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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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船 级 社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08-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9-2008中 国 船 级 社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08北 京 Beijing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9-2008-目 录第1章 总 则. 目的和适用范围.2 定义.3 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4 附加标志第2章 船舶检验2. 一般要求2.2 检验申请2.3 新造船初次检验 2.4 现有船初次检验2.5 附加检验第3章 法定证书3. 证书的签发和签署3.2 证书失效和恢复附件1 防污底系统取样和分析方法第 1 章

2、 通 则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要求,确保船舶及其所应用的防污底系统满足适用的规定要求。 1.1.2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情况的检验: (1)船舶申请签发、签署防污底系统证书检验。 (2)船舶申请AFS附加标志的检验; 1.2 定义 1.2 定义 1.2.1 就本指南而言,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1)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船舶控制或防止不利生物附着的涂层和油漆、表面处理、表面或装置。 (2)规定要求:系指如下公约、规范和其他接受的标准: IMO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简称AFS公约) ;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3、; 适用的船旗国要求。 (3) 防污底系统证书:系指证明应用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满足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 注:就国际航行船舶而言,证书分通用和欧盟格式,如下: 通用格式包括: a. 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 (格式CAF)及防污底系统记录 (格式RAF)适用于悬挂 所有接受AFS公约的船旗国国旗的船舶; b.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 (格式SAF)及防污底系统记录 (格式RAF)适用于悬挂 未接受AFS公约的非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 欧盟格式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 (格式CAF(EU) )及防污底系统记录 (格式RAF) 适用于悬挂未接受AFS公约的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 (4)证书记录签署页:系指当船舶防污底

4、系统进行附加检验后而对证书记录进行签署的正式文件,对1.2.1(3)定义中使用欧盟格式证书的船舶,应使用欧盟格式的证书记录签署页(格式RAFE(EU) ) ,除此以外均应使用通用格式的证书记录签署页(格式RAFE) 。 (5)初次检验:系指为授予 AFS 附加标志和/或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时的检验,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1.2.1(2) ) 。 (6)附加检验:系指船舶防污底系统全部更换和替代时,或当其修补范围超过 25%及以上时,或船舶发生重大改装时进行的检验,不包括简单的维护保养,如碰擦码头后的补漆。 (7)申请方:系指申请 CCS 进行船舶防污底

5、系统检验的船东、船厂或公司。 (8)公司:系指 CCS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1.1.2(2)定义的公司。 1.3 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 1.3 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要求 1.3.1 船舶防污底系统的控制措施有如下两点: (1)不得应用或重新应用含有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漆。 (2)船舶防污底系统不得含有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有机锡化合物,或者用一个封闭涂层覆盖不符合防污底公约要求的防污底系统,以防止有机锡化合物的渗出。 1.3.2 对于申请签发法定证书的船舶, 上述1.3.1控制措施的实施时间应满足防污底公约的要求或者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1.3.3 防污底漆应持有CCS或接受的工

6、厂认可证书,或等效证书。 1.4 附加标志 1.4 附加标志 1.4.1 根据船东申请,按本指南第2章进行检验,确认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8篇第8章的有关防污底系统的相关要求,授予AFS附加标志。 2第2章 船 舶 检 验 2.1 一般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防污底系统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和附加检验。 2.1.2 初次检验应尽量与干坞检验一起进行。 2.1.3 影响船舶防污底系统的船舶重大改装应按新造船初次检验要求进行。 2.2 检验申请 2.2 检验申请 2.2.1 申请方应向 CCS 提交书面检验申请,并随同检验申请提交如下资料: (1)船舶要素: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

7、港 总吨位 IMO 编号 (2)由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出具的不含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的声明,包括: 防污底系统类型(如: “不含有机锡的自抛光型” , “不含有机锡的消蚀型” , “不含有机 锡的传统型” , “无杀虫剂硅类型油漆,其它” 。如果防污底系统不包括活性成分,则应 使用“无杀虫剂” ) 、名称和颜色; 防污底系统生产厂名称; 活性成分及其化学文摘资料(CAS 编号) ; 工厂认可证书。 (3)不含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和/或封闭涂层的采购凭证; (4)涂装施工程序,包括清除原涂层的程序(如适用) 。 (5)如使用封闭涂层,还应包括封闭涂层的相关信息,如名称、类型、颜色等。 (6)

8、防污底系统的材料安全数据单(MSDSS)或类似文件。 2.3 新造船初次检验 2.3 新造船初次检验 2.3.1 新造船检验初次检验,应验证如下项目: (1)确认申请方随申请书提交的 2.2.1 所述文件资料与规定要求和申请书所述的一致性。 (2)确认船舶所应用的防污底系统持有有效的 CCS 船用产品证书和/或工厂认可证书; (3)确认在应用过程中所用的防污底系统的容器或包装上的产品标识与申请书所述系统的一致性; (4)确认防污底系统涂装过程符合施工程序,包括清除原涂层(如适用) 2.3.2 如验船师对 2.3.1 所述项目存在疑问时,为验证符合性,可在防污底漆应用 前、或应用期间或应用后进行

9、取样和检测。取样方法见本指南附件 1。任何取样和检测不应影响防污底系统的完整性、结构或效用。 32.4 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2.4 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2.4.1 现有船舶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污底系统应清除,并予以确认。应应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污底系统,并按本章 2.3 条要求进行检验。 2.4.2 如果采用封闭涂层,则应进行验证并确认实际应用于船舶的封闭涂层名称、类型和颜色与检验申请所述的一致性,并确认原防污底系统已完全被封闭涂层覆盖,本章 2.3 条有关要求也适用于本条所述情况。 2.4.3 如果申请方申请检验时声明船舶原防污底系统不含有有机锡化合物,则该防污底系统应通过如下一种或几种验证方式,

10、确认其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1)取样和/或测试,如适用,可按本指南附件 1 进行。 (2)可信的文件资料,包括: 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s)或类似文件, 防污底系统制造厂的符合声明,或; 船厂和/或防污底系统制造厂出具的采购发票。 2.5 附加检验 2.5 附加检验 2.5.1 对下列任一情况应进行附加检验: (1)船舶防污底系统全部更换和替代时; (2)船舶防污底系统修理范围约 25%或以上时; (3)影响船舶防污底系统的重大改装时,如新增加船体中段。 2.5.2 涉及 2.5.1(1)和(2)的附加检验应按 2.4 要求执行。 2.5.3 涉及 2.5.1(3)重大改装部分的附加检验,

11、应按 2.3 条要求执行。 4第 3 章 法 定 证 书 3.1 证书签发和签署 3.1 证书签发和签署 3.1.1 CCS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对按本指南进行初次检验并确认符合AFS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以及防污底系统记录 。 3.1.2 船舶经附加检验合格后,应签发防污底系统记录签署页 ,注明改变或更换所用防污底系统的细节。但如果船舶原防污底系统采用封闭涂层方法、现予以彻底清除后应用新的满足规定要求的防污底系统的,则应重新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以及防污底系统记录 。 3.1.3 船舶原持有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 ,经CC

12、S完成换旗检验和/或初次入级检验后,应重新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以及防污底系统记录 。 3.2 证书失效和恢复 3.2 证书失效和恢复 3.2.1 当船舶防污底系统改变或更换、25%及以上的防污底系统的修理和重大改装,未进行附加检验时, 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符合证明和防污底系统记录将自动失效。 3.2.2 证书失效的船舶,申请证书恢复的检验按2.4.3条要求执行。 5附件1 防污底系统取样和分析方法附件1 防污底系统取样和分析方法 1 目的 1.1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防污底系统取样和分析方法,以证实其符合规定要求。 1.2 本指南所述方法1适用于除硅基防污底系统以

13、外的船舶防污底系统。 2 定义 2.1 “极限值(threshold value) ”系指需分析的化学品浓度极限,低于该极限值可以假定符合防污底公约的相关规定。 2.2 “容许范围”系指加到极限值的数值范围。由于误差的原因,可接受超过极限值的合理浓度范围,该范围不影响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符合性的规定。 3 防护与安全措施 3.1 从事取样操作的人员应获得并阅读溶剂或油漆材料安全数据单(MSDS) ,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戴丁腈橡胶的长筒手套。 3.2 应为取样人员提供如下安全措施: (1)安全到达船壳的通道,如脚手架或平台、吊蓝、升降机、舷梯; (2)防止高空坠落措施,如

14、扶手、攀登索具,安全带; (3)救生衣。 3.3 通往船舶的通道应确保安全措施。脚手架搭建应牢固,如果升降机或船坞操作架兼用作通道,则也应搭建和维护得当。应该对检查员到码头区域建立记录制度,最好有人陪同。如果使用升降机,则在升降机内应系好安全绳索。 4 取样一般要求 4.1 用于检验发证目的的取样,可从产品容器内的湿油漆中采取,也可从船壳上干油漆层上采取。 4.2 湿油漆样品取样应遵循以下要求: (1)应从新开启的容器中获取,并在取样前充分搅拌均匀; (2)所使用的取样设备应清洁干净; (3)液体油漆样品应存放在合适的密封包装材料内,该材料不会与样品起反应,也不会污染样品; (4)对多种成分的

15、涂层(如需要在使用前现场调和几种成分的油漆) ,应对每种成分进行取样,同时记录所要求的混合比例; (5)当从容器中取出湿样品时, 应对其详细情况做出记录,如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中所要求的详情和产品的批号。 64.3 从船壳上直接取样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不影响防污底系统的完整性或其效用; (2)应避免在有明显受损的防污底涂层处或在船舶平底龙骨墩区域取样。也应避免在受损防污底系统区域附近或下方取样; (3)当船壳的取样点选定之后,在防污底系统取样之前,应用水和海绵/布去除取样点的所有积垢,以防止样品受污染。如果在干坞内取样,则尽可能先对船壳进行水冲洗; (4)执行取样的人员应经适当培训,熟悉

16、取样程序和方法; (5)取样方法应考虑船舶所用防污底系统的类型。 5 样品数量 5.1 每个试样都应备份,以供有争议时使用。对于干油漆样品,应在船壳的每个取样点取3个样品,且3个样品的取样位置之间应尽可能靠近,至少不超过10cm,但也不应重叠。 5.2 如果船壳有一种以上的防污底系统,且可供取样,则应对每一系统进行取样,取样点的数量应反映船壳的代表区域。 6 取样程序记录单 6.1 取样和分析结果应完整记录。方法1的记录见附件1的样本格式,方法2的记录见附件2的样本格式。 7 分析 7.1 防污底系统分析应由经CC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并符合ISO 17025标准。 7.2 对有机锡而言, 分析结果所用单位 (unit) 为每千克干油漆所含锡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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