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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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凡持票搭乘客运民航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第四条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 保险金受

2、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4、180 日内因该事故 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 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 、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 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5、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 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 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 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 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

6、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 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二 )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 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 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 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 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

7、的烧烫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 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 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六条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8、;(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四)猝死;(四)猝死; (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五)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 、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避孕、 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

9、的并发症;(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六)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

10、、污染 或辐射。或辐射。第七条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HIV 呈阳性)期间;呈阳性)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四)被保险人从事或

11、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六)被保险人(六)被保险人从事从事跳伞、跳伞、飞行活动或驾驶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飞行活动或驾驶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 费。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

12、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为 40 万元人民币、60 万元人民币、80 万元人民币和 100 万元人民币 4 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档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 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第九条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分为单次航班、3 天、7 天、30 天以及 1 年,其中保险期间为单 次航班时,保险期间为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 港走出舱门为止;

13、保险期间为 3 天、7 天、30 天或者 1 年时,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第十条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

14、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第十

15、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 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 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投保人未按 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

16、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 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 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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