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安全规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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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前 言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 成.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 1997 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 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 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 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 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 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法规,标准及要求; 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 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

3、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GB 6067-85 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3811-83 重机设计规范 GB 5976-86 钢丝绳夹 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1028-2006 煤矿井工矿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 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煤

4、矿安全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 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凿井井架 用于悬挂凿井提升容器和井筒内各种凿井设备和设施的钢结构架. 3.2稳车 凿井绞车 开凿立井时悬吊井内设备,设施的绞车. 3.3 天轮平台 为悬吊凿井设备,设施,提升人员和物料在井架上部或暗立井封口盘以上安装的天轮梁,天轮 及附属设施的总称. 3.4 翻矸台 为了将凿井产生的矸石(渣石),废弃物排出井外,在井架上设置的专用工作平台. 3.5 封口盘 立井,暗立井施工期间,在井上口安装的便于人员工作和防止坠物的封盖(一般为钢结构或钢 木结构). 3.6 井盖门 在封口盘或固定盘提升吊桶通过口上

5、安装的能够开闭的盖门. 3.7 固定盘 在封口盘以下 56 米处为延接风筒,管路,电缆等安装作业的工作平台. 3.8 保护盘 专指在延深立井时,为保护延深作业人员安全,在延深的暗立井天轮平台上方安装的保护平台 (也可采用留设保护岩柱的方法). 3.9 吊盘 悬吊在井筒内的工作平台,用于安装凿井设备,设施和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3.10 辅助盘 悬吊在吊盘下方的单层或多层作业平台,一般用于短时间或临时作业. 3.11 临时锁口 立井井筒建设初期,为留出永久设施的位置,安装凿井封口盘,而砌筑的一段临时井壁. 3.12 壁间注浆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为预防或封堵井壁漏水,在两层井壁之间的空隙注入封

6、水材料. 3.13 壁后注浆 在井壁外侧围岩裂隙中注入封水材料.3.14 建井风机 矿井建设期间安装在地面或井下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为全矿井,一翼,1 个分区或 1 个 井筒供风的临时主要通风机. 3.15 喇叭口 安装在吊盘上,便于吊桶顺利通过起导向作用的设施. 3.16 滑架 装于吊桶上方,对吊桶起导向和保护作用的设施. 3.17一期工程 从施工井筒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3.18 二期工程 井筒施工到底后,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的所有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 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硐室. 3.19三期工

7、程 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布置的掘进工程,包括采区车场,采区上下山,采区变电所,采 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工程. 3.20临时改铰 立井井筒将吊桶提升改为临时罐笼提升. 3.21施工单位 具有施工资质的法人企业. 4 基础管理 4.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不得随意肢解工程,二,三期工程原则上发包给 1 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 位,大型及以上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超过 2 家. 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m,斜井

8、长度大于 1000m 或垂 深大于 200m 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 4.2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 会议等制度. 4.3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和装备. 4.4 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 4.5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

9、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工程监理需要. 4.6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 随意压减工程造价影响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 位抢进度,冒险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由 2 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 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7 煤矿施工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

10、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 格证书. 4.8 煤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应及时进 行工程质量验收和认证. 4.9 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 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4.10 煤矿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1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

11、必须进行不少于 72 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 工作满 4 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露天煤矿建设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 40 学时的安 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 接受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 全培训. 4.12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4.13 煤矿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投入.施工单位应按国家 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4.14 煤矿井下施工使用的

12、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4.15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严禁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改造,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 后方可使用. 4.16 煤矿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 制定安全措施. 4.17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 调整.没有实行总承包

13、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4.18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 设单位批准实施. 4.19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 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 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4.20 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 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 4.21 煤矿施工单位必

14、须建立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 24h 有领导干部或生产经 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4.22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 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4.23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a) 建设项目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b) 井上,下对照图; c) 巷道布置图; d) 采掘工程平面图; e) 通风系统图及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新建矿井从二,三期 期开始); f) 井下运输系统图; g) 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h) 井下通信系统图; i

15、)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j) 井下避灾路线图. 4.24 露天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a) 地形地质图; b)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c)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d) 排土工程平面图; e) 运输系统图; f) 输配电系统图; g) 通信系统图; h)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i)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j) 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4.25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4.26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 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

16、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4.27 煤矿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 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 地质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列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a) 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b) 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 3 个); c) 矿井供水水源勘探报告; d) 井田首采区三维地震补充勘探成果资料; e) 井田范围内的国家(或矿区)基本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f) 近井点和井筒十字基桩点成果资料; g)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界址点标定成果资料; h) 井田范围的 1/2000,l/5000 地形图; i) 矿区范围的 1/10000,l/50000 地形图; j) 钻井法施工的井筒有效断面和有效断面中心点座标等成果资料; k) 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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