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附加恒久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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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恒大恒大附加恒久关爱重大疾病附加恒久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3.3) 您可以申请保单贷款(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4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4.2) 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8)

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2) 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切身利益, 请详细阅读本条款。 (特 别是以黑体字标识的内容)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明确说明 2.2 如实告知 2.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3.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1 基本保险金额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3 保险责任 3.4 责任免除 4.4.保

3、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宣告死亡处理 4.5 保险金的给付 4.6 诉讼时效 5.5.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6.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7.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7.1 合同中止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8.8.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4、9.6 效力终止 9.7 委托代办业务 9.8 争议处理 10.10.释义释义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恒大人寿2017 疾病保险 027 号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大附加恒久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2 页,共 28 页 恒大恒大附加恒久关爱重大疾病附加恒久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和“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 之间订立的“恒大附加恒久关爱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5、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 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 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 三、 保单年度(见释义 10.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10.2)和保险单满期日均 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 应日。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

6、岁(见释义10.3)至5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 康出院的婴儿。 1.4 犹豫期犹豫期 一、 自您签收到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 真审阅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释义 10.4) 。 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

7、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主合同终止的,本 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2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一、 本公司会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8、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 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向 您退还保险费。 五、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合同解除权的限合同解除权的限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9、 日不行使而消灭。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大附加恒久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3 页,共 28 页 制制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3.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3.2 未成年人身故保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

10、得超过前述限额。 3.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 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释义 10.5)并经医院(见释义 10.6)确诊患本附加 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见释义 10.7)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无息全额 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 效日起90日后,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10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

11、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10.8)导致 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 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 (含第 90 日)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50 种轻症疾病(见 释义 10.9)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 如果 被保险人

12、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 一种,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 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 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二、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界 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中任何一种的,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

13、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 相应保险事故,本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轻症 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10);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

14、12),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13)的机动车(见释义10.14);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10.15)(本附加合同所列第29、34 种重大疾病除外);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大附加恒久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4 页,共 28 页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0.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0.17)。 二、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0.18)。 三、 因上述第

15、(一)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 四、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轻症疾 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受益人 一、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 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 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 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的生效 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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