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幸福传家减额定期寿险(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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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頁,共 19 頁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減額定期壽險南山人壽幸福傳家減額定期壽險(樣本)(樣本)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為不分紅

2、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本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本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項目無解約金本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而本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項目無解約金。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二 年年 五五 月月 二二 十十 七七 日日 ( 1 0( 1 0 2 2 ) ) 南 壽 研 字 第南 壽 研 字 第 0 40 4 7 7 號 函 備

3、 查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八 月 四 日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八 月 四 日 依中華民國依中華民國 104104 年年 5 5 月月 1919 日金管保壽字日金管保壽字 第第1 0 4 0 2 5 4 3 7 5 01 0 4 0 2 5 4 3 7 5 0號 函號 函 及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 104104 年年 6 6 月月 2424 日金管保壽字日金管保壽字 第第1 0 4 0 2 0 4 9 8 3 01 0 4 0 2 0 4 9 8 3 0號 函 修 訂號 函 修 訂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00- -0200

4、20- -060060 傳真:傳真:412412- -88868886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E E- -mailmail : :NSNS- -S.twS.tw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一)(一)契約撤銷權(第契約撤銷權(第 3 3 條)條) (二)(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4 條、第條、第 6 6 條至第條至第 8 8 條、第條、第 1010 條、條、 第第 1313 條、第條、第 1515 條、第條、第 1717 條、第條、第 2525 條、第條、

5、第 3131 條)條) (三)(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5 條、第條、第 1313 條、第條、第 1515 條、第條、第 1717 條、第條、第 1919 條、第條、第 2121 條、第條、第 2323 條)條) (四)(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9 條)條) (五)(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11 條、第條、第 1212 條、第條、第 1414 條、第條、第 1616 條、第條、第 1818 條、第條、第 2020 條、第條、第 2222 條、第條、

6、第 2424 條)條) 第 2 頁,共 19 頁 (六)(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525 條、第條、第 2727 條)條) (七)(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2929 條至第條至第 3030 條)條) (八)(八)保險單借款(第保險單借款(第 3131 條)條) (九)(九)受益人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535 條、第條、第 3636 條)條) (十)(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737 條)條) (十一)不保事項(第(十一)不保事項(第 2626 條)條) 第

7、 一第 一 條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第 二 條條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一、基本保額:基本保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

8、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若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 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額。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額。 二、二、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按基本保額乘以投保年期所對應各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如附表一,當年度保險係指按基本保額乘以投保年期所對應各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如附表一,當年度保險 金額計算基準表)。金額計算基準表)。 三、三、所繳保險費總和:所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當時之基本保額乘以下列約定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當時之基

9、本保額乘以下列約定 金額所計得之金額: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一)(一) 繳費方法為躉繳者:投保當時所適用之本契約躉繳保險費費率。繳費方法為躉繳者:投保當時所適用之本契約躉繳保險費費率。 (二)(二) 繳費方法為期繳者:保單年度數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繳費方法為期繳者:保單年度數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 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四、四、保單年度數: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致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

10、之一時,二者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二者 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五、五、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 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險費。若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 等級之一者,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等級之一者,

11、係指要保人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前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六、六、繳費期間: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七、七、傷害: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八、八、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九、九、醫院: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十、大

12、眾運輸工具: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 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 輸工具,其內容如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一)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駛於固定線之動力輛。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駛於固定線之動力輛。 (二)(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駛於固定線之機動船舶。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駛於固定線之機動船舶。 (三)(三)空中大眾運

13、輸工具:係指駛於固定線之商用航空客機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駛於固定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十一、十一、乘客:乘客: 係指搭乘本契約所稱之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係指搭乘本契約所稱之大眾運輸工具之人,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 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 3 頁,共 19 頁 第 三第 三 條條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約。 要保

14、人依前項規定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 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 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四第 四 條條

15、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 的憑證。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或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責任。 第 五第 五 條條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或遭受意外傷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或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經診斷害事故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附表四所列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第 六六 條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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