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进一步明确白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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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进一步明确白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白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2009-09-232009-09-23 来源:中国税务报来源:中国税务报【字体:大 中 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此前广告法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但国税发200084 号文件同时明确,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这一政策对烟草企业也同样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189 号)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 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所以,一直以来烟草、粮食类白酒 企业就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将广告性支出以业务宣传费方式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 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的扣除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3、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次,财税200972 号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月 31 日止执行。从时间上看,2008 年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完毕,但是烟草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进行补缴。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72 号文件未重申国税发200084 号文件“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的相关政策性规定。为此有人对粮食白酒企业广告费能否在税前扣除产生疑问。有不少人认为,虽然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的扣除政策并提高了扣除标准,国税发200084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自动作废,但直到财税200972 号文件的发布,国家仍未明确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扣除限定删除或者作废,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仍不得在税前扣除。另有更多的人认为,财税200972 号文件只规定烟草广告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从另一侧面也说明了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粮食白酒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要不为什么不和烟草企业一同注明不可以呢?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55 号)对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也明确,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 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 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如果国税发200084号文件所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仍然执行,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6、、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这一政策也应当有效。由于新税法只是将当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为 15%,并未区分二者之间的扣除比例。即使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仍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其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也可以为 15%,而且超过部分也适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政策,那“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就成了摆设?所以一些人综合这些观点,认为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粮食白酒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税前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由于税法未进行肯定或者否定,造成有的地方执行不得扣除政策, 有的地方则采取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政策,产生征纳矛盾。笔者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应早日对粮食类白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政策重新进行明确。作者单位:江西省安远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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