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院发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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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梧院发200729 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梧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梧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的的 通通 知知院属各单位、部门:经研究同意,现将梧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件:梧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梧州学院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主题词:高校高校 收费收费 办法办法 通知通知梧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7 年 5 月 29 日印发校对:陈剑 录入:吴颖 排版:吴颖 (共印 40 份)2梧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梧州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各项应缴费用的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缴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规范高等学院收费管理的

2、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院学生应尽的义务,我院学生应加强对其应缴费用的认识,履行缴费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收收费费管理管理组织组织和原和原则则第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院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有关高等学院收费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收费职责。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工作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第五条 加强学院收费资金管理。按国家规定将学院收

3、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第六条 加强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学院在收取学费等费用时,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费票据。第七条 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物价部门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院收费工作的透明度。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予以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缓交手续后,予以注册。第三章第三章 收收费项费项目与方式目与方式第九条 事

4、业性收费项目:学费。根据学院教学管理方式,实行学年制收费或学分制收费管理。第十条 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测算标准预交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选课资格。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对于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不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收取重新学4习费用。第十二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住宿费。按照不同的住宿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相应标准收费。学生入学前住宿安排未定的,预收住宿费,学生到院后由

5、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再按学生所住宿舍的实际收费标准,多退少补。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学院采取银行代收和现金缴纳的方式收费。学院财务处于学年结束前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下一学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内容发布在校园网上,并由各系负责向学生传达。新生以入学须知的方式告知。第四章第四章 缓缴缓缴条件、手条件、手续续与措施与措施第十五条 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办妥以下手续: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经该生所在系审核,交

6、学院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签署意见,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把获批学生的申请表交财务处。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个月。5第十六条 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手续未获批准、或缓缴期已过但不续办缓缴手续的,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对无故拖欠学费者,教务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不得作为欠费理由拒绝办理缓缴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退退费费与手与手续办续办理理第十八条 因自动退学、转学、死亡等原因而中止学业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第十九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按该生实际住宿月份结算

7、(每学年以十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发生情况据实结算。第二十条 办理退费时,应持有关证明、缴费发票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涉及退费的,按所选课程的实际情况结算学费。六六六休学与复学的学休学与复学的学费处费处理理第二十二条 休学不办理退费,待复学时再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学费。(一)按学年制收费管理的学生,复学后就读于原年级的,不再收取本学年学费;复学后进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按该年6级收费标准收费,其已缴纳的学费按休学当学年在院时间比例据实结算。(二)按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生,按所选课程的实际情况结算学费。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休学手续的时间为准;学生复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复学手续的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涉及收费变动的情况,由教务处书面通知财务处后,学生本人持有关休学或复学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收费结转或缴费的相关手续。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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