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法范式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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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科学论坛社会科学论坛2 0 0 89( 下)论民间法范式的研究方法易军浦加旗 内容摘要民间法研究方法主要通过其他人文和社会科学方法的借鉴而形成, 包括主位方法、 共时方法、 动态方法, 它们既可以适用结构主义又可以适用功能主义的立场。在研究民间法时须以三种方法联合适用, 具体通过观察和“ 看” 的方式进行。 关 键 词民间法; 研究方法; 主位; 共时; 动态。 作者简介易军, 宁夏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学硕士。浦加旗, 云南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讲师, 法学硕士。研究方法作为学术范式的核心要素,它对范式的理论假设具有明显而直接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同时, 确立研究方法能表征范式核

2、心问题且又不同于其他范式的方法,成为界别于其他研究模型的一个重要参照系。 对于当前中国民间法“ 停留在介绍的水平或应然的层面上,既缺少量化的研究, 又缺少细致精密的个案研究, 甚至常常没有一个人不带个人意气的如实生动的描述”。对于这种散乱而无“ 判断一致” 的非共同体性研究,研究方法至少对作为民间法范式的学科框架起到支撑的意义,故不可忽视。一、 民间法范式的三种具体研究方法1 .主位研究方法。在民间法范式的研究方法中,可以从两种不同角度即事件参加者本人从被研究者立场和当地人的观点去考虑和研究问题,以及从研究者自身的立场去观察问题和旁观者的角度去观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前一种研究方法是主位研究方法

3、,它的恰当性在于那些记述和分析符合当地人的世界观,被他们认为是正确的、有意义的。后一种方法是客位研究法,它的恰当性主要看研究者能不能就有关社会文化异同的东西做出科学的理论。哈里斯认为,思想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从实践参与者的角度去观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方法就是主位研究方法。 荷里佛里克认为主位研究强调自我决定和自我反思,不但被研究的个体是依赖文化的而且其心理思维的整个系统和潜在假设也是如此。主位研究要求进入文化内部考察,把一种文化作为考察的对象而不仅是进行跨文化的比较,进行专一的分析和研究。主位研究在既有的对象资料上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整理,以由表及里的路径探寻隐秘在现象下不为人知的文化和知识

4、, 并提出假说, 故研究者必须采取内在的视角,选择研究对象内的标准进行观察和处理,考察那些规范在群体内的功能作用和意义问题它的地方性意义和特殊性意义。政法 社会论 民 间 法 范 式 的 研 究 方 法5 0社会科学论坛2 0 0 89( 下)主位陈述多设计逻辑经验体系,在这个体系中, 研究者能通过发现并区别“ 知识” ,以体现“ 知识” 真实性和正确性, 确立参与者研究上的主体性、 意义, 或其他方面。由于研究者属于“ 局内人” , 主位研究可以避免研究者的文化歧视,不会用自己意识领域中的价值标准去判断相异的文化现象,避免用猎奇轻蔑的眼光去评论其他群体的生活和习俗。“ 局外人” 可能不了解文

5、化内部的事实而用自己的价值干涉或预设的立场,主观地看待当地的文化事实和规范。 因此, 我们要客观地记述和分析当地人的世界观和法律的意义时,置身于被研究对象的具体时空之中,应尽量站在他们的立场上相对地看问题,要有所偏向于被研究者的立场,并突出强调被研究者的话语,用研究对象的文化标准作为研究者的立场处理事实,以体现被研究者的主体性地位。 塔尔科特 帕森斯就说过: “ 由于我们始终生活在和置身于日常生活的社会关系之中, 因而很困难对其做超脱性观察。 对事实的外在考察比观察其他陌生的事实和弄清某些疑点本身更难以把握。 ”主位研究方法的贡献来自于马林诺夫斯基, 从1 9 1 4年到1 9 1 8年共五年

6、的时间, 他通过与特罗布里安德群岛居民一起长期共同生活, 以“ 田野日记” 的形式, 实现了对没有文字而借助生产、社会和宗教实践的特罗布里安德人平静生活的意义的记录, 开创了“ 参与观察” 式的田野工作的新局面。这种观察的本质在于能够用内部视角看文化,使研究者能够深切透彻地谙悉当地文化, 了解他们的思维习惯、 情感表达方式和人际关系的规范控制。在与当地人一起相濡以沫的交流中,能轻易地把握当地的语言、 生活中的独特概念和行为意义, 能够细致入微地挖掘一些不能为“ 局外人” 所知晓的事件, 并和他们形成心理上的共鸣。在学科上,我国法学界对民间法的研究,鲜有置身于民间法的具体而真实的内部去考察其机理

7、的方式,也少见站立在其规范内部的传统和文化角度立场上认证其合理性, 学者在研究过程之中带着“ 他者的眼光” 来看待民间法, 缺乏“ 中立性的客观”立场,或者先入为主的带着理论假说或是价值判断来认识,得出民间法粗制原始与愚昧落后之结论。 显然, 也落入了正式制度标准看待民间法的排斥性立场上去了, 而事实恰恰是“ 世界偏僻角落的事件可以说明有关生活组织的中心问题”。 在实践上,由于官方长期以来不承认民间法的原因,把国家法当作社会中唯一的法律。它把二者看成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受到国家法教育的学者就会带着基于国家法之“ 他者”的标准和观点、 立场来研究民间法, 形成一致的客位研究方法。结果是法律的含义

8、标准被界定在主体之“ 我” 的边界之内, 并用以衡量或辨分合法与不合法的基本依据,以此为根据构建民间法的整个系统和框架结构。 民间法成为一个客体性的对象物, 国家法更能显示出比客体积极性的自为性和支配性和主导性作用。法律结构本身的运行前景和社会价值趋向都是主体的这种主导 性所左右和决定着, 也因此形成“ 主体客体” 的二元不对等关系的法律认知和实践。 在这个模型中, 民间法的研究意义就被弱化了, 民间法的主体地位得不到承认。主位方法所要转变的,就是确立二元政法 社会论 民 间 法 范 式 的 研 究 方 法5 1社会科学论坛社会科学论坛2 0 0 89( 下)主义的学科定位和“ 主体主体” 关

9、系结构的互动性。实质上是从单一化的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主体际性) 的转变, 既要考察国家法的主体性, 也要研究民间法的主体性,最终在主体间平等对话。 这样, 就能确定两种范式的相对独立地位。主位性研究方法确立了民间法的主体性,便可以定义自己的范畴、 含义和合理性, 这样会形成两个重要的意义:一是与正式法律进行竞争性的比较研究,产生两种不同的研究模式并建立起两个不同的法律类型学; 二是不同的地域、文化、族别之间的对比研究成为可能。但也要看到,主位研究也是相对的标准, 研究者即使按照对象的标准去立论, 但不可避免参合着研究者的主观思维判断,而且在被研究的文化系统内部,不同的研究者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0、和标准。故然,主位研究的缺陷主要是不能清晰地描述对象的内在本质, 甚至误译研究对象, 主观之可变性使得研究者不能完全把握其内在的某些隐秘而与其实际相去甚远。这就需要动态性研究方法和共时性研究方法弥补。2 .共时研究方法。共时性研究方法, 就是对事物整体性特征的把握,以及与诸元素的连接。 相对于历时研究方法, 共时方法不需要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寻找,它主要研究一个“ 无历史的社会” 。也即在寻求一个横向的、那里的人认为自己没有发生变化过程的同时状态社会。在考察研究对象时, 应认为他们的文化是无时间的, 他们的过去就是现在这个样子,而过去就是现在的存在,或者说飘忽于我们眼前的实像既不是未来的, 也不

11、是历史的, 而是就在我们处的具有平面向度的生活情景中。共时性研究方法主要阐述一种结构的存在,即正在发生的社会文化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和联系方式,通过部分之间的关系来把握整体之间的关系。 共时性研究方法认为, 历史无非是结构在时间中的变化,结构与时间无关, 一切现实的具有多样的历史事件,都是社会关系结构在当下的表现,他们的发生学自融于现时的社会类型学体系中。因此,最好的研究方式就是分析正在发生的那些制度事实, 而不是寻古疑义, 究底溯源,使研究者能够亲眼目睹或至少有所耳闻, 而不是传说, 我们亲身经历过的生活与事实, 更能使经历者身临其景、 见解独到,要比转述性的史料查询好许多。因此,研究者的视

12、角就不会在历史的往事中去找寻, 或在故然的史料中探寻。 以中国民间法研究的两种典型范式为例, 梁治平先生的法律文化研究开启了通过“ 用法律研究文化, 用文化研究法律” 的新模式, 他的研究进路属于法律史的方法, 换言之,这更像是关于民间法史的研究。与其说,法律文化论范式主以多学科的方法考察而在研究的路径中参合了人类学与历史学的方法且注重法理性的抽炼, 不如说, 把法学尤其是民间法的基本理论运用于法律史( 或者说法律文化史) 的研究中。 所以, 梁治平先生在关于用文化来研究法律,所表征民间法的历时性考察,其蕴含的法理哲学是“ 法律文化论” 范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强调了民间法的进化与过程的发生学意

13、义,运用的实证依据以史料或文献为分析基础,却无法用事实化的切身实践来体念民间法的客观态势,它在重述历史或挖掘往事, 而不是考察当下。 再回首琢磨朱苏力政法 社会论 民 间 法 范 式 的 研 究 方 法5 2社会科学论坛2 0 0 89( 下)先生的“ 本土资源论” , 不可否认朱苏力先生研究方法定位的重要贡献,把研究视角转向于社会的事实,考察社会上正在运行着的那套地方性知识。如果说梁治平先生是以历史看现在的话, 那么, 朱苏力先生更是以现实看现在,后者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以横向的角度进行共时性( 同时性) 研究。在社会的各个细胞甚至社会基本元素之间对个案进行精细分析,对于国家法之外的民间法是怎么

14、运行并且在民众中的地位如何,通过对社会事实上正在发生的地方性知识进行精细的考察, 取得了法学知识的增量贡献。在与国家法进行二元模式比较中,因为同时性的二元模式共存于一个社会,有着共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文化依据而具有可比较性, 而发生学意义上的比较研究,很难从社会的现时基础出发进行比较性考察, 质言之, 通过史料来看法律社会与通过眼睛直接观察法律社会有本质的不同的。现在很大一部分学者对民间法的研究多从历史上的事实或史料来论证民间法的合理性,不管是对案件的引用抑或是对事实的佐证都不具有现时性。社会始终处于变迁之中,只有用现时的或者正在发生的因素来研究社会的规律,让那些源自社会生活的人、事、物或行为被

15、我们的感觉知晓,分析他们的音容笑貌与言谈举止之间正在发生的制度事实, 而不是沧海迁变、 桑田没世的考古式寻法。 那么, 民间法范式才有它的自身现实性和独立性。3 .动态研究方法。静态性研究在时下仍然是中国民间法学界的一个主流因素。所谓静态性研究,主要是注重民间法的描述,在事实上的进行总汇或是田野调查的资料收集,或者对民间法本体的先验性理论假设, 并主观地架构民间法的价值、 内涵和社会意义,因而静态方法属于制度性分析; 动态性分析, 就是对于一门科学的研究路径中关于“ 程序事件” 的过程性分析而不是描述和整理,对法律运行在社会之中的效果分析, 考察主体间的行为互动关系,在他们运用规范处理自身事务

16、时所采用的策略和规范叙事方式,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来揭示民间规范的运行规律和内在隐秘。 我国民间法范式, 很大一部分是在经验材料和学术界既有成果累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总结和资料累计,所以难以解释民间法规范内在与本质特征及其社会功效,即使有所深入,也仅是对规范本身的社会学与人类学的起源、 成长的历史考察。 这在它的结构本身与其社会运行实效、文化语境之间的研究明显具有不对称性。结构和历史渊源考察仅表达一种事实的表象情景, 不可能推导出规范的社会绩效和文化本质,而得出的也是一些简单的结论,对于这些规范的意义如何?在文化影响下是怎样内化在主体的自我之中而又形成不可抵制的高效力量?恐怕靠材料本身的总结难以得出精确的结论。社会生活随社会变迁一样是在变化着的,研究本身的趋向也不可能固定在一个时间点和资料的文字记载与话语交谈上, 以事实来理解事实难以胜任。 问题的关键是寻求一种方法,一种能够将再现复杂而微妙的事情并能够对其进行清楚解释的方法, 或者说是一种策略( 孙立平模型) , 这种策略运用于民间法的范式上就是动态性分析。动态性分析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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