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开发股票投资人台鉴(填表前请详阅)

上传人:ji****n 文档编号:45637725 上传时间:2018-06-1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日开发股票投资人台鉴(填表前请详阅)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大日开发股票投资人台鉴(填表前请详阅)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大日开发股票投资人台鉴(填表前请详阅)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大日开发股票投资人台鉴(填表前请详阅)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大日开发股票投资人台鉴(填表前请详阅)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大日开发股票投资人台鉴(填表前请详阅)》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日开发股票投资人台鉴(填表前请详阅)(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大日開發股票投資人台鑒:(填表前請詳閱填表前請詳閱)楊世全涉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操縱大日開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日公司)股價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台北地方法 院判決認定違反證交法第 155 條第一項第四款。本中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擬以 判決書所載事實及涉案相關法條為基礎,受理大日公司股票投資人團體求償事宜:一、受理條件:於炒作大日公司股票期間(88.12.4-89.3.1588.12.4-89.3.15)買入大日公司股 票,且迄今仍持有或於 89.3.16 後始賣出股票,而受有損害者。 二、受理截止日: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受理截止日: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掛

2、號郵戳為憑) 三、應檢具之文件: 1. 身分證正反兩面影印本 印在 A4 紙張同一面上,未成年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2. 大日公司股票代號 5518單一股票分戶歷史帳明細表(請詳附件一) 說明:(1)請向證券經紀商申請,並加蓋證券經紀商公司章,表單需明確列印 88.12.0188.12.01 至至 91.1.2891.1.28 止之交易明細並請標註上開日期,如券商無法列印上開日期,請 券商書寫上開起始日期及終止日期,並在書寫處蓋上公司章以證明確為公司 所出具;如於一定期日後無交易而未能列印者,請券商書寫證明該期日至終 止日期無交易紀錄並在書寫處加蓋公司章。於多家證券商開戶者請一併提出。(2)融資

3、買進者,需出示融資賣出時之沖銷明細;若有現償、斷頭處分等情形, 請一併出示償還(斷頭)明細。 (3)若原交易券商有被合併無法列印交易紀錄等情事時,請出具該次買賣交易之 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迄今持有者須出具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請詳附件二)及集保存摺封面影 本 說明:(1)請向證券經紀商申請,並加蓋證券經紀商公司章。(2)若原交易券商有被合併等情事,請分別出具異動前及異動後之及保存摺封面 影本,及填寫異動原因。(3)若有匯撥轉帳之情事,請出具匯撥轉帳交易資料明細表 。 4.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約定書乙份:需本人簽名蓋章 5.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五份:需本人簽名蓋章 四、表格索取:可

4、電本中心索取或至本中心網址:http:/www.sfipc.org.tw 下 載,亦可洽請各證券商營業處所協助提供。 (傳真文件請影印後填寫) 五、查詢電話:保護中心投資人專線 02-2712-8899 六、受理方式:請以掛號將前揭書件寄至105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12 樓;投資人保護中心 大日案收或親臨本中心遞件。 七、注意事項 1.1.本中心不受理參與或知悉不法行為及被利用為人頭戶進行買賣者。本中心不受理參與或知悉不法行為及被利用為人頭戶進行買賣者。 2.2.若投資人已自己進行或已委託他人進行相關訴訟程序,本中心將不重覆受若投資人已自己進行或已委託他人進行相關訴訟程序,本中心

5、將不重覆受 理。理。 3. 如本次公告期間屆滿登記求償之投資人不滿二十人者,本中心將另以提供 法令諮詢等方式協助投資人主張權利。 4. 參與此次登記,請依附送登記表之格式填寫;台端所寄達之文件,若非本 次求償登記之書件,或有不符資格及文件不全者將予退回,恕難受理。 5. 若要查詢是否有寄達或是否為合格件,請於 93 年 11 月 24 日至 26 日之期 間查詢。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敬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操縱大日公司股票受損投資人求償表操縱大日公司股票受損投資人求償表 一、基本資料表:一、基本資料表: 投資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 (日後有異動者, 請主動告知本

6、中心) (郵遞區號)證商代號編號聯絡電話(家) (公司) (行動電話)交易 帳號求償證明附件(已檢具之文件請於( )內打 ) ()附件 1.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請印在 A4 紙張同一面上,未成年者檢附戶籍謄本正本) 。 ()附件 2.大日開發(股票代號 5518)單一股票分戶歷史帳明細表 注意:請向證券經紀商申請,並加蓋券商公司章;表單需明確列印 88.12.01 至 91.01.28 之交易明細,如券商無法列印,請券商書寫註明上開期間,並於書寫處加蓋公司章。()附件 3.融資買進者請出示融資賣出時之沖銷明細;若有現償、斷頭處分等情形,請一併出 示償還(斷頭)明細。 ()附件 4.迄今持有者須

7、出具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及集保存摺封面影本注意:(1)請向證券經紀商申請,並加蓋證券經紀商公司章。(2)若原交易券商有被合併等情事,請分別出具異動前及異動後之集保存摺封面影 本,及填寫異動原因。(3)若有匯撥轉帳之情事,請出具匯撥轉帳交易資料明細表 。 ()附件 5.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約定書乙份。 ()附件 6.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五份。 ()附件 7.其他(請註明) 二、因操縱大日公司股價所受損害求償金額計算表(請以先進先出法計算):二、因操縱大日公司股價所受損害求償金額計算表(請以先進先出法計算):88.12.4(含)89.3.15(含)買入左列取得之股數於 89.3.16(含)以後

8、賣出者或 至今仍持有損失買入 交易日(a) 股數(b) 單價 (元)(c) =(a)(b) 小計賣出 交易日 (至今持(至今持 有者請填有者請填 持股持股 )(d) 股數實際 賣價(e) 調整後賣價 (若(若 1.1.至今仍持至今仍持 有者;或有者;或 2.2.賣價賣價 低於低於 9.849.84 元者,元者, 請調整單價至請調整單價至 9.849.84 元,其餘無元,其餘無 須調整者,請填須調整者,請填 實際賣價即可)實際賣價即可)(f) = (d)(e) 小計(g) = (c)-(f)合合 計計合合 計計註:1.投資人若(1)至今仍持有大日公司股票者或(2)賣價低於 9.84 元者,則單價

9、均以炒作前十天 (88.11.22-88.12.3)平均收盤價 9.84 元計算。 2.表格不敷使用時,請自行以 A4 規格影印填寫,填寫時請勿使用傳真紙及鉛筆。本中心收件 編號:訴訟編號:請務必自行填寫,本中心不代填3.上表所列資料須於附件 2大日公司單一股票分戶歷史帳明細表之資料可核對;投資人所填數額,如 有誤寫誤算或有調整之必要時,本中心得予以調整、縮減或擴張之。 本人保證上述證明文件均為真實,若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願自負法律責任。本人保證上述證明文件均為真實,若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願自負法律責任。投資人簽章:投資人簽章:(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併同簽章)身分證影本正面身分證影本反面訴訟編號:本中

10、心收件 編號:迄今持有者請出具:訴訟編號:本中心收件 編號:集保存摺封面影本黏貼處集保存摺封面影本黏貼處(勿黏貼內頁)1.交易帳號無異動者,檢附現有之集保存摺封 面影本2.交易帳號有異動者,檢附異動前之集保存摺 封面影本(無法出具者請說明原因: 簽章: )異動原因: 券商合併、營業讓與 匯撥轉帳 其他迄今持有者交易帳號異動後集保存摺封面影本黏貼處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約定書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約定書甲方: ,乙方: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為就損害賠償事件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乙事,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一、楊世全涉嫌操縱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造成投資人損害乙案(下稱本

11、案件) ,甲方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授與本案件民事訴訟及仲裁實施權與乙方,由乙方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前項授與之訴訟實施權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之權限,及因本案件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受領款項、參與重整、參與破產等各項主張權利所必要之權限。二、基於進行團體訴訟之整體考量,本案件相關損害賠償之請求方式及請求對象,均由乙方決定之。就乙方進行團體訴訟時未為請求之金額及對象,甲方另得自行提起訴訟或仲裁主張之。除前項約定外,甲方不得就本事件另行起訴;若甲方逕與對造達成和解,應即時通知乙方。三、甲方委稱之事實及提出之各項文件均應真實正確,絕無虛偽、隱匿

12、或偽造、變造之情事,甲方並保證絕無涉及本事件之不法情事或為本事件之關係人。甲方承諾於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期間遵守相關法令,絕無非理性之抗爭或其他造成乙方困擾之行為。四、乙方得視案情需要向證券相關機構調閱甲方有關本事件之交易資料,並請甲方提供本事件團體訴訟或仲裁之證據等相關必要文件,甲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乙方無義務主動向甲方報告本事件進行狀況,甲方欲了解案情應自行向乙方洽詢。乙方如需向甲方為送達時,除甲方另以書面通知乙方外,均以甲方於本契約所載地址為之。乙方對甲方之相關送達均以投付郵寄時視為送達。五、甲方所提出之數額若有誤寫、誤算或有其他應調整之必要時,甲方授權乙方逕予更正或調整。六、乙

13、方就本事件業經提起民事訴訟或提付仲裁後,甲方始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或擴張請求之聲明者,應於本事件甲方之請求權時效消滅及第一審言詞本中心收件 編號:訴訟編號:辯論或仲裁庭詢問終結前一個月以書面為之。七、甲方欲撤回本事件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者,非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不得為之,該撤回並不得妨礙本件團體訴訟(仲裁)各項程序之進行。前項撤回如造成相關程序之延滯,或使乙方(或其他投資人)受有損害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本案進行保全程序,因甲方之撤回而延遲或阻礙擔保金之取回,相關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遲延利息之損失)均由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八、甲方同意乙方得基於整體訴訟策略之考量,為本案件所有受理

14、投資人之利益,擇定部分投資人(包含甲方)進行一部訴訟、資產保全或其他有利求償之法律程序,因此所獲得之利益(或所支出之費用) ,除有特別情事外,均由受理之全體投資人共同分配(或共同分擔) 。九、甲方無須給付報酬與乙方,惟乙方因進行團體訴訟或仲裁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自本事件所得之賠償中予以扣除。前項所稱之必要費用,包含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執行費用、乙方所支出之郵電費及其他乙方因本事件主張權利所生之相關費用,除郵電費用外,其餘費用之負擔應依甲方請求數額占本事件總請求數額之比例計算之。十、如甲方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之約定,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甲方本事件之請求權已逾時效、顯無理由或有其他

15、不符公益或與本中心章程所定目的相違之情事者亦同。十一、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團體訴訟或仲裁事件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處理之。本契約經雙方當事人詳閱並瞭解、同意上述內容後,始簽章如下:本契約經雙方當事人詳閱並瞭解、同意上述內容後,始簽章如下:立契約書人立契約書人 甲方 姓名: (簽名或蓋章)(未成年者請法定代理人並同簽章)身份證字號: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乙方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表人:朱兆銓 聯絡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一七八號十二樓第一頁/共二頁聯絡電話:(02) 2712-8899中華民國 年月日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本人因楊世全涉嫌操縱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情事受有損害,謹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前揭事件之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保護中心) 。保護中心就本人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及仲裁行為之權(包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進行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受領款項、參與重整、參與破產等各項為主張權利所必要之權限。 立同意書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初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