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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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讲解收入总额o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o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 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o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o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

2、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 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o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 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总额o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 他存货取得的收入。o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 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

3、服务、 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 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收入总额o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 产取得的收入。o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收入总额o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 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 益性投资,或

4、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 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o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 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总额o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 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 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o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

5、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 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 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收入总额o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 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 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 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 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 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 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收入总额o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

6、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 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 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 量确认收入的实现。o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 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 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入确认的时间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

7、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o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o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方;o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 没有实施有效控制;o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o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o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 确认收入实现时间:o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o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o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

8、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o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的时间o(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 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o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 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o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 商业折扣

9、,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 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o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 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 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 用扣除。o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 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 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o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

10、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o(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o(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o(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 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 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 已确认劳

11、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收入确认的时间o(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o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 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o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 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o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o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o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 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

12、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o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 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 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 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o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 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o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o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 商

13、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 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 的销售收入。 不征税收入o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 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o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 )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 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 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o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 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 管理,以及在向公民、

1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 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 财政资金。 o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 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o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15、资收益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免税收入o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 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税收入o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 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 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免税收入o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

16、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 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 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 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 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免税收入o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 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o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o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 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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