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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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附件 2: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平安附加康逸康逸人生住院人生住院日额日额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合同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保险条款设置有一定时间的等待期,请您注意2.2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8.2、9.5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

2、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9.6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7.1 ?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3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

3、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现金价值权益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恢复 6.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投保份数减少

4、8.2 年龄错误 8.3 效力终止 8.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释义9.释义 9.1 周岁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复发 9.4 意外伤害 9.5 住院 9.6 医院 9.7 每次住院 9.8 重症监护病房 9.9 毒品 9.10 酒后驾驶 9.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2 无有效行驶证 9.13 机动车 9.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9.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9.16 既往症 9.17 潜水 9.18 攀岩 9.19 探险 9.20 武术比赛 9.21 特技表演 9.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险种简称:康逸住院 险种代码:971 12平安附加康逸人生住院

5、日额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康逸人生住院日额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1116 号,2011 年 5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康逸人生住院日额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生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1.3 投

6、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 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3 周岁至 50 周岁。 1.4 犹豫期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有效身份 证件(见 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

7、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5 年。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 10 元。投保份数由您在投保时与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份数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 少。 2.2 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3等待期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因该疾 病发生相关

8、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复发(见 9.3)或 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9.4)住院住院(见 9.5)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医院(见 9.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每次 住院住院(见 9.7)的第 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 第 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

9、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 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90 日。 重症监护日额保 险金 重症监护日额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见 9.8)治 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 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 “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 。每次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 症监护病房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30 日。 按日给付的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 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

10、院给付天数。 2.3 责任免除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9)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3)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4)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

11、、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 9.15) ;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既往症(见 9.16) ;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 、流产、堕胎、节 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 (ICD-10)确定) 、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 故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潜水(见 9.17) 、跳伞、攀

12、岩攀岩(见 9.18)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 滑翔伞、探险探险(见 9.19) 、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见 9.20)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 9.21)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13、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 就诊的,应在 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于出院后 10 日内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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