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销售提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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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2015年销售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年销售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KY-企.01-2015基于公司2013、2014年销售业绩,结合国内、外供需情况,为进一步增加市场份额、确保全 年销售任务的完成,调动全体销售人员的积极性,经公司领导研究,对销售公司业务人员工资及 绩效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销售人员工资 销售经理基础工资为2750元/月,其他业务人员及内勤工资为2200元/月。销售工资总额为公司 提前借发,在核算销售提成中予以扣减。二、销售绩效工资考核分销售回款考核、逾期账款考核、易货考核、费用考核、风险金考核、价 格考核。每季度末由财务企管部计算出销售公司绩效总额并报领导审批后发放。1、销售回

2、款考核 绩效工资=当期回款*提成系数 (1)合同约定回款期限内回款的为0.5% (2)逾期回款0.4%2、逾期账款考核 (1)国内、国外业务按照合同约定回款期限到账时间顺延20天,超期后予以计算逾期利息; 已申请法院诉讼的应收账款按法院判决结果责任人赔偿损失后方不予计提逾期利息。(2)逾期账款从逾期第一天开始征收资金占用利息(按天计算),月利息率为千分之2,该利 息在提成及风险金中予以扣除。如提成、风险金不足以扣除逾期利息,则累计到下期结算。 (3)合同逾期账龄超过3个月的应收账款视为呆死帐,每个月按照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提取 利息,该利息在当期提成中予以扣除。如提成金额不足以扣除逾期利息,

3、则累计到下期。逾期账 龄有超过6个月的,而且当月还未回款的,提成、风险金金额不足以扣除逾期利息,停发基本工资 。 (4)销售回款后,如果该客户有逾期回款的,优先冲减客户以前的逾期账款。 3、易货考核 经公司领导批准、到财务备案的易货销售,交易来的货物在原合同约定回款期限内卖出并全 部回款,原合同销售金额方可纳入提成;超出原合同回款期限,对原合同金额征收资金占用利息 ,易货所造成的差价不作考核。凡事先没有经领导批准、财务备案,缺少并账合同、往来发票的 、发票和回款客户名称不统一的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易货,其回款不纳入提成考核。 4、费用考核 (1)销售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电话费、车辆使

4、用费等,经公司领导批准,由销售 公司承担费用,考核系数为50%,从当期提成中扣减。 (2)在过节期间,销售公司列明客户清单,做好预算金额,由公司领导统一批准,集中答谢 客户的费用不作考核。 (3)去外地参加大型展会和出国所发生的费用经领导批准不作考核,相关业务人员根据公司 有关差旅费制度,到财务报销。(4)销售用公司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计,经领导批准后纳入考核;销售公司用个 人车辆外出办事由办公室按公司特殊用车情况(公车私用)补贴标准统一结算;销售公司在市内 跑办商检、海关、税务等部门业务,不作考核。 (5)业务员与其他部门人员出差,出差费用分开考核,分不开的费用,按平均数核算。 (6

5、)给客户邮寄样品、发票等相关业务所发生邮寄费用暂不作考核 (7)销售公司所发生的办公费用暂不考核。 5、风险金考核 在销售中发生呆死帐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公司损失从业务员的风险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绩 效工资中兑现。 (1)风险金扣除法 每个季度从销售公司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20%的风险金,提取总金额上限为每人10万元, 存入个人账户。在业务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从风险金中扣除。该风险金在个人离职后,按 公司利息连本带利结算给个人。 (2)担保人 业务员可以向公司申请担保人担保,在业务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后,从本人及担保人工资 中扣除。担保人需要本公司至少3人(中层以上干部)提供担保。 (3)个

6、人在公司中有内部存款的,可以向公司申请从内部存款中予以扣除风险金。 6、价格考核 公司产品的销售单价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单价,超出部分按10%奖励给业务员个人,上限为2 0元/吨。如果定价低于公司规定价格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不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降价的, 其损失由相关业务人员100%承担。三、销售政策及规定1、销售业务人员应及时向客户索要货款,避免形成应收款的呆账、死账。超出合同回款日期未回 款的销售人员应及时上报。不继续要货,逾期超过3个月的,应报主管领导研究索要方案或由公司 决定按司法程序处理。 2、因业务员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 任;虽然按公

7、司规定操作,但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业务部门承担损失的10%- 30%;如果因为当事销售人员或经理恶意造成应收款呆死帐的,公司除追究相应应收款损失外还保 留向司法部门起诉的权力。3、产品发货要求单单签订合同,对签订总合同的每单业务要有客户的要货通知单,销售合同要有 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盖章生效。4、客户返利由总经理批准公司承担。 5、不允许业务员私自以公司的名义做个人的往来贸易等有关业务。原销售绩效考核考核办法(KY-企.03- 2014)作废,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包含事项遵照公司相关规定或由公司领导确定,本规 定解释权归财务(企管)部。2015年1月1日编 制: 审 核: 批 准: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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