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寿保产物信用卡综合保险(a)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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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壽保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A)保險證明 投保單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180516CC000004 保險期間:106 年 1 月 1 日 00 時起至 107 年 1 月 1 日 00 時止 被保險人持卡人、其承保事故發生時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在保險期間 內,使用同一張有效之承保信用卡直接支付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但不包括 使用悠遊卡功能之支付行為)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旅遊團費者,於保險期間內因本保險承保事故發 生而負擔下列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本公司以保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民國99年2月3日施行之保

2、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之規定 , 以未滿15足歲之未 成年人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始生效力;另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 ,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定期班次並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並以提供不特定 旅客運送為目的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交通工具,但保單約定之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 之用者、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

3、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 捷運系統、公車及纜車者,不屬承保之公共運輸工具範疇。 如有機票或團費刷退情事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其於危險發生後刷退亦同。 有關台商包機及加班機、麗星郵輪、小三通等,依下列特約: 包機或加班機係指航空公司以公共運輸為目的、不定期之商用客機包攬或增加班次。 台商春節返鄉之包機、加班機視為本保險所稱定期班機,但不包括公務機關或私人以運送特定多數人為目的不對外販售之包機、加班機。 麗星郵輪無定期航班 , 非旅行不便險之保險標的 。 至於其他險種之保障 , 則各依保單條款約定。 小三通:依據行政院發布之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而通航於金門/廈門、 馬祖/馬尾之定期固定航

4、線之公共運輸工具亦視為本保險所稱定期班機。 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 (含優惠憑證、兌換券、含優惠憑證、兌換券、 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點數等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點數等) )抵付之情形,但以承保信用卡紅利點數抵付之情形,但以承保信用卡紅利點數 折抵不在此限;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縱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折抵不在此限;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縱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 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仍無本保險適用。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仍無本保險適用。 日用必需品定義:(1)內、睡

5、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 旅旅遊遊不便保險承保項目不便保險承保項目 1. 1. 班機延誤費用班機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 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二、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三、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 轉搭者。 四、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 接者。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

6、,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一、必要且合理之膳食、住宿費用。 二、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三、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之情形下,因住宿需要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 品費用。 四、國際電話費。 前項住宿費用若係發生於其居、住所在地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前項第四款費用若係發生 於中華民國境內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本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關於失接之定義:指持卡人因前段班機延誤導致在轉機地無法接上為繼續行程之原預訂轉接班

7、 機。 台灣國內航班,理賠項目不包含衣物及日用必需用品。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賠償費用之起算時間為已確認之班機原預定起飛時間,其在起飛時間前產生之花費不在給付範 圍內。 鼎尊卡/鼎極卡/商務卡/商旅卡/商旅卡 /御璽卡/鈦金卡/寰遊美國運通卡/晶緻 卡/國民旅遊卡/白金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壹萬元整壹萬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新臺幣貳萬元整貳萬元整為限 金卡/普卡/簽帳金融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整柒仟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新臺幣壹萬壹萬肆仟元整肆仟元整為限 2. 2. 行李延誤費用行李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

8、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 (但不含出發所在地及居、住所在地)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 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及為領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之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 所載之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 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鼎尊卡/鼎極卡/商務卡/商旅卡/商旅卡 /御璽卡/鈦金卡/寰遊美國運通卡/晶緻 卡/國民旅遊卡/白金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壹萬元整壹萬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貳萬元整貳萬元整為限 金卡/普卡/簽帳金融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

9、以新臺幣柒仟元整柒仟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整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3. 3. 行李遺失費用行李遺失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 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在地)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視為行李遺失,亦在承保範圍內。對 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 行李遺失費用保險金額 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 出之費用為限。 被保險人就同一事故,不得同時請求行李延誤及行李遺失賠償金額。 鼎尊卡/鼎極卡/商務卡/商旅卡/商旅卡 /御

10、璽卡/鈦金卡/寰遊美國運通卡/晶緻 卡/國民旅遊卡/白金卡/金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參萬元整參萬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陸萬元整陸萬元整為限 普卡/簽帳金融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貳萬元整貳萬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肆萬元整肆萬元整為限 4. 4. 劫機補償劫機補償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人每日支付新臺幣伍仟伍仟 元整元整為補償,未滿一日以一日計,每一次事故新臺幣貳貳萬五仟元整萬五仟元整為限。 前項所稱 劫機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 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

11、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 (限鼎尊卡/鼎極卡/商務卡/商旅卡/鈦金卡/御璽卡/寰遊美國運通卡/晶緻卡/ANA航空聯名卡 白金卡) 5. 5. 旅行文件旅行文件意外遺失意外遺失費用費用 被保險人之護照或簽證文件於國外旅行途中意外遺失時 , 本公司同意補償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訂行 程而須重製護照或簽證文件之費用,及在申請期間所衍生延誤之必要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 被保險人應於發現護照或簽證文件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 , 本公司依實際支出之費用 負賠償責任,惟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限鼎尊卡/鼎極卡/商務卡/商旅卡/鈦 金卡/御璽

12、卡/寰遊美國運通卡/晶緻卡/ANA航空聯名卡白金卡) 6. 6. 行程縮短損失行程縮短損失費用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行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付之票證或住宿費用 , 因無法繼續行程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所生之必要且合理費 用,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並以本保險單所約定之金額為賠償限額。(限鼎尊卡/ 鼎極卡/商務卡/商旅卡/鈦金卡/御璽卡/寰遊美國運通卡/晶緻卡/ANA航空聯名卡白金卡) 7. 7. 旅遊不便險除外旅遊不便險除外不保事項不保事項 下列事故造成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內: (1) 因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

13、司破產。 (2) 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 , 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 表。 8. 8.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 本。 (3) 登機證及機票影本。 (4) 被保險人支出班機延誤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5) 航空公司所開具之班機延誤/失接/登機被拒之班機延誤證明文件。 (6) 倘係申請失接之 班機延誤費用 ,請說明本欲轉接之班機時間、及轉機前往地點及延誤時數。 (7) 申請持

14、卡人配偶或子女之班機延誤費用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 9. 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的申請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申請行李延誤或行李遺失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或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 本。 (3) 登機證、機票及行李牌影本。 (4) 被保險人支出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之單據明細正本。 (5) 事故發生當時航空公司或機場所開具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及領回延誤行李之證明文 件。 (6)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10. 請求旅行文件遺失保險

15、金的申請請求旅行文件遺失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申領旅行文件意外遺失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須於事故發生知悉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海關或警方或其他政府機關等有關機構報案 並取得事故書面證明。 (3) 旅遊文件重置費用之證明。 (4) 其他有關費用明細及收據。 11. 11. 請求行程縮短保險金的申請請求行程縮短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申領行程縮短損失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提供死亡者驗屍報告或死亡證明,死者除籍證明及得以證明被保險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謄本。 (3) 已支付旅遊費用之憑證及相關正本文件資料。 (4) 旅遊活動行程表

16、。 (5) 原訂房、訂位確認證明文件。 (6)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或資料。 二、二、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 1. 1. 旅行平安保險旅行平安保險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民國99年2月3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之規定 , 以未滿15足歲之未 成年人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始生效力;另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 ,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 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1.11.1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旅行平安保險 鼎尊卡/鼎極卡/商務卡/ANA 航空聯名卡晶緻卡/大中華攜手飛聯名卡御璽卡 (持卡人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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