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一年期特定癌症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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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信诺2014疾病保险 02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信诺2014疾病保险 026 号 1 招商信诺一年期特定癌症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招商信诺一年期特定癌症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主合同提供的保障。 8.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如果任一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但初次发生特定恶性1. 如果任一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

2、同所规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但初次发生特定恶性 肿瘤是在主合同生效之前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肿瘤是在主合同生效之前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时起 90 天之内,我方将不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特天之内,我方将不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特 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8.8. 2. 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只包括首次原发于女性乳房、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和阴道的恶2. 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只包括首次原发于女性乳房、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和阴道的恶 性肿瘤以及首次原发于男性的肝脏、肺、前列腺和睾丸的恶性肿瘤。 8.性肿瘤以及首次原发于男性的肝脏

3、、肺、前列腺和睾丸的恶性肿瘤。 8. 3.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患有特定恶性肿瘤,我方将不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癌症3.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任一被保险人患有特定恶性肿瘤,我方将不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癌症 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9.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9. 4请您留意主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10、15.4请您留意主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10、15. 5.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尽快通知我方。 16.5.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请尽快通知我方。 16. 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2. 7. 请

4、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恶性肿瘤” 、 “初次发生” 、 “医院” 、 “首次确诊”等的定义和范7.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恶性肿瘤” 、 “初次发生” 、 “医院” 、 “首次确诊”等的定义和范 围) 的详细解释。 27.围) 的详细解释。 27. ?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2. 保险合同构成 3. 投保信息变更 4. 合同内容变更 5. 本合同的有效性 6.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 主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第二章 主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8. 保险责任 9. 责任免除

5、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0. 保险期间 11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费的支付 13. 未支付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解除合同及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章 解除合同及合同效力终止 14.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5.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16. 保险事故通知 17. 调查权 18. 诉讼时效 19. 保险金申请资料 20. 保险金给付 21. 其它核定结果 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章 其他规定 22.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3.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4. 受益人 25.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26. 争议处理

6、 27. 释义 2 招商信诺一年期特定癌症疾病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一年期特定癌症疾病保险条款 第第一一章章 关于关于本保险合同的本保险合同的说明说明 1. 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种类种类 您方您方(见 27.1)购买的保险产品是招商信诺一年期特定癌症疾病保险(以 下简称“主合同”)。 2.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构构成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 协议。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我方(见 27.2)所提供 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 3. 投投保信保

7、信息变更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方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未以书面形 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方。 4. 4.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变更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 寄送批单。 5. 5. 本合同的有效本合同的有效 性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方批

8、准或批 注,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 任何规定。 6 6 双双方方遵守遵守本合本合 同的同的义务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合同,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合同,我方将有权根据本合同 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保险金金(见 27.3) 。 第二章第二章 主合同的保主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障范围及不保事项保事项 7. 7. 投投保年保年龄龄 年龄为 18 周岁周岁(见 27.4)至 40 周岁,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人士可作为共 同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订立主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保险利利益益(见 27.5) 。 8. 8. 保险保险责责任任 主合同所

9、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主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特定癌症保险金 如果任一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之后初次发生初次发生(见 27.6)并 经医院医院(见 27.7)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27.8)首次确诊首次确诊(见 27.9)患有主合同所规 定的特定恶性肿瘤, 且我方收到首首位位被保险人向我方提出符合主合同第 19 条的 索赔请求,我方将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特定 癌症保险金,主合同自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 如果任一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恶性肿如果任一

10、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恶性肿3 瘤,但初次发生特定恶性肿瘤是在主合同生效之前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 24瘤,但初次发生特定恶性肿瘤是在主合同生效之前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之内, 我方将不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时起 90 天之内, 我方将不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 任,主合同继续有效。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只包括首次原发于女性乳房、子宫、子宫颈、卵 巢、输卵管和阴道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见 27.10)以及首次原发于男性的肝脏、肺、前 列腺和睾丸的恶性肿瘤。 9. 责任免除 因下

11、列情形之一导致任一被保险人患有特定恶性肿瘤的,我方将不承担向该被9.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任一被保险人患有特定恶性肿瘤的,我方将不承担向该被 保险人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主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任一被保险人(非投保人本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一、投保人对任一被保险人(非投保人本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27.11);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27.11); 四、遗传性疾病(见 27.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27.

12、13);四、遗传性疾病(见 27.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27.13);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27.14);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27.14); 六、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见 27.15)、暴乱、武装叛乱,恐六、执行警务、军警训练、军事行动、战争(见 27.15)、暴乱、武装叛乱,恐 怖主义(见 27.16)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怖主义(见 27.16)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 动;动; 七、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

1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0 保险期间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0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主合同成立。 主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 (见 27.17) 在保险单中载明。 主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 (北 京时间)开始生效。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11 基本保险金额 11 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保险费的支付 12 保险费的支付 主合同的保险费及交费方式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未支付保险费 的处理 13. 未支付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主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章 解除合同及合同效力终止 14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第四章 解除合同及合同效力终止 14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生效后申请解除主合同,则主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之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 还主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见 27.18) 。 15 合同效力终止 15 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您方或我方按主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主合同; 三、主合同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效力终止。 4 第五章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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