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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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预合同 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预合同 沪 (2015)出让合同第 号(1.0 版)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 让 人: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 通讯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松汇西路 1188 号 邮政编码: 201600 电话: 57818320 传真: 67813813 受 让 人: 出资比例: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1受 让 人: 出资比例: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

2、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 让 人: 出资比例: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出让人授权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受

3、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按约处分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 201517413190447320 ,宗地总面积大写 捌仟陆佰伍拾肆點贰 平方米(小写 8654.2 平方米) ,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捌仟陆佰伍拾肆點贰 平方米(小写 8654.2 平方米) 。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松江区永丰街道(松江区永丰街道3新城主城 H 单元 H30-01 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块)

4、 ,四至范围:东至30-02 地块,南至花园路,西至三新路,北至化工路。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 3。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4。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商办 。 第六条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

5、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 。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40 年 ,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受让人应当4向出让人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 第十条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 第一项 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

6、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 月 日之前;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 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 受

7、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5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年月日,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 。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

8、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5) 。其中: (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 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商办 ; 地上建筑容积率: 2.0 ,计容面积 17308.4 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 17308.4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商业 70%,办公楼 30% ; 地上建筑限高 40 米; 地上建筑密度: 不大于 50% 。 (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 6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 起止深度: 米; 地下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 办公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

9、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仓储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征得出让人和协调机构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和更改监管协议,同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 (四)其他规划条件: 。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第 一 项规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风貌区保护规划或村庄规划(见附件 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7(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 7)出让,受让人须

10、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三)其他设计开发要求: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办公用途的,其中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不大于 平方米。本合同中未约定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的,办公部分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见附件 X)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 (见附件)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

11、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 10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22 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30% ,绿化面积不8小于 2596.26 平方米, 集中绿地率:不少于10% ,屋顶绿化实施面积 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1、绿化其他的有关规定请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2、环卫其他的有关规定

12、请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配套建设的设计方案应征询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意见; 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处置必须提前向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渣土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 %,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 3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 (二)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项目应按照上海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08-

13、2143-2014)创建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 。 (三)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出让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9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 (一)功能业态要求: 。 (二)引入行业要求: 。 (三)其他功能管理要求: 。 第二十一条 第

14、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成物业的运营管理要求如下: 1、 ;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应按照本条第 1、2 项规定自持物业。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行持有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 %(计 12115.88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 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行持有建筑面积不低于 70 %(计 3634.764 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物业; 3、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 科研、 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4、其他物业自持要求: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在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期间,出让宗10地范围内渣土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15、 地下空间利用产生的渣土,鼓励综合利用,需要外运的,应当优先运输到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滩涂造地、景观营造等区域;区县渣土管理部门无法指定区域的,应当运输到符合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 50 号)规定的消纳场所。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应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 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 ,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汇交义务,并对用地范围内布设的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设施,以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年限内,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二 项 规 定 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1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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