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适用於金融机构的打击洗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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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 關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打 擊 洗 錢 監 管有 關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打 擊 洗 錢 監 管 詳 細 立 法 建 議 的 第 二 次 公 眾 諮 詢詳 細 立 法 建 議 的 第 二 次 公 眾 諮 詢 - 諮 詢 總 結諮 詢 總 結 引 言引 言 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完 成 打 擊 洗 錢 擬 議 法 例 大 綱的 第 一 次 公 眾 諮 詢 及 考 慮 接 獲 的 意 見 後 ,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七日 就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打 擊 洗 錢 監 管 的 詳 細 立 法 建

2、議 , 進 行 第 二次 公 眾 諮 詢 。 諮 詢 期 已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六 日 結 束 。 2. 在 為 期 兩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期 內 , 我 們 為 銀 行 業 、 證 券 業 、 保 險業 、 匯 款 代 理 人 和 貨 幣 兌 換 商 舉 辦 了 八 場 業 界 諮 詢 會 , 總 出 席 人數 超 過800 人 。 另 外 , 我 們 共 接 獲45 份 由 個 別 人 士 、 金 融 機構 、 專 業 團 體 和 商 會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名 單 載 於 附 錄附 錄 )。 此 外 , 我 們出 席 了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3、會 於 2010 年 5 月 24 日 舉 行 的 一 場 公聽 會 , 有 12 個 業 界 團 體 和 商 會 的 代 表 出 席 。 3. 公 眾 普 遍 支 持 諮 詢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 即 把 適 用 於 金 融 機 構 的 客戶 盡 職 審 查 和 備 存 紀 錄 規 定 納 入 法 例 , 以 及 為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1設 立 發 牌 制 度 , 並 就 詳 細 立 法 建 議 提 出 了 具 體 意 見 。 本 文 件 撮 述就 各 議 題 收 集 到 的 主 要 意 見 及 政 府 當 局 的 回 應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局 在 擬 備

4、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金 融 機 構 )條 例 草 案 時 , 已 考 慮 到 在 諮 詢 期 內 接 獲 的 意 見 。 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藉 此 機 會 感 謝 所 有 提 交 意 見 書 或 出 席 諮 詢 會 的回 應 者 提 出 其 寶 貴 意 見 。 1 我 們 把 匯 款 代 理 人 和 貨 幣 兌 換 商 改 稱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 “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 這 詞 語會 在 本 文 件 全 文 使 用 , 其 涵 義 與 諮 詢 文 件 提 到 的 匯 款 代 理 人 和 貨 幣 兌 換 商 的 涵 意

5、 相同。 2法 例 的 涵 蓋 範 圍 及 指 定 有 關 當 局法 例 的 涵 蓋 範 圍 及 指 定 有 關 當 局 法 例 的 涵 蓋 範 圍 5. 對 於 我 們 建 議 新 法 例 應 涵 蓋 的 金 融 機 構 界 定 為 銀 行 業 條 例 所指 的 認 可 機 構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所 指 的 持 牌 法 團 、 保 險 公司 條 例 所 界 定 的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 獲 委 任 保 險 代 理 人 及 獲 授 權 保險 經 紀 , 以 及 金 錢 服 務 經 營 者 , 大 多 數 回 應 者 都 贊 成 。 6. 有 個 別 回 應 者 建 議 ,

6、其 業 務 不 涉 及 資 金 轉 移 的 若 干 類 別 金 融 機 構(例 如 提 供 企 業 融 資 意 見 的 持 牌 法 團 、 市 場 莊 家 和 再 保 險 公 司 ),應 獲 豁 免 納 入 打 擊 洗 錢 制 度 。 我 們 已 檢 討 這 個 問 題 , 不 過 , 我 們不 能 放 寬 相 關 的 建 議 , 因 為 在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特 別 組 織 )就 須 受 打 擊 洗 錢 監 管 規 限 的 金 融 機 構 的 定 義 下 , 這 些可 能 會 被 用 作 進 行 洗 錢 活 動 的 機 構 並 不 獲 得 豁 免 。 我

7、 們 注 意 到 ,這 些 機 構 現 時 須 遵 守 監 管 機 構 發 出 有 關 打 擊 洗 錢 規 定 的 指 引 。 指 定 有 關 當 局 7. 對 於 我 們 建 議 打 擊 洗 錢 監 管 制 度 應 採 用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的 機 構 為 本監 管 模 式 , 回 應 者 普 遍 表 示 支 持 。 一 些 回 應 者 指 出 確 保 適 用 於 不同 行 業 的 金 融 機 構 的 打 擊 洗 錢 的 監 管 和 執 法 須 一 視 同 仁 的 重 要性 。 新 法 例 會 訂 定 一 套 適 用 於 所 有 受 監 管 行 業 的 劃 一 要 求 及 各 項適 當

8、 措 施 , 以 確 保 各 有 關 當 局 的 執 法 一 致 。 此 外 , 在 各 監 管 機 構之 間 也 會 設 立 交 流 計 劃 及 溝 通 平 台 。 金 融 機 構 的 責 任金 融 機 構 的 責 任 8. 回 應 者 普 遍 贊 成 建 議 的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責 任 , 因 為 該 等責 任 反 映 特 別 組 織 所 訂 標 準 的 相 關 規 定 。 雖 然 回 應 者 提 出 的 問 題大 多 是 為 了 釐 清 執 行 細 節 , 但 他 們 也 提 出 了 若 干 重 要 事 宜 供 當 局考 慮 。 詳 情 闡 述 如 下 。 3

9、客 戶 的 定 義 9. 很 多 回 應 者 都 認 為 , “ 客 戶 ” 一 詞 的 建 議 定 義 過 於 廣 泛 。 經 檢 討並 與 監 管 機 構 討 論 後 , 我 們 認 為 , “ 客 戶 ” 一 詞 可 以 一 般 字 面 的解 釋 來 理 解 , 而 金 融 機 構 在 識 別 與 其 有 業 務 關 係 或 交 易 的 客 戶 時應 沒 有 困 難 。 因 此 , 我 們 不 會 在 新 法 例 中 為 “ 客 戶 ” 一 詞 下 定義 。 延 遲 核 實 客 戶 的 身 分 10. 銀 行 業 的 回 應 者 關 注 到 , 假 如 金 融 機 構 在 完 成 核 實

10、 客 戶 身 分 的 手續 前 , 不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准 與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 則 其 日 常 運 作可 能 會 受 影 響 。 經 檢 討 後 , 我 們 已 修 訂 有 關 的 立 法 建 議 , 訂 明 在避 免 干 擾 業 務 的 正 常 運 作 所 需 , 而 可 能 涉 及 的 洗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資金 籌 集 活 動 的 風 險 也 被 有 效 地 管 理 的 情 況 下 , 金 融 機 構 可 獲 准 延遲 核 實 客 戶 的 身 分 。 對 保 險 受 益 人 進 行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11. 保 險 業 的 回 應 者 關 注

11、到 “ 實 益 擁 有 人 ” 的 定 義 涵 蓋 人 壽 保 險 保 單的 受 益 人 , 指 出 在 訂 立 保 單 時 對 保 險 受 益 人 進 行 客 戶 職 審 查 會有 實 際 困 難 , 因 為 金 融 機 構 要 在 保 險 金 支 付 後 才 會 與 保 險 受 益 人有 直 接 的 業 務 關 係 。 我 們 了 解 保 險 業 所 提 到 的 運 作 困 難 。 關 於 這個 問 題 , 特 別 組 織 最 近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澄 清 了 對保 險 受 益 人 進 行 客 戶 職 審 查 的 規 定 。 我 們 會 相 應 修 訂

12、 有 關 的 立法 建 議 , 規 定 保 險 公 司 在 保 單 持 有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時 仍 須 識 別 受 益人 , 但 可 在 保 險 金 支 付 時 才 核 實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 簡 化 的 盡 職 審 查 12. 有 些 回 應 者 建 議 , 應 給 予 金 融 機 構 彈 性 , 使 其 得 以 根 據 風 險 評 估結 果 , 在 低 風 險 的 情 況 下 對 客 戶 採 取 簡 化 的 盡 職 審 查 , 也 可 對 來4自 “ 對 等 司 法 管 轄 區 ” 名 單 以 外 的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 低 風 險 ”客 戶 , 採 取 簡

13、 化 的 盡 職 審 查 。 從 合 規 角 度 而 言 , 我 們 不 能 推 行 這項 建 議 修 訂 , 因 為 特 別 組 織 規 定 , 並 不 容 許 金 融 機 構 酌 情 決 定 對客 戶 採 取 簡 化 的 盡 職 審 查 。 更 嚴 格 的 盡 職 審 查 13. 有 些 回 應 者 關 注 到 , 在 客 戶 不 能 親 自 確 定 其 身 分 的 情 況 下 須 實 施更 嚴 格 的 盡 職 審 查 。 有 些 回 應 者 更 建 議 , 對 非 面 對 面 進 行 的 交 易應 採 取 簡 化 的 盡 職 審 查 。 從 合 規 的 角 度 而 言 , 我 們 無 權

14、 推 行 這 項建 議 修 訂 , 因 為 特 別 組 織 規 定 , 如 客 戶 不 能 親 自 前 去 確 定 其 身分 , 洗 錢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風 險 就 會 較 高 。 我 們 仍 然 認 為 , 新法 例 訂 定 的 額 外 措 施 可 減 輕 這 種 情 況 所 涉 及 的 較 高 風 險 , 所 以 不應 刪 除 。 更 新 現 有 帳 戶 的 資 料 14. 許 多 回 應 者 都 強 烈 反 對 在 新 法 例 實 施 後 兩 年 內 對 所 有 現 有 帳 戶 採取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的 擬 議 規 定 , 因 為 更 新 客 戶 資 料 (尤 其

15、 是 更 新 不活 躍 的 帳 戶 及 以 海 外 為 基 地 的 客 戶 的 資 料 ), 可 能 會 遇 到 困 難 和造 成 行 政 負 擔 。 他 們 建 議 , 只 有 在 發 生 特 別 事 件 而 有 需 要 對 現 有客 戶 重 新 進 行 盡 職 審 查 時 , 才 須 更 新 現 有 帳 戶 的 客 戶 資 料 。 15. 業 界 曾 在 第 一 次 諮 詢 時 建 議 , 新 法 例 應 訂 明 讓 金 融 機 構 在6 至18 個 月 的 指 明 期 間 內 完 成 更 新 現 有 帳 戶 客 戶 資 料 的 工 作 。 有 關的 建 議 要 求 是 應 業 界 的 建

16、 議 而 制 定 的 。 經 檢 討 後 , 我 們 同 意 , 只有 在 發 生 特 訂 的 事 件 時 , 才 觸 發 更 新 現 有 帳 戶 的 客 戶 資 料 的 法 定要 求 。 這 些 特 訂 事 件 會 在 新 法 例 中 訂 明 。 5有 關 電 匯 及 匯 款 安 排 的 打 擊 洗 錢 責 任 16. 有 數 名 來 自 保 險 及 證 券 業 的 回 應 者 關 注 到 , 有 關 處 理 電 匯 的 打 擊洗 錢 規 定 (即 如 果 原 匯 款 人 的 資 料 不 完 備 , 則 須 拒 絕 接 受 所 匯 入的 款 項 )是 否 適 用 於 該 兩 個 行 業 , 因 為 有 關 行 業 機 構 只 是 從 客 戶的 銀 行 戶 口 接 收 為 支 付 保 險 費 或 結 算 證 券 交 易 而 匯 入 的 款 項 , 根本 無 法 控 制 匯 款 的 過 程 。 我 們 已 在 諮 詢 會 澄 清 , 有 關 處 理 電 匯 的打 擊 洗 錢 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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