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 生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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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0 年 8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犹豫期:是

2、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 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

3、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八、九、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 请您特别注意“失能及全残的定义”.第二十四条请您特别注意“失能及全残的定义”.第二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 “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第 1 页 共 12 页 【条 款 目 录】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七条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定期复查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

5、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条 特殊退费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四条 失能及全残的定义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 2 页 共 12 页 【条 款 内 容】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健宁天使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健宁天使失

6、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期

7、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度失能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

8、 由司法鉴定机构 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 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 且在该疾病被确 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 的重度失能,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重度失能之日起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 付重度失能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重度失能状态消失; 第 3 页 共 12 页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 本公

9、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发 生重度失能之日起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付重度失能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重度失 能状态消失。 二、一般失能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 由司法鉴定机构 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一般失能,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 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 且在该疾病被确 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 的一般失能, 本公司将按一般失能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 一般失能

10、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 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一般失能, 本公司将按一般失能程度等 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一般失能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每一次发生的一般失能同时满足不同的一般失能程度等级, 则本公司仅给付其 中较高一项的一般失能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一般失能,则本公司累计给 付的一般失能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与一般失能保险金给付条件, 则被保 险人只能从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

11、能保险金与一般失能保险金中选择一项申请理赔, 本公司仅对 被保险人在上述两项保险金中选择的一项承担给付责任。 三、公共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 的一般失能,本公司将在给付本条第二项所述一般失能保险金后,再给付等值于一般失能保险 金的公共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 并且自患疾病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本合同所定义的

12、全残,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 并且自患疾病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本公司将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经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及一般失能保险金后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 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合法

13、的公共运输营业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在固定时间内营运于两地之间固定路线或 航线,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机动运输工具,包括公共汽车、火车、轨道列车、旅游车、轮船和民航 班机,但自行租赁的运输工具和出租车除外。 第 4 页 共 12 页 在扣除已经给付的重度失能保险金及一般失能保险金后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 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 疾程度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 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

14、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 则被保险人 只能从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能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中选择一项申请理赔, 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 在上述两项保险金中选择的一项承担给付责任。 五、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项所述重度失能保险金给付条件, 本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 诊重度失能之日起至重度失能状态消失期间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 的已交保险费总和(仅指以标准体3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分,且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15、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一般失能或全残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失能、一般失能或全残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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