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包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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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冒用他人包装如何处理?冒用他人包装如何处理?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一药店销售的红霉素片外包装异常, 与所标示药品生产厂家 A 厂生产的同种药品明显不同,遂对该药品进行抽样送 检。后经对该药店购进渠道调查得知:该药品是由 B 厂销售人员销售的。销售 人员将 B 厂生产的同种药品冒用 A 厂药品包装销售给该药店。药品检验所对该 药品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其性状鉴别含量符合规定。在对该药店销售的上述红霉素片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假冒的药品就是假药,对其无须检验,应对该药店以销售假药 红霉素片进行处罚;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按假药进行处罚,应以不正当竞争,移 送工商

2、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分析本案中,B 厂销售人员将本厂药品冒用 A 厂同种药品包装的行为,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48 条第三款第二项“未经批准生产”之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B 厂、销售人员及该药店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义上的“批准生产” 笔者认为,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生产”内容不仅仅是生产 厂家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药品、确保药品内在质量无问题就可以了,应该属 于广义上的“批准生产”。每种药品都有其特定的功效和作用,国家在审评批准药品时,对药品都规 定有明确的适应症、功能主治、禁忌、服法用量及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 31 条

3、规定:生产已有国家 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出申请,报送有关 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实施条例中规 定的“有关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包括药品名称、药品说明书、起草 说明及参考文献、包装、标签设计样稿、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 择依据及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而且,以上材料只有经审核认为符合的,方发 给药品注册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也就是说,每个获经“批准生产”药品的企业,其“批准生产”的内容既有依 据国家药品标准生产药品、确保药品内在质量的内容,又有药品包装、说明书、 标签等外在形式的内容。因此,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中, “批准生

4、产”的含义应当涵 盖药品名称、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包装等有关内容在内的广义上的“批准生 产”,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内容制售药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 产、销售药品。本案中,B 厂与 A 厂生产的红霉素片属同一品种,二者依据的国家药品标准是一样的,药品内在质量无太大差异(药品检验报告显示其性状鉴别含量符 合规定) ,但该药品的包装等内容未经批准却擅自使用,其红霉素片按照药品 管理法第 48 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检验报告不是唯一标准药品检验报告并不是确定药品合法、真伪的唯一标准。所谓合法药品,是指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合法药品生产 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的,包

5、装、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经合法药品经营企业 经营或在合法医疗机构药房调配使用的药品。药品是内在质量与外在形式的统一体,一种药品合法、真伪与否,除了其 内在质量之外,其药品包装等外在形式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 药品管理法规 定,因标明的适应症、有效期、生产批号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应视同假 药、劣药论处,无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质量检验结果。这说明了药品包装等外 在形式在判别药品合法、真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案不能仅仅以药检 所检验结果作为红霉素片真伪与否的判定依据,而应按照“未经批准生产”的药 品视同假药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将“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 场交易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B 厂冒用 A 厂药品包装,为本厂 生产的药品披上 A 厂的“外衣”,会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上述规定,药监部门 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在不违 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处理。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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