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讲义42-46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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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2014 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二)基础班讲义(四十二)(三)商业汇票的承兑(P132) (2007 年判断题、2008 年多选题)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例题判断题】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 (2007 年)【答案】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2、日内承兑或者 拒绝承兑。3.记载事项(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的最后一日 为承兑日期。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相关链接 1】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 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相关链接 2】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四)商业汇票的保证(P133)1.保证人(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

3、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 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2.记载事项(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为被保证人。 (2013 年不定项选择题)(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 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日期中,属于必须记载 事项的是( ) 。 (2013 年机考)A.承兑日期B.保证日期C.出票日期D.背书日期【答案】C【解析】 (1)选项 A:汇票上未记载承兑

4、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2)选项 B: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 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选项 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3.保证责任(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有( ) 。 (2011 年)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B

5、.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答案】BCD【解析】 (1)选项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选项 B: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 证人。20142014 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三)基础班讲义(四十三)(五)商业汇票的付款(P139)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 (2011 年不定项选择题)2.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

6、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 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 10 日。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10 日)委托其开户银行 收款的,其“开户银行” (对委托收款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 “承兑人或者 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 付款。【相关链接】以背书方式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 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4.商

7、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 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其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 款。如果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3 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 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5.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013 年判断题)【相关链接】国内信用证的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 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例题判断

8、题】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够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 可以向持票人拒绝付款。 ( ) (2013 年笔试)【答案】【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 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2)出票人资金不足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 垫款。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

9、金不足,承兑人不得 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支票的持票人超过 10 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 10 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 仍应继续付款。(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 2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六)商业汇票的贴现(2008 年单选题、2011 年不定项选择题、2012 年多选题) (P140)【解释】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

10、一定利息而 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 金。1.贴现条件(1)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 件。2.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 1 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 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 30 万元的银 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 2 月 10 日,到期日为 5 月 10

11、 日。4 月 6 日,乙企业持此汇票及 有关发票和原材料发运单据复印件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 3.6, 一年按 360 天计算,贴现银行与承兑银行在同一城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银 行实付乙企业贴现金额为( )元。 (2008 年)A.301680 B.298980 C.298950 D.298320【答案】B【解析】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 1 日的利息计算。本题中贴 现日是 4 月 6 日,汇票到期前 1 日是 5 月 9 日,一共是 34 天。企业从银行取出的金额 300000-3000003.6(34360)298980(元) 。3.贴现的

12、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 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例题多选题】关于商业汇票贴现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2012年)A.贴现是一种非票据转让行为B.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C.贴现申请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D.贴现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答案】BCD【解析】 (1)选项 A: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2)选项 BC: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

13、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 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 品发运单据复印件;(3)选项 D: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 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20142014 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四)基础班讲义(四十四)(七)追索权(P134)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 追索权。(2)到期前追

14、索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被追索人(2013 年不定项选择题)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 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3.追索金额(1)首次追索权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 算的利息;取得有

15、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1)取得相关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仍应当对持 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 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 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 票金额为限。【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

16、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20142014 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四十五)基础班讲义(四十五)六、票据权利(六、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2010年判断题、2011年单选题) (P124)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 、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 、支 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 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例题1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 ) (2010年)【答案】【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 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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