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学生转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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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 淡江大學學生轉系規定.doc】 第 1 頁,共 2 頁 淡江大學學生轉系規定 100.05.11 99 學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01 處秘法字第 1000000014 號函公布 100.10.19 100 學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25 處秘法字第 1000000029 號函公布 100.10.19 100 學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28 處秘法字第 1000000033 號函公布 100.10.19 100 學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29 處秘法字第 1000000029 號函公布 101.01.2

2、0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 1010010245 號函備查 101.05.09 100 學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6.04 處秘法字第1010000031號函公布 101.07.12 教育部臺高(二)字第 1010115340 號函備查 101.11.07 101 學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07 處秘法字第 1010000103 號函公布 102.01.15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20007609 號函備查 102.10.25 102 學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27 處秘法字第1020000075號函公布 102.12.17 教育部臺

3、教高(二)字第 1020183587 號函備查 103.10.29 103 學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7 處秘法字第 1030000071 號函公布 104.04.23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54069號函備查 104.05.20 103 學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17 處秘法字第 1040000036 號函 104.07.20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85243號函備查 一、為處學生轉系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轉系、所含同系、所轉組及轉學位學程。 三、各學系修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以上者,於第二學開始前得申請轉系;第三

4、 學開始前,得申請轉入輔系、雙主修學系、性質相近學系三級或性質同學系二 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開始前,得申請轉入輔系、雙主修學系、性質相近 學系四級或原已核准之輔系三級肄業。 應屆畢業生及延長修業限者,得申請轉系。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級轉系者,其應修學分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級學生入學學必修科目表之規 定;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限,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限併計。 四、碩博士班研究生於第二學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所,轉系、所以一次為限,經有關之系、【5-55 淡江大學學生轉系規定.doc】 第 2 頁,共 2 頁 所、學院主管同意,並由教務長核定。學生申請

5、轉系、所經核定後,得請求再轉其 他系、所,或回原系、所。 學生轉系、所後,須完成轉入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且至少須修一方可畢業。 五、大地區學生申請轉系、所,須於教育部核定當學得招收生之系、所範圍內辦。 、學生申請轉系、所,應於本校事規定之申請期限內,依公告方式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並須經原系、所主管及院長同意,惟情況特殊經院長、教務長核准者,在此限。 七、轉學生入學後,可否申請轉系,由原學系決定之。惟轉學生招生簡章中規定入學後可 轉系者,從其規定得申請轉系。 學生因故請准休學,尚在休學期間者,得轉系。 依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入學之學生,得申請轉系。惟情況特殊, 報經原保送之地方政

6、府同意者,在此限。 八、各系、所得自訂定轉系、所甄選規定,甄選方式及辦日期均由轉入學系、所規定之。 各系、所甄選規定應經教務處查核後,公告周知。 九、學生申請轉系、所於申請期限截止後,得請求撤銷或變所填之志願。 依相關規定得轉系、所之學生,事後發現轉系、所者撤銷其轉系、所資格。 十、轉入級學生名額,以超過該系、所及學位學程原核定新生名額為原則,並得依申請 作業當學期實際在學學生人酌設定。 十一、各系、所得擇優提擬准轉入名單,經系、所主管及院長同意,由教務長核定公告。 十二、僑生、生、外國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如確因系(組)與志趣同,無法在原系繼 續肄業者,僑生、生、外國學生經國際暨岸事務處;身心障礙學生經視障資源中 心簽註意,及有關系主任之同意,得從寬核准。 十三、轉系、所名單經公告後,經核准轉系、所學生,因故申請回原系級肄業,應於轉入學 期事規定開始上課前辦,並經相關院系同意,由教務長核定。 十四、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二制在職專班僅限於同學制內各學系、所互轉。 十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辦。 十、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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