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重难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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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重难点汇编司考重难点汇编宪法学宪法学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规范的表现方式或者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四)宪法判例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对于这五个方面,除了总体上把握以外,对于每一种渊源也应该具体了解。 (重点掌握前四个)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指宪法规范通过条文和文件的形式形成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文件体系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就是规定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它们的宪法文件都可以称为宪法性法律,如英国的权利法案、人民代表法、王位继承法等。 在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很多宪法性法律,我国的组织法、选

2、举法、立法法等,都可以称为我国的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在长期的政治活动中,人们自愿形成的一种政治习惯,人们认为这些政治习惯具有宪法效力。 (四)宪法判例 在有判例法的国家,而且法院可以进行宪法案件的审判的国家,才有宪法判例这个渊源。我国没有这个渊础?/p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如世界人权公约等这些公约被许多国家所接受,作为自己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因此可以称为该国的宪法渊源之一。 二、宪法典的结构 由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组成。 从一般意义讲,宪法结构所具有的这种构成,具体到某一个国家的宪法,不一定同时具备这三个构成部分。我国的宪法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附则。| 考研首页 | 招生信息

3、 | 考研政策 | 辅导资料 | 考研指南 | 考研试题 | 考研书店 | 考研俱乐部当前位置:首页 考研 辅导资料 正文宪法学应试技巧与参考书目宪法学应试技巧与参考书目转自:考研人 时间:2004 年 10 月 11 日 14:31应试技巧从近几年各大名校的考研试题看,宪法部分的考题无非包括以下几种:名词解释、填空、选 择、简答题、论述题。下面我们将逐一对其进行分析。(一)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名词解释题几乎是各个院校的必考题。如:中国人民大学 1999 年和 2000 年的名词解释题分 别为:特别行政区、人民代表言论免责权、地方性法规、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宪法委员会、差 额选举等。中国政法

4、大学 1999 年和 2000 年的名词解题分别为:宪政、附带性审查、中华民国临 时约法、民族乡、日本明治宪法、法国 1958 年宪法;公民个人财产、宪法惯例、示威、宪法性 法律、参政党、英王、正当法律程序。政治大学 1998 年和 1999 年的概念辨析分别包括:宪法惯 例与宪法解释等 4 个;宪法与宪政等 5 个;结社自由等 5 个。还有其他院校考研题中也包含名词 解释,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从以上提到的名词解释看,几乎涉及到教材的各个章节。各大院校的考研题中,名词解释题 的个数不等,一般为 46 个;每个所占分值也不同,一般为 45 分。这类题考查的是最基本的知 识,往往较细,不像论述题那样

5、概括、宏观,这就要求考生在看书时特别细心,在全面复习的基 础上学会抓重点,找“题眼”重视对名词解释的复习。复习此类题时,可以思考性地划分主、谓、 宾、状语,同时将此概念的特征结合起来理解,还要想想相类似的概念,在比较、理解中求得深 刻记忆,这比匆匆一瞥就算完事效果要好得多,事半功倍。而且还可逐渐提起精神,产生兴趣。 在答此类题时,最好注意重点和全面的结合,同时还要求精练、准确。当然还得注意时间的合理 分配。下面试举两例加以说明。例如“魏玛宪法”。对于这样具有历史事实又有宪法意义的名词应 从产生时间、地点、产生背景、内容、作用等几个方面加以解释。即,魏玛宪法又称德意志宪 法,是德国立宪会议于 1

6、919 年 8 月在魏玛城通过的。由于这部宪法是在推翻帝国政府和群众 运动蓬勃发展条件下制定的,因此具有划时代的历史进步意义。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废除了君主 政体,在德国土直第一次宣告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承认人民主权原则,宣布国家权力来自人 民;规定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利;规定保护社会公共福利。此题以内容介绍为重点,辅之以其他情 况的简要介绍,可谓全面而清晰。又如在答概念辨析题时,如宪法与宪政,这种题看似难,实质 也容易。一般可分三步:(1)解释什么叫宪法、什么叫宪政;(2)两者的联系;(3)两者的 区别。其中应重点答“区别”。总之,答概念题时,不应该问什么就只答什么,应在突出重点的情况下,精练介

7、绍相关内容, 以求全面。(二)填空题、判断题和选择题(二)填空题、判断题和选择题开始搜索这三类题型主要出现在综合课考卷上,在宪法学专业课考卷上出现实属少见。西南政法大学 1995 年法学专业课考卷上曾有过这三类题型:如填空题“英国内阁的核心是”等 8 题, 共 10 空,每空 1 分。双项选择题“立法机关解释制,是指由( )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A.国 家立法机关;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干部;C.普通司法机关;D.政党;E.专门机关。”等 5 个,每 题 2 分。判断改错题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与普通法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等 5 题,每 题 3 分。这些类型的题目最好是吃透法条,且把自己认为

8、重要的部分圈起来,临考前再拿出来重点看 看。也有涉及外国宪法的部分,这就需要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宪法作一般性了 解。当然,这些类型的题也有并非是条文中的,这就要从教科书中进行总结归纳。这就要求我们 看书时要细心,在把握整体结构的基础上要会填充细节。(三)简答题(三)简答题简答题在各个高校的考题中几乎是必不可少的,所占分值也较多。到底答多少才合宜?这是 考生普遍感到迷惑的问题。从成功的经验来看,往往是看简答题在整个试题中所占的分值,从而 来决定时间和字数分配。从各大院校来看,简答题的分布是不均匀的。武汉大学有两年未出此类 题。中国人民大学近几年都保持了 3 个以上的题,分值很高。尤

9、其中国政法大学 1999 年有 76 分 的简答题,令人咋舌。北京大学经常是几个大题分天下,简答和论述分得不太清。总之,简答题 是一种基本而又重要的题型。答此类题时也切忌直率,即问什么就只答什么,这样容易导致片面 而丢分。应在此基础上,加上相关内容,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多写。在答书上基本知识和观 念的基础上,最好要有自己的一定观点,以突出新意,从而脱颖而出。虽说简答题也主要考识记 能力,可也不像平时一般知识的堆积,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一点自己的东西。同时,要注意条 理和层次性,最好分条陈述,力求避免一段式陈述,否则会显得层次不明、逻辑不清,有碍批卷 老师找得分点。试举例说明。如中国人民大学

10、1996 年考研题中有一道简答题为: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利益调整功能。答此题时,(1)可简要回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地位、特征、原则、内 容;(2)较大力度地答它的基本功能即主要是利益协调功能,这就包括为什么有利益协调功能, 从哪些方面可以体现,是怎样进行协调的。如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和形成的社会基础看,从 其行使的职权看,从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利益、评价等问题上看;(3)再简要针对我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发挥的状况加以评析。其中,(2)为重点,(3)为次重点,(1)为 非重点。这样,这道题也就较完整了。既重点突出,又全面,而且条理清晰,又有自己的评析。 还有一类简答题是辨析

11、题。如有一考题为:“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的关系”。这首先要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概念、地位;然后再简答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概 念和地位;最后再重点从两者的法律效力、法律渊源、修改、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最好再 简单谈谈现状问题。(四)论述题(四)论述题论述题在各个院校的考题中占重要地位,分值较多。几乎每个院校的考研题都包括此类型的 题,尤其近几年北京大学往往是几个大题,分不清是简答还是论述。如北京大学 1998 年的宪法 学考研题,5 个大题,每个 20 分。此类题目同样要注意合理分配时间、层次分明、全面而又有 重点,更要注意自己的理解和观点,而且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

12、际了。只有这类题,才易考察一个 考生的知识掌握程度、理论水平、以及解决、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学者认为,只有通过论述题才能真正检测出考生到底有没有研究问题的能力。论述题涉及面较大,往往跨章节,这类题要求考生在平时复习时要善于总结归纳,这样不仅 可提高归纳分析能力,而且可以临题不慌。在重点放在书本基本知识的掌握上外,还要注意收集 近几年的热点论题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也要注意所考学校导师的观点和动向。下面试举一例进行说明。如武汉大学 1998 年考题中有一道论述题为“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及其特点”。此题应该进行如下论述:(1)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其产生发展、我国公民基本 权利的内容;(2)论述其特点

13、;(3)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4)现阶段,应进一步完 善我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即针对现状展开论述,如在财产权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改善,在可 诉性问题上的简要论述。(2)和(4)为重点。总之,论述题的回答,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在以简答题作为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适当展开,予 以有理有据的分析。同时要理论联系实际,多角度地、全面而又有重点阐述所给出的命题。之所 以叫论题,是因为有“论”和“述”的结合,要求考生在“述”的基础上“论”。参考书目(一)教科书目(一)教科书目1 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2 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3 刘茂林主编宪法教程,

14、法律出版社,1999 年。4 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5 许崇德主编宪法学(外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年6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二)有关论著(二)有关论著1 王磊著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2 朱福惠著宪法与制度创新,法律出版社,2000 年。3 张庆福著宪政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 年。4 许崇德著学而言宪,法律出版社,2000 年。5 胡建淼著宪法学十论,法律出版社,1999 年。6 (英)载雪著英宪精义,法律出版社,2001 年。7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

15、学出版社,2000 年。8 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焦宏昌等编宪政精义,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1994 年。10.焦宏昌等编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 宪法学笔记 2009-5-18第一章 宪法绪论1、(识)宪法具有法的共性。2、(识)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3、(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根本法,与一般法律具有不同特点: 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

16、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4、(应)通过对特定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分析,说明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美国:1787 年宪法由 55 名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 2/3的议员同意,或者应 2/3 的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制宪会议,才能提出;而且该修正案必须经 3/4的州议会或 3/4 的州制宪会议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并发生法律效力。中国:1954 年宪法由毛泽东任主席,32 名代表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经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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