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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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凡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单位(含中央施工企业),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三类人员及其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2、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完成。第二章 考试、考核第四条第四条 市建委每年一月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计划,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市建委编制并公布考试大纲,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建委不组织任何强制性考前培训,凡符合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六条第六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良好,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三)学历和职称: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或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第七条第七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份;(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

4、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3张,有学历要求的,还需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三)企业负责人须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四)项目负责人须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提交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五)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第八条第八条 注册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受理、审核工作,符合规定且各项资料齐全的,报市建委决定,市建委决定后,公告合格人员名单并由注册中心制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九条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 号)规定执行。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

5、条第十条 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根据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6867 号)要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每 50 人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安全员,在京施工的外省市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一)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二)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每个月末,注册中心将三类人员的变更信息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由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根据人员信息变更情况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的核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遗失声明并及时到注册中心办理证书补办手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符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条件

7、的,市建委依法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 个月后方可重新申领证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事故的,市建委暂扣有关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 个月,6 个月后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收回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 年内不予安全生产考核,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市建委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发布部门:北京市

8、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 年 04 月 29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05 月 01 日 (地方法规)关于公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2-11 浏览次数:156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及考生:近年来,由于国家和北京市相继颁布了一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新规定、新标准,为了使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与实际应用相一致,注册中心于近期对原有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3 月 1 起,将参照新的考核大纲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特此通知。附件:北京

9、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2011 年修订版)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安全生产考核大纲(20112011 年修订版)年修订版)1 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大纲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核要点1.1.1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0、、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1.1.2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劳动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 84 号令)的相关规定。1.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事故的分级、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1.1.4 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1.5 企业职工伤亡

11、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分析步骤、直接与间接原因分析、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及主要和次要责任分析、结案归档材料)1.1.6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评价内容、评分方法、评价等级。1.1.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分标准、评定等级、各检查项保证项目的要求。1.1.8 国家和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文件;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1.2.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1.2.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1.2.3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2.4 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预防

12、管理;1.2.5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1.2.6 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1.2.7 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实施;1.2.8 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处理;1.2.9 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 2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大纲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大纲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核要点2.1.1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2.1.2 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劳动

13、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 84 号令)的相关规定。2.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事故的分级、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2.1.4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事故严重程度分类。2.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分析步骤、直接与间接原因分析、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及主要和次要责任分析、结案归档材料)2.

14、1.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评价内容、评分方法、评价等级、列入评分的安全生产主要条件。2.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分标准、评定等级、各检查项保证项目的要求。2.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2.1.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的使用标准(JGJ184-2009)。2.1.9 熟练掌握以下标准(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6)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

15、B11/513-2008)(7)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的使用标准(JGJ184-2009)2.1.10 国家和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文件;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2.2.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2.2 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2.2.3 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2.4 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管理;2.2.5 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2.2.6 项目安全生产过程管理;2.2.7 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实施;2.2.8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2.2.9 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3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16、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3.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核要点3.1.1 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3.1.2 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劳动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3.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关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3.1.4 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事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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