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了千年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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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郫县档案室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 于当事人称谓的变化,他们并没有进行 专门的研究,但通过档案的查找,可以 看出不同历史时期,法院都在试图影响 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关系。 我国民事法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 教授王建平表示,郫县法院这一做法体 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 应诉人” 的称谓 让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更突出一点。 因为实际上,原告只是积极行使权利的 一方,被告也并非不占理、不胜诉。虽然同是被诉,但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是“被告”;而刑事诉讼法则规 定为 “ 被告人”。两个概念相近,不少社 会公众把被告等同了被告人, 因此,在 民事诉讼中,有的被起诉的老百姓会有 一种感觉,觉得自己当了被告,似乎和 被

2、控犯罪的被告人差不多, 一直以来, 老百姓对当被告多了一份不光彩心理。周椿庭长解释,除了法律的明确规 定,其主要原因在于民事诉讼的主体除 了自然人,也包括国家机关、公司和企 业等组织,故称为 “ 被告”。而在刑事诉 讼中, 触犯刑法的都是作为人的罪犯, 虽然也有单位犯罪,但对单位犯罪的处 罚最终也要落在相关责任人的头上,所 以称 “ 被告人”,指向犯罪个体。谈到此次改革,周椿表示,随着当 事人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虽然越来越 多的人对 “ 打官司” “ 当被告”看开了、 看淡了,但心里依然会有一些疙瘩。 而此次改革的意义,不仅有利于个 案纠纷的和谐调处;从长远看来,因为 可以让当事人觉得参加诉讼

3、不再是丢 人的事,可以消除老百姓“恐诉惧讼” 的心理,实际上是在鼓励当事人通过诉 讼解决纠纷,而这也是一个法律普及的 过程。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摄影报道16社会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编辑 吴林静 美编 赖祥珍 校对 陈婕官方微信?cdsb86612222 官方微博?新浪微博:成都商报 腾讯微博:成都商报 商报报料热线028-86612222 商报电子版? ? ? ? 我国的民事诉讼大致 开始于3000年前的西周时 期, 当时就使用了 “ 告” 字。所谓“讼”,“谓以财 货相告也”,指民事诉讼。 狱,“谓相告以罪名者”, 指刑事诉讼。 另外, 按照宗法等级 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儿子 是不

4、准告发父亲的, 即所 谓“父子将狱,是无上下 也。” 下级奴隶主也不准 告上级奴隶主。卖3万多的假名牌货 以1109万元真品价格起诉内江25岁男子李斌 ( 化名)为赚些 钱,花了3万多从荷花池等批发市场购买 了大量假冒的Dior、Cartier等品牌箱包以 及假冒的欧米茄、浪琴等名牌名表。李斌 回忆到,他就销售了半个月,才卖了1000 多元。去年8月5日,被警方逮个正着。现 场挡获了李斌商店所销售的假冒Cartier、 Prada、Dior等名牌箱包36个,以及假冒浪 琴、江诗丹顿、欧米茄等名表122块。经鉴 定, 现场所查获的32个箱包和95块手表 均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经锦江区物价 局价

5、格认证中心鉴定, 涉案假冒注册商 标商品价格为人民币1109万余元。 检方 指出, 由于李斌准备销售的这批假货没 有标注价格,也无法查明实际的销售,按 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应该按照被侵权产 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也就是按照真 品的实际价格即1109万余元来计算。 对于价格,李斌认为不应该按照真 货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李斌的辩护 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瞿敏指 出,检方指控李斌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 标商品的价格为人民币1109万余元,是 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计算依据是奢侈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与 李斌实际售假的数额相差悬殊,法院不 应采信。 昨日,锦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鉴 于

6、双方对犯罪金额争议较大,暂时休庭, 将择日宣判。3月26日, 省高院下发了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审判 “ 三合一”试 点工作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司 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锦江法院即是全 省首批试点的知识产权审判 “ 三合一” 的基层法院。昨日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 也是全省法院适用知识产权审判 “ 三合 一”机制审理的第一案。 省高院 锦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昨日, 在郫县法院郫筒法庭, “ 原告” 和 “ 被告”这对存续了 “ 千年”的称谓,在 调解案件中,走向了终结,取而代之的叫法 是 “ 起诉人”和 “ 应诉人”。据成都商报记 者了解,郫筒法庭中启用 “ 应诉人” “ 起诉 人”的称谓,

7、不仅是郫县更是全国民事调 解案件中的首例。关于此次改革目的,该法 庭庭长周椿称, 就是为了减少双方的对立 情绪,在温馨和谐的气氛中解决纠纷。法庭没有那般 “ 威严”了昨天,在郫县法院郫筒法庭,郁闷了大 半年的90后小伙曾强终于露出了笑容。去年 10月12日,曾强驾驶轿车撞到了骑电瓶车的 钟洪夫妇。后来双方就如何赔偿扯起皮来, 对方将曾强告上了法院。 只是一个简单的 车祸,赔偿数额也就几万块钱,年纪轻轻的 自己就成了被告, 跟朋友说起来都觉得不 太好意思。被起诉后,曾强一度情绪低落。 然而,昨天,曾强一走进郫筒法庭的调 解室,他就发现这个 “ 法庭”似乎没有想象 中那般 “ 威严”。不大的房间,

8、正中一张六 边形的木桌, 而桌子上当事人的牌子也不 再是“原告”和“被告”,而是被换成了 “ 起诉人”和 “ 应诉人”。 办案法官冉垠微笑着让双方围坐在六 边形的木桌旁, 双方当事人围着木桌相继 坐下,没有了普通法庭上的 “ 隔空相望”, 曾强和钟洪夫妇都显得很轻松。 冉垠说,这个案子虽然小,但双方对于 应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一 直争论不休。第一次调解时,双方还是 “ 原 告”和“被告”的身份,虽然也是在调解 室,但 “ 原告” “ 被告”一坐下,紧张的气氛 就有点让人喘不过气来。 昨日,法官周椿在调解过程中,对应诉 人和起诉人直呼其名, 不像以前那样在名 字前缀上 “ 原告” “

9、 被告”。经过法官的耐 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 “ 应诉人”赔偿 “ 起诉人”6万余元。目前仅适用于调解案件拿到调解书后,曾强舒了一口气。对于 法院的做法,曾强说,到法院去,可以说是当 应诉人,是为了解决问题,不再说是成了被 告,不会让别人觉得自己犯了多大的错。钟 洪夫妇也说,称谓改变能避免双方的对立、 对尽快解决问题肯定有帮助,他们很满意。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李晨艳认为,称谓改变 后,从律师角度看,有利于展开与委托方的 工作,避免了以往在称谓上的解释与繁琐; 特别是有些当事人,觉得当被告没面子,一 定要当原告才满意。 据法官周椿介绍,目前,改变称谓只是 初步尝试,仅适用于调解

10、案件,而且主要限 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和个人借款等纠纷, 这些纠纷往往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出面来处 理。 另外, 因为不能与现行民诉法产生冲 突,在民事起诉状、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上, 依然采用 “ 原被告”的称谓。郫县法院相关 负责人介绍,接下来,他们会根据改革的效 果,决定是否扩大适用的范围。到法院去,可以说是当应诉人,是 为了解决问题,不再说是成了被告,不 会让别人觉得自己犯了多大的错应诉人称谓改变能避免双方的对立 起诉人有些当事人,觉得当被告没面子, 一定要当原告才满意律师一个 “ 告”字,深藏了多少恩怨!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成为 “ 被告”往往 被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 法庭庭长昨日,在郫县

11、法院档案室,在该法院成立 64年后,成都商报记者看到了仍保存完好的 第一份民事诉讼卷宗, 立案时间为1953年5 月17日,案由离婚。其中一份“声请书”就是 今天的“民事起诉状”,在卷宗中,双方当事人 被称为“原告”和“被告”。时间推进20年, 在1973年4月形成的一 份卷宗中, 一张油印的婚姻案件调解书在当 事人的称谓上却悄悄发生了变化,“原告”和 “被告”都被换成了“当事人”。而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起后, 法院的案 卷中开始出现经济类纠纷。在两份1985年形 成的民事调解书中, 一份合同纠纷案件双方 的称谓为“原告”和“被告”;而在一份离婚纠 纷中,却都是“当事人”。1998年走上审判岗位

12、,从事法官工 作10多年,既是昨日法庭的法官,也是改 变称谓的提议者, 郫筒法庭庭长周椿昨 日向成都商报记者说出了他的思考当法官10多年,我看到了太多 的恩怨纠葛。尤其一个“告”字,深 藏了多少恩怨, 导致了多少隔离。 觉得自己犯了啥子事, 遭别人告 了,就算自己心头想得开,但都不 好意思给别人说,怕人误解。 虽然原告、被告仅仅是一种称谓, 但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对抗情 绪, 成了被告就是很丢脸的事,同 时也让原告具有天然的强势地位。 另外,犯了罪的也是被告,容易让 人误会。 能不能改改称谓?眼下中国司法 改革的大幕已经拉起,郫县法院也在 进行多项改革的试点。 在这个背景 下, 郫筒法庭在不违反规

13、定的原则 下,做了一些变通。回避一个“告”字, 就可以避免一些无谓的纷争。喊了这么多年,为何要变甩开手臂迈开腿 健康生活从1公里开始 “ 绿色出行1+1? 万人公益健步走” 大型公益活动今日启动人们都明白 “ 生命在于运动”的道 理, 但生活中有多少人能够坚持经常 运动?从今天起,让我们把“没时间”、 “没场地”等借口统统扔掉,开始一项 最简单也最有效的有氧运动“走 路”。今天上午,由成都商报、成都电视 台第二频道( CDTV-2)、成都全搜索 及四川永发天和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主 办的 “绿色出行1+1? 万人公益健步 走” 大型活动将正式启动。 组委会倡 议:从每天1公里开始,把零散的时间,

14、坚持下去,就是一种绿色、健康、环保、 低碳的生活方式。 昨日, 活动倡议在成都商报发出 后,立刻吸引了很多热爱运动、崇尚 健康生活、来自各行各业的市民的参 与,其中包括不少来自武侯区簇桥街 道的居民们。今天早晨9:00,他们将以 三环路西一段内侧的大合仓为出发 点,参与到“绿色出行1+1? 万人公益 健步走”的行列之中,开启“每1个人 带动身边1位亲友,坚持每天步行1公 里”的公益行动。活动现场,市民代表 将宣读绿色出行倡议书:倡议市民以 步代车、坚持步行,为成都创造一个 美好的环境,也为自己换取一个健康 的身体。 而作为一个热爱健康、 有社会责任 感的企业, 四川永发天和实业有限公司 助力

15、“ 绿色出行1+1? 万人公益健步走” 活动,对参与“绿色出行1+1? 万人公益 健步走” 活动的市民给予大力支持,凡 到活动现场参加健步走活动的市民都可 获得由永发天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精 美礼品一份。成都商报记者 王梅司法人性化 其实被告,并非不占理、不胜诉尊重司法当事人,细节体现周椿介绍,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和 “ 罪犯”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 确规定的称谓,而“人犯”只是一种民 间说法。不同的诉讼阶段,决定了称谓 的不同。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称 为犯罪嫌疑人,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则被称为被告人, 经法院生效的有罪判 决,才能称之为罪犯。 1996年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犯罪

16、 嫌疑人称呼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称谓 的变化,反映的是从有罪推定走向无罪 推定的司法理念的转变。从 “ 人犯”到 “ 嫌犯” 向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转变“ 被告”不是 “ 被告人” 民事诉讼被告不用不光彩一个 “ 告”字,深藏了多少恩怨一次改变,见证着法治进步法律普及 消除恐惧,参加诉讼不再丢人1953年,称为 “ 原告” “ 被告”1973年,双方均称 “ 当事人”1985年,合同纠纷称 “ 原告” “ 被告”“ 称谓变化”桌子上当事人的牌子不再是 “ 原告” “ 被告”,换成 “ 起诉人” “ 应诉人”,法官直呼当事人名 字,不再加 “ 原告” “ 被告”前缀“ 圆桌会议”一张六边形的木桌在调解室中央, 双方当事人围着木桌落座,没有了普通 法庭上的 “ 隔空相望”存续了千年的 “ 被告” 现在改称 “ 应诉人”减少对立情绪,郫县法院改革调解案件当事人称谓,系全国民事调解案件中的首例当事人变化“ 告” 3千年前 就开始用了此前叫 “ 被告”此前叫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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