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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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判 长 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 郑?国?栋 代理审判员 石?圣?科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晓?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2005)温民三初字第61号原告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赛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军,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丰开关厂,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晓光,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长虹兴宁巷5号。负责人包秀青。案由:专利侵权纠纷。原告浙

2、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专利侵权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保证不实施侵犯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206111.3号)的漏电断路器产品,并对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表示歉意;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对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之前被控侵权的生产、销售行为不再追究;二、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费用4500元由浙江新丰开关厂、浙江新丰开关厂柳市门市部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三、浙江新丰开关厂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就专利号为ZL9920611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浙江新丰开关厂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直接支付给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哥伦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不再退还;五、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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