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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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 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证券业的 运营和监管机构;证券发行和证券 交易制度。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是商品经济和信用发展的产物,是用以 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各类经 济权益(通常是所有权、股权或债权)的凭 证。 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有价证券又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证券是指因商品的买卖而发生的、表示 索取与商品等值的货币的证券。 资本证券是指因借贷资本而发生的、表明权 利人索取与其出资额相应利益的权利凭证。 我国证券法上所指的证券是资本证券,是指 发行人为筹集资本而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

2、发行人享有股权或债权的书面凭证。二、证券法的概念、对象和目的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证券关系是指证券主体(包括证券的发行主 体、投资主体、服务主体、管理主体等等) 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过程中以证券为客 体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的发 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我国证券法制的发展概况 在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证 券法制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与重视。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

3、年7月1 日起施行。四、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三公”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合法原则。 (四)“三分”原则。 (五)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六)自律原则。 (七)审计监督原则。 第二节 证券业的运营和监管机构一、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员制和 公司制两种。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公司制的的证券 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 我国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交易所 是提供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 目的的法人。因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1、为会员所有和控制,并只

4、供会员使用; 2、交易所的组织所有权、控制权与证券交易设施和服 务的使用权相联系; 3、注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收益用于改善和发 展交易条件,不向会员进行分配; 4、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管理人大会),采用“一会 员一票“的集体决策机制。(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组织 和人员(略)(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交易保障职能 2、暂停上市等职能 3、停牌、停市等职能 4、实时监控的职能 5、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职能 6、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职能二、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我国证券法所称的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 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 任

5、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 经纪类证券公司。(二)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2、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排除条件 1、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排除条件 2、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排除条件(四)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 1、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证券业务 2、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证券业务 (五)证券公司的资金和帐户管理 1、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低于证券法规定的 从事相应业务要求的,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撤销对其有关业务范围的核 定。 2、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 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

6、 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3、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 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 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4、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六)证券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业务 1、证券经纪人的概念 2、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 3、证券买卖委托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 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法人。(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 条件(略)(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 收; 5、受发行

7、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概念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 投资咨询、资信评估等服务业务的专业 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和 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 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 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业务人 员的条件 证券法规定,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 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 经验。认定其从事证券业务

8、资格的标准 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制定。(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 员的禁止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 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 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 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执业与责任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 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 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 连带责任。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

9、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 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 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 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都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 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 会员大会。(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 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反映会

10、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 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 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 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概念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对证券市场 实行监督管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保障其

11、合法运行。(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 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 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 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

12、规的行 为进行查处。(三)履职措施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 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 说明;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 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 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 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 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 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四)业务规则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 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

13、的有关单位和 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 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 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 碍和隐瞒。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 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 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 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应当公开。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不得在被监管

14、的机构中兼任职务。(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 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 者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 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节 证券

15、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新发行的证券从发行者手 中转到投资者手中的过程。同时也是指 购买证券的投资者将资金转入证券发行 者手中的过程。证券发行包括股票发行 和债券发行两部分。二、证券发行的审核 (一)证券发行审批和核准的一般规定 (二)证券发行的申请 (三)股票发行的审核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五)时限 (六)审批或者核准的撤销三、证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和股 票发行后的风险承担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 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 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 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 行证券。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四、上市公司的新股募集和资金 使用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 行新股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 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 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 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 不得发行新股。五、证券发行的方式 证券发行的方式是指证券经销出售的方式。 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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