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人身权的侵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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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权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影响巨大的“通化串子寻亲”案案情案情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弄清事实,3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个男孩。宫克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是与李

2、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亲子鉴定,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0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判决判决 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的数额为50多万元。点评点评 这是一个影响巨大的民事案件,无数的人都在关注这个案件,关注寻亲的进展,关注法院如何判决这个案件。判决的结果公布之后,人们都对判决支持这种从未

3、过的诉讼请求而持肯定态度,同时,对于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则有的加以肯定,有的认为赔偿太少。我对这个案件的关注,不在于判决的赔偿数额高低,因为任何一个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对于具体赔偿数额的判定,都会有不同的意见,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我对这个案件最为关注的,在于这个案件所侵害的客体的特殊性。在我国的民法研究和实践中,侵权行为所保护的客体几乎就是集中在人格权和财产权上面,对于身份权的民法保护极为薄弱,尤其是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亲权,几乎对它是不是一个权利似乎都值得怀疑,更没有对侵害亲权的案件的成功判决。可是,事实就是这样的无情!亲权不仅是一个身份权,而且确实能够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

4、并需要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一个“串子寻亲”案,将亲权、亲权侵害和亲权保护演绎得无比的生动和鲜明。这个案件给那些对于民事权利观念,尤其是身份权观念淡漠的人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教材。在这里,我也对亲权受到侵害所遭受痛苦的当事人予以深切的同情!间接侵害婚姻关系是否侵权间接侵害婚姻关系是否侵权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案情案情年月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

5、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审判审判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点评点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间接侵害夫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院的判决结

6、果是正确的,为正确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法院审理的侵害婚姻关系案件还比较少见。很多学者倡议法院受理这类案件,但是,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在美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案件被称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明确规定,干扰家庭关系侵权案件包括直接干扰婚姻关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和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四种。其中,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类似于大陆法系的侵害配偶权的案件,如离间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导致一方拒绝回复与他方共同生活、与夫妻一方有犯

7、罪的性交往行为(通奸)。如果实施这些行为是由于当事人父母建议、受害配偶同意、宽恕,或者有正当离婚理由的,则不构成该种侵权行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是指受害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以致性能力丧失的情形。对该受害者承担责任的被告,对于受害人的配偶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应对受害人的配偶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健康损害以及受害人的配偶的婚姻关系损害。此外,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售药,也是一种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本案正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健康损害,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

8、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院在审理这种侵权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依附于主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案件中,存在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即加害人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时产生了两个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主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产生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从侵权法律关系,侵害的是配偶权,产生的是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后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是依附于主要侵权法律关系的次要的法律关系。两者是重合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竞合的法律关系。因此,主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是

9、侵害健康权的双方当事人,而从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则是健康权受侵害的受害人的配偶和加害人。雨花台区法院在认定这两个重合的侵权法律关系上,意见是完全正确的。第二,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是作为(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直接违反的是不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不作为义务或某些情况下的作为义务。损害事实的要件,损害的既是健康权,也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即配偶相互之间的性利益。因果关系的要件,则是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与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与受害人配偶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性利益的损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

10、关系。必须具备这样两个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最后,主观过错的要件,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处理这类侵权案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的是要确定主侵权责任的构成,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雨花台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在认定侵权责任构成中基本上是正确的,只是在认定侵权行为间接侵害的客体时略有不足,最好进一步认定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配偶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性利益。第三,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视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所适用的归责原则而定。如果主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

11、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如果主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无过错责任,那么,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责任构成上就不再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如果主侵权行为的责任性质是推定过错,其主观过错的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那么,附随主侵权行为的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同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须举证证明其主张,证明成立者,不负责任。本案被告在倒车的时候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性质应当是过错责任,法院判决确认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正确的。如果损害是在高度危险作业

12、中所致,那就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行为人即便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第四,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又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责任,就应当判决侵权人在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再承担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人怀疑,对于这种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是否可以像雨花台区法院这样作出判决?我认为,这种侵权案件的关键是加害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主侵权行为。加害人的主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就享有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法院应当保障这种赔偿请求权得到实现。至于间接侵害婚

13、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主要还是一个认识问题。只要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了受害人性功能障碍,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就应当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法的应有之意,不一定要有明文规定,法院自可以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作出肯定的判决。鞠瑛等诉郭晋荣以集体名义获得的荣誉应归全体成员享有荣誉权纠纷案鞠瑛等诉郭晋荣以集体名义获得的荣誉应归全体成员享有荣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原告:鞠瑛(反诉被告),女,岁,住无锡市清扬新村幢号室。原告:刘士英(反诉被告),女,岁,住无锡市槐古新村号室。原告:周兆俊(反诉被告),男,岁,住无锡市

14、塑机新村号门室。原告:马惠忠(反诉被告),男,岁,住无锡市塘泾桥下号。被告:郭晋荣(反诉原告),男,岁,住无锡市中桥三村号室。原告鞠瑛、刘士英、周兆俊、马惠忠与被告郭晋荣原均为无锡市锅厂技术科职工。年,他们五人自发组成技术科学法小组(以下简称学法小组)。年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工人日报社联合组织举办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规定个人或者集体均可参赛。其中,无锡是一个赛点,由无锡市总工会成立无锡赛点竞赛领导小组。竞赛分为初赛和复赛。学法小组成员郭晋荣、鞠瑛、刘士英以个人名义参加了初赛,学法小组也以集体的名义参加了初赛(署名技术科),试卷答题具体由郭晋荣执笔。经第一轮初赛后,署名技术科的答卷进入下一轮复

15、赛,成绩为分。年月日下午时,郭晋荣持技术科准考证参加复赛,郭晋荣在姓名栏内填写了郭晋荣个人名字,并在该试卷上写上“因技术科学法小组成员在月日工作调动,故改由原技术科学法小组成员个人参加”的注释,但无锡赛点组织者将复赛参加者仍改为技术科。技术科复赛成绩为分。最后,技术科初、复赛平均得分为分,被评为无锡赛点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嗣后,无锡赛点工作人员填发了由年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事先打印下发的表彰授奖会议的通知,由郭晋荣代表学法小组进京领奖。同年月日,郭晋荣代表学法小组执笔撰写学法的目的在于应用一文。年月,郭晋荣在北京代表学法小组领回奖品中华学习机微机一台,价值人民币元。年月日,无锡

16、日报登载了“无锡赛点万职工读书学法”的消息,其中被评为一级优秀奖的有无锡锅厂技术科学法小组。同月日,工人日报登载年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获奖名单,其中无锡锅厂技术科学法小组荣获一级个人优秀奖。同年月日,年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无锡赛点竞赛领导小组发文对无锡锅厂技术科学法小组等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年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获奖的荣誉证书由全国组委会统一下发,无锡赛点竞赛领导小组在具体负责填写获奖者的姓名时,填写了“郭晋荣”个人名字。原告鞠瑛等人得知此事后,以被告郭晋荣将学法小组集体一等奖荣誉和奖品占为己有为理由,向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学法小组名义享有该荣誉,并合理分割奖品。被告郭晋荣辩称:参赛的两次试卷都是我个人完成的,并获得了好成绩,被评为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荣誉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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