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

上传人:xy****7 文档编号:45417002 上传时间:2018-06-1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5.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司法考试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司法考试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司法考试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司法考试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2016 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鸭题榜”APP”APP2016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汇总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被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后,被追诉人称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被动地接受传讯、

2、追诉和审判,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而是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一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的诉讼主体。(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被追诉者。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被定罪、判刑。作为被迫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例如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接受传唤,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等。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

3、0162016 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鸭题榜”APP”APP(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种类。法律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于自愿。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许多防御性权利。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

4、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5、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2016 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鸭题榜”APP”APP的机关。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3)拒绝回答权

6、。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4)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 10 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5)参加法庭调查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在法庭上宣读、播放的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6)参加法庭辩论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7)最后陈述权。被告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8)反诉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

7、出反诉。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很多的救济性权利。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申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2016 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鸭题榜”APP”APP请复议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2)控告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8、。(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4)申诉权。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第 2 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5)上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除了以上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权。这些程序保障权对维护犯

9、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程序保障权主要有:(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2016 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鸭题榜”APP”APP(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排除非法证据;(4)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5)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6)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只

10、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一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等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4)依法按时出席法庭并接受法庭审判。(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6)对于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义务履行或协助执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

11、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2016 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鸭题榜”APP”APP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解释第 160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根据解释第 138 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

12、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亦不受理。根据解释第 139 条和第 140 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1)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2016 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鸭题榜”APP”APP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 160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

14、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 2 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四机关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15、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10 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2016 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司法考试免费做题,请搜索“鸭题榜鸭题榜”APP”APP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时,依据最

16、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如下程序处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10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只做考试概率高的题目,201620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