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执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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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咸宁市城市管理(清样)行 政 执 法 手 册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 法 治 城 市严 管 出 文 明细 节 出 水 平机 制 管 长 效目 录城管执法局适用法律法规1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3城管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4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26城管执法局文明执法规定40城管执法局适用法律法规1城管执法局适用法律法规城管执法局适用法律法规一、国家级法侓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2、告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 二、省部级行政法规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 城市容 貌标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城市生 活垃圾管理办法 、 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 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 湖北省户外 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绿化条例 、 城乡个体城管执法局适用法律法规2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城市道路管 理条例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市级行政法规 有咸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实施办法 、 咸宁市规范行政处罚

3、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 、 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 咸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细则 、 咸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咸宁市市政公 用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 圾渣土管理的通知等。另附: 1、 咸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实施办法58 2、 咸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86 3、 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 办法100城管执法局适用法律法规3城管执法局适用法律法规4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的决定 (国发200217 号) 、 省人民政府 关于咸宁市开展相

4、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 (鄂政函2008328 号)和咸宁市城 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市政府实 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 门,具体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 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管理 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 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城管执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5城管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城管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咸宁市城管执法局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法规依据: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有

5、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北省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予以 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罚则:第 42 条 1 款): (一)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违则:第 18 条) ; (二)随地吐痰、便溺的(违则:第 19 条 1 款) ; (三)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 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违则:第 19 条 2 款) ; (四)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 (违则:第 19 条 3 款) ;城管执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6(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 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6、违则: 第 19 条 4 款) ; (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 品的(违则:第 19 条 1 款) ; (七)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 养人不即时清除的(违则:第 25 条)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 境卫生的行为。 2、有下列规定之一的,根据湖北省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罚款(罚则:第 42 条 2 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 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 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 物的(违则:第 1

7、0 条 3 款) ;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城管执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7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 外机、遮阳棚等设施,不保持其安全、整洁, 影响行人通行的(违则:第 10 条 4 款) ; (三)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 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 品的(违则:第 11 条 3 款) ; (四)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 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不加强设施的 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 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 影响市容,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违则:第 17 条 3 款) ; (五)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

8、及其 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 器的(违则:第 32 条 2 款) 。 3、有下列规定之一的,根据湖北省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罚城管执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8则:第 42 条 3 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 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 加工制作商品的(违则:第 14 条 1 款) ; (二)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 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但不按 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的(违则:第 14 条 2 款) ; (三)临街

9、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 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违则:第 14 条 3 款) 。 4、有下列规定之一的,根据湖北省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罚则: 第 42 条 4 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 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违则:第 11 条 1 款) ; (二)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城管执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9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 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 弃物,其作业单位不及时清除的(违则:第 22 条) ;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

10、设置遮挡围栏、 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 境卫生设施,不保持整洁和完好的(违则:第 24 条 1 款) ; (四)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 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施工中 产生的垃圾、渣土不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 不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的 (违则:第 24 条 2 款) ;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不及时 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 临时设施的(违则:第 24 条 3 款) ;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清洗车辆的(违则:第 26 条 1 款) ; (七)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城管执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10废弃

11、物接纳作业,不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 卫生,不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 外散落的(违则:第 26 条 6 款) 。 5、违反城市户外广告统一规划,不按照 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违则:第 17 条 1 款) ,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依法强制拆除(罚则:第 42 条 5 款) 。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北省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罚则:第 42 条 6 款):

12、(一)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 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违则: 第 20 条 1 款) ; (二)餐饮经营服务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单 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违则:第 20 条 2 款)城管执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11; (三)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 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 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违则:第 21 条) ; (四)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不按照 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违 则:第 23 条 2 款) 。 7、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没有严实 密封的防护设施,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的(违则:第 15 条 2 款) ,根据湖北省城

13、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清除路 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 50 元的标准处 以罚款(罚则:第 42 条 7 款) 。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北省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 设费或者设施造价 2 倍以下罚款(罚则:第 42 条 8 款): (一)建设单位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管执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12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 投资经费不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的(违则:第 31 条 2 款) ; (二)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 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

14、变公共 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 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不事先提出拆迁 还建方案,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违则:第 34 条 1 款) ; (三)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 设施用地的用途的(违则:第 34 条 2 款) 。 9、在市城市规划区内饲养鸡、鸭、鹅、 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的(违则:第 25 条 1 款) ,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 理的,予以没收(罚则:第 42 条 9 款) 。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建筑 垃圾管理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城管执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13并处以罚款(罚则:第

15、20 条):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违则:第 9 条 1 款) ; (二)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违 则:第 9 条 2 款)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违则:第 9 条 3 款) 。 单位有上述(一)项、 (二)项行为之一 的,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三)项 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上述(一)项、 (二)项行为之一的, 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三)项行为的, 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11、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 垃圾管理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则:第 10 条;罚则:第 21 条) 。 12、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城管执综合执法内容和依据14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并处以罚款(罚则:第 46 条):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的(违则:第 40 条) ;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场所的(违则:第 44 条 2 款) ; (三)工程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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