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设备监理考试-资料整理-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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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律制度 第 1 页 共 2 页 合同法律制度 定金定金定金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债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一方向对方先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双倍双倍双倍返还定金。 发包人发布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承包人投标为要约、发包人中标通知为承诺。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除具有承揽合同的诺成性、双务、有偿性等特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主体特定性;标的特殊性;内容计划性;合同要式性;监管严格性。 承包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后,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分包单位订立的合同为

2、工程分包合同。但合同法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采用招标方式订立设备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设备工程另行订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根据。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坏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坏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坏社会

3、公共利益;承包人未取得建承包人未取得建承包人未取得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中标无效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 中标无效的情形有:投标人项目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项目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项目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项目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投标人以

4、投标人以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招标项目依法招标项目依法招标项目依法招标项目,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影陞中标结果的影陞中标结果的影陞中标结果的影陞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在标委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在标委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在标委会依法

5、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在标委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招标项目所有投标被标委会否决后自行确依法招标项目所有投标被标委会否决后自行确依法招标项目所有投标被标委会否决后自行确依法招标项目所有投标被标委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定中标人的定中标人的定中标人的 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陒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或者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

6、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协作条件;对工程实施的检查;中途停建、缓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律制度 第 2 页 共 2 页 不得擅自使用竣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欠付工程价款支付利息。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接受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确保完成的工作符合合同的质量、期限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承包人的优先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为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为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合同解除后付款: 已完工、合格,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不合格,修复后合格,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违约方应赔偿应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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