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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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 附件: 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污染源限期治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期治理的适用情形】 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一) 、 (二)项所涉法条摘录: 水污染防治法第 74 条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

2、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所涉法条摘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8 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四)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所涉法条摘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81 条 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 所涉法条摘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17 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4 (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七)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 (八)向海洋排放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 第(六) 、 (七) 、 (八)项所涉法条摘录: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12 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九)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十)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 第(九) 、 (十)项所涉法条摘录: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32 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4、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适用限期治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环保部门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5 (五)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 (七)向

5、海洋排放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 第四条【中央企业限期治理的决定】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对中央企业决定限期治理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政府或部门决定噪声污染限期治理】 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依照下列规定决定限期治理: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政府决定保护区限期治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 (一

6、)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 6 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限的规定摘录 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限的规定摘录 依 据 决 定 权 限 法律法规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限的规定 法律法规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限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9 条 限期治理,由人民政府决定。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4 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按照权限决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48 条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 第 81 条 限期治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决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 17 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 12 条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32 条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 国务院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限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限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 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十)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 重污染单位限期

8、治理。 第七条【限期治理的方式】 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所涉法条摘录: 水污染防治法第 74 条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第八条【限产、限排的适用】 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限期治理决定书规定的要求,在限期治理期间限制生产规模、产量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一)产生的污染物超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 7 (二)排放的重点污染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依法应当限制生产规模、产量和排放污染物数量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停产整治的适

9、用】 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限期治理期间停止任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 (一)无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超标排放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但是,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不需要停产整治的除外; (四)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期间,污染物排放仍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许可排放总量的; (五)依法应当停产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1 年。 限期治理的期限

10、不得延展。 限期治理决定的期限,自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启动程序】 环境监察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并经核实认为应当适用限期治理的,应当向其所从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8 管部门提出实施限期治理的书面建议。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限期治理的书面建议。 限期治理的建议,应当包括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依法应给予限期治理的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决定程序】 限期治理的决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署。其中,停产整治的决定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停产整治决定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拟被停产

11、整治的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被停产整治的单位要求听证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限期治理决定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的,应当送达限期治理决定书 。 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予治理的污染物及其治理后应当达到的目标; (二)对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的要求; (三)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总量限值;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9 第十四条【治理方案】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制订治理方案,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12、部门。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拟采取的其他治理措施; (二)治理资金或者原材料的保障; (三)限期治理期间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治理措施的进度安排; (五)本单位污染治理责任制度; (六)负责限期治理工作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治理进度的汇报】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应按月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同时抄送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经限期治理完善后的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试运行的,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事先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

13、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后督察】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对限期治理情况进行后督察。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后督察中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 10 未执行限期治理决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治理完成后提交的材料】 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认定】 提交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书面报告的单位,在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

14、的,应当认定为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一)所排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两次以上的; (二)排放重点污染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严重污染环境的。 第十九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停业、关闭。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向社会公开下列限期治理信息: (一)限期治理决定; (二)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制订的治理方案; (三)限期治理结果。 11 第二十一条【地方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限期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术语】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08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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