体法律形式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2.合理性,即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应科 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 度必须适应先阶段一般人的价值概念。 3.明确性,即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禁止绝对的不定期 刑。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和禁

6、止溯及既往是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 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 用刑法,依次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定罪上一律平等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罪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其基

7、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的轻重和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轻重,重罪重 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相称,罚当其罪。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 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即往的效力问 题。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对地域的 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范围、对时间的 效力范围。其中,对地狱的效力范围和 对人的效力范围,称为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以地域为界限适用刑法。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问犯 罪

8、人或被害人的国籍,都适用本国刑法;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 国刑法。 (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人的国籍为界限适用刑法。凡是本国公民犯罪,不论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法律。 (三)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也称自卫原则,是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界限适用刑法。凡是侵 害者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有饿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四)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界限适用刑法。凡是发生国际条 约规定的侵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日呢还是外 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

9、刑法。 上述原则都有其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属地原则直接维护了国家领土 主权,但无法解决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 益的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属人原则,就对本国公民实行管辖而言无可 非议,但根据这个原则,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能适用本国刑法 ,显然有悖于国家主权原则。保护原则,能够有效地保护本国利益,但 如果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又在国外,这就涉及本国与他国之间的主 权交叉与刑法冲突问题,因此实行这个原则存在一定的限制。普遍原则 的法律基础不是本国刑法,而是国际公约、条约,涉及国际犯罪,其试 用范围本身就是狭窄的,只能是刑事管辖的补充原则。上述原则不能只 取其一,而排斥其

10、他。 (五)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原则适用刑法。凡 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适用本国 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侵犯本国国家和公民的权益的犯罪 ,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本国刑法。国家刑法都才采用折衷原则。我国刑法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 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 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 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 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1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 体包括:领陆、领

11、水、领空 2作为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有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 空器,不管其航行或停放在何处,对在船舶器内的犯罪,都适用旗国的 刑法。 3犯罪行为具有多种因素,针对隔地犯的特殊情况,我国刑法又进一步 确立了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 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结果均发生在国 境内,这是通常的情况;(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 发生于国外,如我国境内邮寄装有炸药的包裹,在境外发生爆炸;(3) 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二)“法律有特别规

12、定”的含义 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况 。香港和澳门享有行政管辖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全国 性的刑法对其没有适用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的政治状况及法律地位不 同于香港、澳门,两岸统一的具体方式及进程不能准确预测,但根据“ 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其未来的刑事立法仍然是独立的;因此即使两 岸统一,也不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也是排除刑法效力的 又一特殊地区。 3不适用刑法的情况。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 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的

13、规定发生规竟合或者冲突时,应根据“特 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或刑法修正案。 4不适用刑法的部分条文的情况。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 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4、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 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的 ,适用本法。”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即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

15、后经过一段 时间再生效。刑法的失效时间,既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 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者废止。二是自然失效,既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 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确定或未 裁定的行为是否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的效力,则是有溯及 力,否则就是没溯及力。 (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 犯罪和犯罪 构成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分类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1

16、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 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 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 下列三个特征。(一)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刑罚处 罚性。二、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2.自然犯与法定犯。 (二)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3.亲 告罪与非亲告罪。4.基本犯。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要 件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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