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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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序 言各缔约方,各缔约方,确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有其特殊性、独特的特征及需要独特解决办法的问题;受这些资源被持续侵蚀的警示;意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之所以受到各国共同关注,是因为所有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均依赖来自其它地方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认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考察、收集、特性鉴定、评价和编目对实现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的目标以及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农业发展至关重要,并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开展这些工作的能力亟需得到加强;注意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全球行动计划是国际上针对此类活动商定的框架

2、;进一步认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通过农民选育、传统植物育种或现代生物技术等方法进行作物遗传改良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并对适应无法预测的环境变化及满足人类未来需要至关重要;确认世界所有地区的农民,特别是原产地中心及多样性中心的农民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及提供这些资源方面的贡献是农民权利的基础;还确认本条约中承认的保存、利用、交换及出售农场保存的种子和其它繁殖材料C 2001/REPD2的权利和参与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决策及参与公平合理分享这种利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是实现农民权利的根本,也是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促进农民权利的根本;认识到,从可持续农业和粮食安全的角度出发,本条约与同本条

3、约有关的其它国际协定应相互支持;确认本条约绝不得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暗示缔约方改变在其它国际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到上述说明无意在本条约与其它国际协定之间划分等级;意识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管理问题涉及农业、环境和商业领域,并确信这些领域应当协作;意识到他们在保持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多样性方面对前人和子孙后代负有的责任;认识到各国在行使对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时,可以从建立一个有效多边系统中共同受益,该系统便于商定资源的获取,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因其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希望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下简称粮农组织)章程第 十四条,在粮农组织的框架内缔结一项国际协定;达成协定如下:

4、达成协定如下:第一部分 引 言第第 1 条条 宗宗 旨旨1.1 本条约的宗旨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一致,即为可持续农业和粮食安全而保存并可持续地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这些资源而产生的利C 2001/REPD3益。1.2 上述宗旨将通过本条约与粮农组织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密切联系而得以实现。第第 2 条条 术语的使用术语的使用在本条约中,下列术语有如下特定含义。这些定义无意包括商品贸易。“原生境保存”系指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保存以及物种可存活种群在其自然环境中的保持和复原;如系驯化或栽培植物物种,则指在它们独特特性形成的环境中的保持和复原。“非原生境保存”系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

5、资源在其自然生境以外的保存。“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系指对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植物遗传材料。“遗传材料”系指任何植物源材料,包括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有性和无性繁殖材料。“栽培品种”系指根据特异性和其他遗传特性的可再生表现确定的、在已知最低一级单一植物分类的植物群体。 。“非原生境收集品”系指在其自然生境以外保持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收集品。“原产地中心”系指驯化或野生植物物种首先形成其独特特性的地理区域。“作物多样性中心”系指在原生境条件下作物物种有高度遗传多样性的地理区域。第第 3 条条 范范 围围本条约针对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第第 4 条条 一般义务一

6、般义务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法律、法规和程序符合本条约规定的义务。第第 5 条条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C 2001/REPD4保存、考察、收集、特性鉴定、评价和编目保存、考察、收集、特性鉴定、评价和编目5.1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并酌情与其它缔约方合作,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考察、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中加强综合措施的运用,尤其应酌情:(a)调查、登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包括那些具有潜在用途的资源,考虑现有种群的状况和变异程度,并在可行时评估这些资源受到的任何威胁;(b)促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以及那些受到威胁或具有潜在用途的植物遗传资源信息的收集;(c

7、)促进或酌情支持农民和地方社区在农场管理和保存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d)尤其通过支持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努力,促进用于粮食生产的作物野生近缘种和野生植物的原生境保存,包括在保护区内的作物野生近缘种和野生植物的原生境保存;(e)为促进有效、可持续的非原生境保存系统的建立进行合作,适当重视充分编目、特性鉴定、更新和评价的需要,并为此促进适宜技术的开发和转让,以改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f)监测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收集品的存活力、变异程度和遗传完整性的保持情况。5.2 各缔约方应酌情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在可能时消除对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威胁。第第 6 条条 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

8、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6.1 各缔约方应制定并坚持促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措施。6.2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包括如下措施:C 2001/REPD5(a)执行公平的农业政策,以酌情促进发展和保持各种耕作制度,从而加强农业生物多样性和其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b)加强能最大限度增加种内和种间变异从而改进并保存生物多样性的研究,造福农民,尤其造福那些开发和利用自己的品种并采用生态原理保持土壤肥力和防治病虫草害的农民;(c)酌情促进有农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民参与、提高特别适应包括边缘地区在内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条件的品种培育能力的植物育种工作;(d)

9、扩大作物遗传基础,扩大农民可获取的遗传多样性的范围;(e)酌情促进扩大利用当地和适应当地的作物、品种及未充分利用的物种;(f)应酌情支持在作物的农场管理、保存及可持续利用中更广泛利用品种和物种的多样性,建立植物育种与农业发展的密切联系,以减少作物的脆弱性和遗传侵蚀,促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粮食生产的增长;(g) 审查并酌情调整有关品种释放和种子流通的育种战略及法规。第第 7 条条 国家承诺与国际合作国家承诺与国际合作7.1 每一缔约方应酌情将第 5 条和第 6 条提及的活动纳入其农业及乡村发展政策和计划,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及可持续利用方面直接或通过粮农组织及其它有关国际组织与其它缔

10、约方合作。7.2 国际合作应特别致力于:(a)建立或加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方面的能力;C 2001/REPD6(b)加强国际活动,促进保存、评价、编目、遗传改良、植物育种、种子繁殖;并按照第四部分分享、获取、交换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信息和技术;(c)保持并加强第五部分规定的机制安排;(d) 实施第 18 条的融资战略。第第 8 条条 技术援助技术援助各缔约方同意通过双边或有关国际组织促进向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本条约的实施。第三部分 农民的权利第第 9 条条 农民的权利农民的权利9.1 各缔约方承认

11、世界各地区的当地社区和农民以及土著社区和农民,尤其是原产地中心和作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对构成全世界粮食和农业生产基础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及开发已经作出并将继续作出的巨大贡献。9.2 各缔约方同意落实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农民权利的责任在于各国政府。各缔约方应酌情根据其需要和重点,并依其国家法律,采取措施保护和加强农民的权利,其中包括:(a)保护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b)公平参与分享因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c)参与在国家一级就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存及可持续利用有关事项决策的权利。9.3 本条款绝不得解释为限制农民根据国家法律酌情保存、利用、

12、交换和出售农场保存的种子和繁殖材料的任何权利。C 2001/REPD7第四部分 获取和利益分享多边系统第第 10 条条 获取和利益分享多边系统获取和利益分享多边系统10.1各缔约方在与其它国家的关系中,承认各国对本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包括承认决定获取这些资源的权力隶属于各国政府,并符合本国法律。10.2各缔约方在行使其主权时,同意建立一个高效、透明的多边系统,以方便获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在互补和相互加强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这些资源而产生的利益。第第 11 条条 多边系统的范围多边系统的范围11.1为促进第 1 条规定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以及公

13、平合理分享因其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多边系统应包含附件 一中按粮食安全和相互依存两个标准列出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11.2根据第 11.1的规定,多边系统应包括 受缔约方管理和控制以及公共持有的附件一列出的所有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为了使多边系统尽可能地覆盖全面,各缔约方请所有其他持有附件一 中列出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持有者将这些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纳入多边系统。11.3各缔约方还同意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在其管辖下持有附件 一所列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自然人和法人将这些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纳入多边系统。11.4在本条约生效后两年内,本条约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应评估第 11.

14、3 提及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纳入多边系统的进展情况。在此评估以后,管理机构将决定是继续为第 11.3 提及的、尚未将这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纳入多边系统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方便获取,还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它措施。C 2001/REPD811.5多边系统还包括按第15.1a的规定由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的国际农业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 “国际农研中心” ) 持有的附件一列出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非原生境收集品,以及按第 15.5 的规定其它国际机构持有的、附件一列出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第第 12 条条 多边系统中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多边系统中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

15、12.1各缔约方同意按第 11 条的规定,多边系统内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应遵循本条约的规定。12.2各缔约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其它适当措施,通过多边系统向其它缔约方提供这种获取的机会。为此,也应向任何缔约方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这种获取机会,但须遵循第 11.4 款的规定。12.3应按照如下条件提供这种获取机会:(a)只为粮食和农业研究、育种和培训而利用及保存提供获取机会,但其不包括化学、药用或其它非食用(饲用)工业用途。如系多用途(食用和非食用)作物,其对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应作为是否将其纳入多边系统和可否提供方便获取机会的决定因素。(b)应迅速提供获取机会,无需跟踪单

16、份收集品,并应无偿提供;如收取费用,则不得超过所涉及的最低成本;(c) 在提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时,应按照适用的法律,同时提供全部现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任何现有的有关非机密性说明信息;(d) 获取者不得以从多边系统获得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其遗传部分或成分的形态,提出限制其方便获取的任何知识产权和其它权利的要求;C 2001/REPD9(e)对于正在培育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包括农民正在培育的材料,在培育期间由培育者自行决定是否提供;(f)获取受知识产权和其它产权保护的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应符合有关的国际协定和有关的国家法律;(g)在多边系统内获取和保存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多边系统仍可从获取方获得这些资源;(h)各缔约方同意,在不违背本条其它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在无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则按照管理机构可能确定的标准,提供原生境条件下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12.4为此,按照上述第 12.2 和第 12.3 ,方便获取将根据标准的材料转让协定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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