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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结案制度工伤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结案制度1、为了规范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系指: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从业人员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系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
2、过程,并非仅指某个岗位的具体劳动过程。3、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4、项目部是对其管内伤亡事故进行定性、定责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并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5、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尘爆炸;(16)
3、其它爆炸;(17)煤与瓦斯突出;(18)中毒和窒息;(19)其他伤害。7、事故原因:(1)违反操作规程;(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其他。8、伤害程度及事故等级(1)伤害程度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1 个工作日至299 个工作日。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 个工作日至 6000 个工作日。重伤的界定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
4、95)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19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 6000 个工作日计算。(2)事故等级轻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 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 1 至 2 人(包括伴有轻、重伤)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 3 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急性中毒事故, 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多人伤亡事故,
5、指一次事故重伤三人或负伤 5 人及以上的事故。9、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或其它快速办法。10、事故报告程序(1)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必须于 3 日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必须于 24 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
6、发生事故的分部必须立即用快速办法报告,项目部于 10 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公安、监察、社保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安全部门于发生死亡或多人伤亡事故后 24 小时、于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 12 小时内,报告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其中,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还须同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项目部所属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直接报告公司安全等有关部门。11、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发现者等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继续扩
7、大。未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的原貌、消除相关痕迹、移动相关物证或改变其原样。为抢救伤员或恢复生产必须改变事故现场原貌或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专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12、凡各分部、各部门管内施工生产区域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13、各部门都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薄(见附表) ,并详实填记、妥善保存。14、事故调查组组成:(1)轻、重伤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上级安全部门派员参加(2)死亡
8、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部门派员参加。(3)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公司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合并处理,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程序办理。15、事故调查组的基本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2)判断事
9、故的性质)责任;(3)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指明应当吸取的教训,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事故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请其本人署名表达具体内容;(5)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附逐人签章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16、事故批复结案:(1)轻伤事故,分部于事故发生后 7 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项目部,由项目部安全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 3 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 5 日内形成轻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报送兰渝公司、公司。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接到事故批
10、复后,在规定的结案时间内将结案材料复制件报公司安全部门。(2)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分部于事故发生后 15 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项目部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 5 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 5 日内形成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3)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于 30 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全部门。公司安全部门接报后 10 日内组织研究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
11、生产主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通知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参加)做出处理决定,会后 15 日内形成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一式七份报送公司。(4)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上报公司,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结论、事故性质、责任认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60 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工程总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形成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工程总公司批复结案。(5)其它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17、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过程中,如果伤亡事故等级出现升级,须相应调整事
12、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造成的影响或工作需要等,各级安委会可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事故的提级分析、扩大召开事故处理会议。18、伤亡事故涉及 2 个及以上单位、对定性定责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安全部门裁定。下级单位对事故调查组或上级管理部门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复议或越级向上反映;上级安全部门发现下级安全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或处理不当,有权予以纠正。19、事故结案时限要求:轻伤事故 30 天;重伤事故 50 天;死亡事故 60 天;重大死亡事故 90 天。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须提前报经上级同意。20、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须将有关材料完备归档。21、其它事故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多人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50100 万元的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5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分别比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22、重伤事故受伤人员复工后,应由工地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单上报项目部及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各一份。23、基层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与台帐。有隐瞒事故及情节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