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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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附件件 1 1 社会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会计会计制度制度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

2、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包括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独立于经办

3、机构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第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第第五五条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第六六条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取权责发生制。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第七七条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第八八条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

4、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3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第九九条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会计档案管理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第十十条条 经办机构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区分基金险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

5、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 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一第十一条条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经办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列科目编码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4 序号 编码 会计科目名称 备注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收入户存款 3 1003 财政专户存款 4 1004 支出户存款 5 10

6、05 国库存款 6 1101 应收款 7 1201 债券投资 8 1202 委托投资 职工、居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经办机构专用科目 二、负债类 9 2001 应付款 10 2101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11 3001 一般基金结余 12 3101 风险基金结余 提取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科目 13 3201 储备金结余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四、收入类 5 14 4001 保险缴费收入 15 4002 财政补贴收入 16 4003 集体补助收入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17 4004 利息收入 18 4005 委托投资收益 职工、居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经办机构

7、专用科目 19 4101 转移收入 20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21 4202 下级上解收入 22 4301 其他收入 23 4401 待转保险缴费收入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4 4402 待转利息收入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五、支出类 25 5001 保险待遇支出 26 5101 居民大病保险支出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7 5102 劳动能力鉴定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6 28 5103 工伤预防费用支出 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9 5104 稳定岗位补贴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30 5201 转移支出 31 5301 上解上级支出 32 5302 补助下级支出 3

8、3 5901 其他支出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1001 库存现金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 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账户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

9、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7 额。 1002 1002 收入收入户存款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收入户的款项。 二、 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基金收入户并办理收入户相关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缴费收入”科目。 (二) 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三)收到收入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10、,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 收到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五)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违约金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按规定将收入户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 不设财政专户地区的经办机构向上级经办机构缴拨基金,按照实际缴拨的金额,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本8 科目。 (八)原渠道退回当年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等,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保险缴费收入” 、 “转移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

11、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并按月编制 “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 ,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一般应无余额。 1003 1003 财政专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 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相关业务。 三、 本科目可以根据

12、实际情况设置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等明细科目。 四、财政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将收入户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9 (二)税务机关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专户,按照实际划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三)收到税务机关、收入户、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 “国库存款” 、“收入户存款” 、“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归属本级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照归属下级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利息,贷记“

13、应付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 ”科目。 (五)职工、居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向上级经办机构归集委托投资基金,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应收款委托投资(本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 职工、居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委托投资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本金) ”科目。 (六)职工、居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委托投资合同约定, 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委托投资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职工、居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经办机构收回委托投资的本金和投资收益,按照实

14、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回的委托投资基金本金金额,贷记“委托投资本金”10 科目, 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委托投资基金本金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七)职工、居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返还归集的委托投资基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按照应返还的委托投资基金本金的金额,借记“应付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本金) ”科目,按照应返还的委托投资基金的存款利息,借记“应付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利息) ”科目,按照实际返还金额与应返还的委托投资基金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 “应付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投资收益) ” 科目,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贷记

15、本科目。 (八)职工、居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回归集到上级经办机构的委托投资基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回的委托投资基金本金金额,贷记“应收款委托投资(本金) ”科目,按应收回的委托投资基金存款利息,贷记“应收款委托投资(利息) ”科目, 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委托投资基金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应收款委托投资(投资收益) ”科目。 (九)收到财政补贴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十)不设立收入户的地区,财政专户直接接收保险缴费收入、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而划入的基金、上级下拨11 的

16、基金或下级上缴的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缴费收入” 、 “转移收入” 、 “上级补助收入” 、 “下级上解收入”科目。 (十一) 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由财政专户划出基金, 按照实际划出金额, 借记 “转移支出” 科目, 贷记本科目。 (十二)由财政专户向上级经办机构上解基金,及向下级经办划拨基金,按照实际缴拨金额,借记“上解上级支出” 、 “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三)根据经审定的用款计划,从财政专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按照实际划拨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 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收付款凭证,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应当逐笔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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