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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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 刑罚的一般理论1、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的预防的“犯罪”,包括已然之罪 和未然之罪,由于预防的对象有所不同,故将 刑罚的目的划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 面,在学术上称为双面预防。n(一)特殊预防n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 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 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n1、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n行为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非 分的需要,而特殊预防则意味着犯罪人在法律面前必然 付出一定的代价,使本来享有的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和 剥夺。n2、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n对犯罪分

2、子适用刑罚如果只有惩罚威慑而没有教育改造 ,只能使罪犯在权衡利害后,消极地、被动地、暂时地 抑制或者放弃犯罪念头,而不能彻底消除其犯罪心理。n(二)一般预防n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 罪道路。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潜在 的犯罪人。n意图实施犯罪的人是指如下三种人:(1)危险 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2)不稳定分子 ,即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人。(3)具有私人复 仇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n(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n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是紧 密结合、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犯 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

3、防和一般预 防的内容和信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一方面可以预防他们重 新犯罪,另一方面这种惩罚和改造所产生的威 慑效应,又能使那些具有犯罪意念的人有所戒 惧,不敢以身试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 分子适用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 使裁量的刑罚符合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要求 。n2、一般累犯n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 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n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 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 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

4、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 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 别累犯。n(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n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 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 完毕或才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一般累犯 的构成条件为:n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成立一 般累犯的罪质条件。n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n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年之内。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n三、所谓数罪并罚,简言之,就是指对一人

5、所犯数罪合 并处罚的制度。n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 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四种:n1、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 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n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之刑 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n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 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 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 原则。n4、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 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n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n(

6、一)减刑适用的对象:n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n(二)减刑适用的根据:n减刑适用的根据明载于刑法第78条。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n(三)减刑适用的限度:n为了防止减刑过度,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对不同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 ”,作了相应的限制:(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7、2)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可 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n1、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的,采 用吸收原则。即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低于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 行。n2、判决宣告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即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也不能将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n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 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第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 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8、,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0年。第二,判决宣告的 数个主刑均为拘役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第三,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决定执行的刑期最 高不能超过3年。n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n假释适用的条件:第81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必须遵守 下列条件:n1假释适用的对象n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 对累季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

9、、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n2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n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这是适用假释的 前提条件。n3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n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和最关键性条件。考试方向n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 原则?n2、如何理解刑罚的目的?n3、如何理解一般累犯成立的条件?n4、减刑的适用条件第六讲 刑法各论(一)n盗窃罪抢劫罪。挪用公款罪 侵占罪 行贿罪 绑架放火罪 失火罪洗钱罪诈骗 罪 n牵连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贪污罪n受贿罪n受贿罪,是

10、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n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n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n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这里所 说的国家工作人员,限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离退休的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收取请托人 财物的,不能构成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 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11、 ,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n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n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希望并追求该结果发 生的心理态度。n修改: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 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

12、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 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 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n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是合法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n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n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 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 来源。n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n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 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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