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被异地盗刷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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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编辑窦玉梅2016年11月24日星期四7 7版法官说法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

2、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EOPLE S COURT DAI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LY

3、LYLYLYLYLYLYLYLYLY热线电话:(010) 67550721电子信箱: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WWW.RMFYB.COM 张乃军析 疑 断 案交通肇事中行政管理责任与刑法责任之区分工资卡被异地盗刷 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观点】今 日 聚 焦【案情回放】范某系学校老师, 工资卡的开户行 在某银行分理处。2016年1月27日15 时, 范某在当地收到工资到账的手机短 信提醒, 便让家人到某银行分理处查询 工资情况, 却发现卡内余额有误, 打印 出的银行卡

4、交易对账明细清单显示, 2016年1月25日范某工资卡内的余额 19次被人在浙江消费交易及银联代收 支出计38115.57元。随后, 范某家人将剩余款项取出, 并拨打银行报案电 话, 将该卡报停。2016年1月30日范 某到当地公安局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出 具的证明显示, 涉案账户确实被他人在 网上通过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盗刷。 范某认为, 自己在某银行开设存款 账户, 与某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现账户内的钱被他人取走, 某银行 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请求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损失 38115元。诉讼中某银行为范某追回 损失5000元, 范某变更诉请为要求赔偿 损失331

5、15元。法院一审支持了范某 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不服判决, 提起上 诉, 二审期间某银行赔偿范某损失 33115元并撤回上诉,法院予以准许。持卡人不存在过错 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回应】 徐亚超董海珠陈金华一 案 一 议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房主可提前收回房屋 郑升平曹智宏本案系借记卡纠纷, 但还涉及网上 快捷支付交易方式, 比传统的伪卡盗刷 案件更为复杂, 范某与某银行在储蓄合 同等基础上还成立了网络支付业务关联 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不同于传统的储蓄 存款合同纠纷, 而是具有混合契约性质, 即多种合同性质的结合。 1.民刑交叉情形下的受理问题 银行卡纠纷案件, 多数涉及到如何 正确理解民刑交叉

6、案件分别立案、 审理 原则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 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 规定 规定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处理原 则。如果在民商事案件中, 发现与案件 有牵连的刑事犯罪嫌疑线索、 材料, 但上 述刑事犯罪嫌疑与民商事案件不是同一 法律关系的, 则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 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 理, 但由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 民商事法律关系, 故不能因存在刑事犯 罪嫌疑就全案移送, 一概驳回起诉。 具体到本案, 尽管有证据证明系他 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取了范某借记 卡账户资金, 存在刑事犯罪嫌疑, 但由于 持卡人范某与发卡行之间因申领借记卡 行为建立了储

7、蓄合同法律关系, 故无论 范某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侵权法律 关系要求银行承担资金损失责任, 则该 案均应作为民商事案件受理, 而不能因为其涉及到刑事犯罪嫌疑而裁定不予受 理, 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2.理顺借记卡纠纷中的法律关系 本案系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 付业务的新型借记卡纠纷案件, 首先要 明确的是此类借记卡纠纷的案件性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将借记卡纠纷列入 合同纠纷名下, 但又从储蓄存款合同纠 纷中单列出来, 即将借记卡法律关系与 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了有效的区 分。 储蓄存款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 是, 储户将存款存入储蓄机构后, 有权依 法依约请求储蓄机构支付存款本金

8、和利 息, 储蓄机构有义务依法依约支付存款 本金和利息。而借记卡体现出来的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限于此。根 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2条、 第6至 第10条的规定, 银行卡, 是指由商业银 行 (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 消费信用、 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或 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因此, 发卡 行与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是多重性质权利 义务关系的结合, 也就是说发卡行与持 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储蓄合同、 委托 结算、 消费借贷等法律关系的混合。 3.借记卡纠纷的归责原则 我国对于银行卡及非银行支付机构 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门性规定的规范性文 件, 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

9、章和政策性规定, 鉴于立法没有专门性 规定, 因此, 在法律适用上, 主要适用合 同法、 商业银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性法律。上述法律法 规及政策性规定的主要目的有: 一是明 确银行卡业务规范, 规范发卡行的行为, 保障持卡人的权益; 二是促进银行卡及 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发展。因此, 我们在 确定借记卡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时, 要 注意平衡保护持卡人与发卡行的利益, 在促进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产业发 展的同时, 也注重对作为金融消费者的 持卡人利益的保护, 以实现实质公平的 价值目标。 4.持卡人不存在过错, 银行应承担 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28日 发布

10、的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 于2016年 7月1日起生效, 尽管范某向法院起诉时 该办法尚未生效, 但该 办法 第十条第 (二) 项明确规定: 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 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 接签订授权协议承诺无条件全额承 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从该规章立法目的可以看出, 银行无条 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 付责任是立法趋势。 本案中涉案的19笔支出均系在银 行卡开通快捷支付的情形下, 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完成的消 费。银行卡快捷支付时, 不需开通网 银, 只需提供银行卡卡号、 户名、 手机 号码等信息, 银行验证手

11、机号码正确 后, 第三方支付发送手机动态口令到 用户手机号上, 用户输入正确的手机 动态口令, 即可完成支付。也就是说, 用户将第三方支付账户关联用户的借 记卡或者信用卡, 每次付款时只需输 入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支付密码即可完 成付款, 而无需输入借记卡密码。 范某称自己从未开通过快捷支 付, 某银行也未能提供出涉案借记卡 开通快捷支付的具体时间, 银行作为 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其有能力 提供相关证据而没有提供, 应当承担 不利后果。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 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三 条的规定, 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 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

12、应经双 重认证, 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 构认证同时, 还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 客户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 物理网点、 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 直接验证客户身份, 明确双方权利与 义务。同时,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 商业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验证和辨别客户身 份, 应采用双 (多) 因素验证方式对客 户身份进行鉴别, 对不具备双 (多) 因 素认证条件的客户, 其任何账户不得 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这 两条规定也说明, 某银行应当完全意 识到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关 联业务时存在风险, 并且通过双 (多) 因素认证能够有效避免或减少客户风 险。 本案中某银行既没有向法院提供 证据证

13、明其在范某银行账户与第三方 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 完成 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工作, 也 未提供范某监守自盗或指示他人恶意 串通消费或其他重大过失的证据, 法 院应认定某银行在开展该项业务时存 在过错, 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 民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本案争议焦点是:范某要求某银行 赔偿损失 33115 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 据,其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主要存在 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中止审 理。理由如下:范某已向公安机关报 案,公安机关已经按照盗窃犯罪立案侦 查,且公安机关证明涉案账户确实被他 人在网上开通快捷支付方式盗刷。按照 先刑事后民事

14、的原则,本案应中止民事 案件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银行不应承担 责任,应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 下:本案是在银行卡密码、银行卡关联 手机号、网站短信验证码、身份证号等 重要信息泄露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被 他人实现消费,并非伪卡盗刷,银行已 经按约定履行了对该卡支付款项的义 务,范某要求银行重复支付没有依据, 应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某银行应承担赔 偿责任。理由如下:本案虽然涉及到他 人盗刷借记卡,但该借记卡合同双方的 当事人是范某与某银行,至法庭辩论终 结前,公安机关尚未查实储户可能有监 守自盗或指示他人恶意串通消费或其他 重大过失等嫌疑,且银行亦无证据证明 储户具有上

15、述嫌疑人的任何线索。本案 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双方之间形成 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关系成 立并有效。银行将银行卡交给储户,就 应当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 性。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正确 结算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 时验证及甄别客户身份的义务,银行因 为自身的技术漏洞而发生银行卡被盗 刷,储户不存在过错,属于银行违约, 由此造成储户存款损失,银行应承担赔 偿责任。【案情】2014年7月15日22时许, 管某驾 驶四轮拖拉机 (无证驾驶、 拖拉机安全 设施不全) 遭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 追尾, 李某当场死亡, 摩托车三位乘坐 人中一人重伤, 一人轻伤, 一人经抢救 无效死

16、亡。事故发生后, 管某逃离现 场。经鉴定, 摩托车驾驶员李某血液 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148.7820mg/ml。 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 管某 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负此次 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位摩托车乘坐人 无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指控管某犯交通肇事罪。【分歧】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管某无证驾驶、 拖拉机安全设施不全, 肇事后逃逸, 负 事故的主要责任, 应根据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 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 项、 第三条、 第四条第 (一) 项的规定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 应区别交通行政管 理上的责任和刑法上的责任, 交通肇事案 件中刑法上的责任分配应以事故原因力 为依据, 分清事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的 主要原因是由于肇事摩托车司机李某醉 酒、 超速驾驶、 超载、 追尾所致。管某无证 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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