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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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判 长 赵建亮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刘占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2007)冀民三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教育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杨才,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周蓓,该社编辑。委托代理人常树民,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都,男,1934年12月30日生,汉族,辽宁省义县人,退休教师,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振一街5号搂3单元703室。委托代理人何菊娥,系张都之妻。委托代理人张雪梅,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教育出版社因与张都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向

2、本院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2日,张都(合同甲方)与河北教育出版社(合同乙方)签定高中文言文全译详解图书出版合同一份。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电子文件带清样)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第八条约定乙方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5000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并归还作品原件,合同随之终止。合同签定后,张都于2006年4月14日

3、将书稿1、3、5册交给河北教育出版社编辑郝建国,并与郝建国口头约定书稿的第2、4、6册2007年春节前后交付,2006年6月张都交付了书稿的第2册。2006年9月16日,河北教育出版社通知张都书稿第6册不写。2007年2月6日,张都交付书稿第4册,河北教育出版社拒收。所交书稿河北教育出版社至今未予出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河北教育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90日内出版张都书稿1、2、3、4、5册合订本。二、有关出版其它事项按双方所签出版合同履行。三、其它互不追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00元,由河北教育出版社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4、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树辉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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