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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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案例分析案例一: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情简介1993 年 10 月 2 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 98.9 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 1993年 11 月 2 日至 1995 年 3 月 10 日。 自开工至 1995 年底, 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 101.6 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

2、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 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 11.7 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 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 14.4 万元;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 5.6 万元.案例评析:2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

3、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案例二: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背景资料】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开工, 由于工程复杂, 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 2004 年 9 月 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 A、B、C、D、E 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

4、间 9 月 20 日22 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 月 18 日下午 4 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 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 C 企业于 10月 18 日下行 5 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 月 21 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3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 7 人组成, 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 (包括 E 公司总经理 1 人、D 公司副总经理 1 人、业主代表 1 人) 、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4 人。评标委员会于10 月 28 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

5、 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 B 企业投标报价高于 A 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 A 企业排名第一、B 企业排名第二。11 月 10 日招标人向 A 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并于 12 月 1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问题】: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C 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问题解答】: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规定,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1 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 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4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 10 月 18 日下午 4 时,但

7、迟至 10月 21 日下午才开标, 是不妥之处之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4、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案由 E 公司总经理、D 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 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5、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按照投标价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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