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规避科技措施的作为提供额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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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 规 避 科 技 措 施 的 作 为 提 供 额 外 豁 免 谘 询 文 件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就 规 避 科 技 措 施 的 作 为 , 征 询 公 众 对 制 订 额 外 豁 免 的 意 见 。 背 景 2. 2007 年 版 权 (修 订 )条 例 (下 称 修 订 条 例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六 日 通 过 成 为 法 例 , 新 法 规 带 来 的 转 变 包 括 以 下 事 项 : 用 作 保 护 版 权 作 品 的 科 技 措 施 获 得 更 佳 的 保 障1。 3. 根 据 经 修 订 的 版 权 条 例 , 任 何 人 对 保 护 版 权 作 品 或 表

2、 演 的 科 技 措 施 作 出 规 避 行 为 , 可 能 须 负 上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 科 技 措 施 包 括 存 取 控 制 措 施 和 控 制 复 制 措 施 , 例 如 使 用 密 码 限 制 取 用 版 权 作 品 , 或 使 用 特 制 晶 片 防 止 未 获 授 权 的 数 码 复 制 作 为 。 此 外 , 任 何 人 制 作 或 经 销 规 避 科 技 器 件 , 或 提 供 服 务 作 规 避 科 技 措 施 之 用 , 须 负 上 民 事 和 刑 事 法 律 责 任2。 4. 为 确 保 上 述 禁 制 不 会 窒 碍 科 技 发 展 或 妨 碍 其 他 合

3、法 活 动 , 我 们 已 在 修 订 条 例 订 明 了 特 定 的 例 外 情 况 。 在 符 合 修 订 条 例 中 相 关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这 些 例 外 情 况 容 许 为 下 述 目 的3而 规 避科 技 措 施 或 提 供 规 避 器 件 或 服 务 : ? 使 独 立 编 写 的 电 脑 程 式 能 够 与 另 一 程 式 互 相 兼 容 操 作 ; ? 进 行 密 码 学 研 究 ; ? 为 保 障 私 隐 而 识 别 和 令 间 谍 程 式 软 件 功 能 失 效 (间 谍 程 式 指 能 够 收 集 或 发 布 资 料 以 追 踪 和 记 录 某 人 如 何

4、使 用 电 脑 网 络 的 科 技 措 施 ); ? 为 电 脑 或 电 脑 系 统 网 络 进 行 保 安 测 试 ; ? 取 用 平 行 进 口 的 版 权 作 品 ; 1 有 关 修 订 将 会于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2 版 权 条 例 新 增 的 第 273A、 273B 和 273C 条 。 3 版 权 条 例 新 增 的 第 273D、 273E 和 273F 条 。 须 注 意 一 点 , 就 是 这 些 豁免 条 文 全 部 经 过 审 慎 考 虑 , 力 求 在 版 权 拥 有 人 的 权 益 与 使 用 者 的 合 法 需 要 之 间 取 得 平 衡 才 制 定 。

5、每 个 例 外 情 况 均 详 列 规 限 条 件 , 尽 量 减 低 滥 用 风 险 。 2 ? 防 止 未 成 年 人 士 在 互 联 网 上 取 用 有 害 资 料 (过 滤 软 件 ); 以 及 ? 执 法 行 动 。 此 外 , 图 书 馆 馆 长 及 档 案 室 负 责 人 可 规 避 科 技 措 施 , 但 有 关 作 为 的 唯 一 目 的 必 须 是 制 作 作 品 的 复 制 品 , 以 供 应 给 其 他 图 书 馆 , 或 藉 此 保 存 或 替 代 其 图 书 馆 或 档 案 室 (或 其 他 图 书 馆 或 档 案 室 )永 久 收 藏 系 列 内 的 作 品 。

6、5. 修 订 条 例 赋 权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局 长 可 以 视 乎 需 要 提 供 进 一 步 豁 免 。 具 体 来 说 ,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局 长 有 权 把 某 作 品 或 表 演 、 某 类 别 的 作 品 、 表 演 、 器 件 或 服 务 豁 除 于 上 述 禁 制 之 外4。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局 长 在 行 使 有 关 权 力 前 , 必 须 信 纳 : (a) 对 该 作 品 、 表 演 、 器 件 或 服 务 拟 作 的 使 用 或 处 理 , 不 会 构 成 或 导 致 侵 犯 版 权 或 在 表 演 中 的 权 利 ; 以

7、及 (b) 上 述 有 关 规 避 的 禁 制 很 可 能 对 拟 作 的 使 用 或 处 理 做 成 不 利 影 响 或 损 害 。 6. 当 局 先 前 曾 经 表 示 , 在 有 关 规 避 作 为 的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生 效 之 前 , 会 先 就 增 订 首 份 豁 免 禁 制 清 单 一 事 征 询 版 权 拥 有 人 和 使 用 者 的 意 见5。 拟 议 豁 免 的 范 围 7. 我 们 建 议 将 制 订 的 首 份 豁 免 禁 制 清 单 只 适 用 于 规 避 作 为 。 有 关 豁 免 禁 制 清 单不 会扩 大 至 包 括 作 出 经 销 规 避 器 件 或

8、提 供 规 避 服 务 等 作 为 的 人 士 , 原 因 如 下 : (a) 我 们 有 必 要 严 厉 禁 止 供 应 规 避 器 件 及 提 供 规 避 科 技 措 施 的 服 务 , 以 防 止 由 使 用 这 些 器 件 或 服 务 引 起 的 广 泛 侵 权 行 为 ; (b) 大 部 份 规 避 器 件 均 可 同 时 用 作 合 法 或 侵 权 的 用 途 。 如 果 我 们 提 供 一 般 性 的 豁 免 予 提 供 规 避 器4 版 权 条 例 新 增 的 第 273H 条 。 5 对 经 销 规 避 器 件 和 提 供 规 避 服 务 施 加 民 事 和 刑 事 法 律

9、责 任 的 条 文 , 将 于 宪报 指 定 的 日 期 起 生 效 。 该 生 效 日 期 不 会 因 现 时 的 谘 询 工 作 而 受 影 响 。 3 件 或 相 关 服 务 的 人 士 (如 安 装 规 避 器 件 ), 则 容 易 造 成 滥 用 ; 及 (c) 现 时 在 修 订 条 例 下 就 提 供 规 避 器 件 或 相 关 服 务 的 人 士 所 订 定 的 豁 免 , 已 在 保 障 版 权 拥 有 人 的 利 益 及 使 用 者 合 法 使 用 版 权 作 品 的 需 要 之 间 , 取 得 平 衡 。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经 验 8. 我 们 参 考 了

10、其 他 国 家 保 障 科 技 措 施 的 法 例 。 由 于 美 国 、 新 加 坡 和 澳 洲 属 于 普 通 法 国 家 , 而 他 们 为 科 技 措 施 提 供 的 保 障 范 围 也 与 我 们 相 近 , 因 此 , 这 三 个 国 家 的 版 权 法 例 最 适 合 我 们 作 参 考 之 用 。 此 外 , 这 三 个 国 家 与 香 港 的 版 权 法 例 皆 同 样 设 有 一 套 机 制 , 用 以 检 讨 和 制 订 额 外 豁 免 条 文 , 以 补 充 主 体 法 例 提 供 的 豁 免6。 9. 上 述 国 家 在 主 体 法 例 所 提 供 的 豁 免 , 大

11、 致 上 与 修 订 条 例 目 前 所 定 的 豁 免 相 类 似7。 除 这 些 豁 免 外 , 上 述 国 家 亦 透 过 附 属 法例 提 供 额 外 豁 免 。 10. 具 体 来 说 , 美 国 和 新 加 坡 的 豁 免 比 较 接 近 , 同 样 集 中 处 理 相 当 特 定 的 情 况 。 澳 州 则 采 纳 另 一 方 法 , 即 大 部 分 的 豁 免 都 是 为 了 令 使 用 者 能 作 出 在 澳 洲 版 权 法 下 容 许 的 特 定 允 许 作 为8。 实 际 上 ,使 用 者 可 通 过 规 避 保 护 版 权 作 品 的 存 取 控 制 措 施 , 取 得

12、 有 关 作 品 , 并 以 法 律 允 许 的 方 式 使 用 该 作 品 。 本 文 件 的 附 件 扼 要 地 介 绍 这 几 个 国 家 的 相 关 豁 免 条 文 , 并 附 上 我 们 的 分 析 以 供 参 考 。 6 美 国 的 版 权 法 例 最 先 引 入 禁 止 规 避 条 文 。 基 于 美 国 与 新 加 坡 和 澳 洲 签 订 自由 贸 易 协 定 , 新 加 坡 和 澳 洲 的 条 文 大 体 与 美 国 的 条 文 相 类 似 。 7 修 订 条 例 所 提 供 的 豁 免 , 见 上 文 第4 段 。 美 国 、 新 加 坡 和 澳 洲 的 主 体 法 例 有

13、 一 项 额 外 豁 免 , 即 容 许 非 牟 利 的 图 书 馆 、 档 案 室 和 教 育 机 构 规 避 存 取 控 制 措 施 , 让 他 们 取 用 商 业 开 发 的 版 权 作 品 , 但 有 关 作 为 只 限 于 一 个 目 的 , 就 是 确 实 为 购 买 有 关 作 品 的 复 制 本 作 出 决 定 。 然 而 , 有 评 论 指 出 , 由 于 内 容 供 应 商 不 大 可 能 会 拒 绝 向 准 顾 客 (特 别 是 图 书 馆 和 学 校 等 机 构 顾 客 ) 提 供 作 品 , 这 项 豁 免 的 实 际 用 途 有 限 。 8 允 许 作 为 是 指

14、获 得 豁 免 的 侵 权 作 为 。 订 立 允 许 作 为 是 为 了 在 版 权 拥 有 人 的权 益 与 公 众 利 益 之 间 取 得 平 衡 。 4 须 考 虑 的 相 关 问 题 11. 我 们 认 为 应 按 下 述 原 则 研 究 任 何 豁 免 建 议 (a) 有 关 科 技 措 施 可 以 属 于 存 取 控 制 措 施 或 控 制 复 制 措 施 ; (b) 有 关 措 施 应 用 于 某 版 权 作 品 或 表 演 (或 某 类 作 品 或 表 演 ), 目 的 在 于 防 止 他 人 作 出 侵 犯 该 作 品 版 权 或 在 该 表 演 中 的 权 利 的 作 为

15、 。 这 些 作 品 或 表 演 一 般 属 于 以 电 子 形 式 提 供 的 作 品 或 表 演 ; (c) 修 订 条 例 引 入 禁 止 规 避 科 技 措 施 的 规 定 , 已 令 使 用 者 无 法 实 际 使 用 或 处 理 有 关 作 品 (或 表 演 ); (d) 拟 作 的 使 用 或 处 理 , 不 会 构 成 或 导 致 侵 犯 作 品 的 版 权 (或 在 表 演 中 的 权 利 )9; 以 及 (e) 该 版 权 作 品 (或 表 演 )拟 作 的 使 用 或 处 理 , 不 在 修 订 条 例 目 前 各 项 豁 免 的 涵 盖 范 围 内10。 12. 此 外

16、 , 为 尽 量 减 低 滥 用 的 风 险 , 任 何 豁 免 条 文 都 应 该 收 窄 适 用 范 围 , 只 针 对 已 确 定 的 问 题 。 举 例 来 说 , 如 订 定 一 般 性 的 豁 免 条 文 , 容 许 规 避 某 科 技 措 施 以 进 行 香 港 版 权 法 例 所 准 许 的 任 何 或 所 有 允 许 作 为 , 则 有 关 条 文 过 于 概 括 , 因 此 并 不 恰 当 。 9 在 下 列 情况 , 某 作 为 并 不 侵 犯 版 权 : (a) 该 作 为 不 属 作 品 版 权 所 限 制 的 作 为 ( 版 权 条 例 第 22 至 29 条 ); (b) 该 作 为 虽 然 受 版 权 限 制 , 但 却 在 获 得 作 品 版 权 拥 有 人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 或 (c) 该 作 为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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