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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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法法第五章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一、概述 二、有关提单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二)路上货物运输与路上货物运输法(三)航空货物运输与航空货物运输法(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1、海上货物运输2、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法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二)路上货物运输与路上货物运输法1、铁路运输及铁路运输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2、公路运输及公路运输法国际公路运输公约(三)航空货物运输与航空货物运输法

2、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简称海牙议定书)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 规则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二、有关提单的法律制度(一)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二)提单的内容和种类(三)承运人的这人期限、责任限制和免责事项(一)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已装船 的证明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二)提单的内容和种类1、提单的内容2、提单的种类1、提单的内容提单正面条款 关于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各船运公司拟制的提单大致相同,一般包括 下列各项:(1

3、)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2)托运人的名称;(3)收货人的名称;(4)通知方;(5)船舶名称;(6)装货港和卸货港;(7)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8)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9)运费的支付;(10)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1、提单的内容提单背面条款 海运提单的背面通常载有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各种提单 格式的条款虽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1)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2)承运人责任条款;(3)承运人的免责;(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5)赔偿责任限额条款;(6)特殊货物条款;(7)留置权条款;(8)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9)双方有责碰撞条

4、款。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拥挤、转运等内容的条款。2、提单的种类按货物是否装船分类: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按提单上是否有不良批注分类: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分类: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责任限制和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 则是目前调整海上班轮运输的三个国际公 约。 1、责任期限 2、责任限制 3、免责事项海牙公约 海牙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署 ,1931年6月2日生效。该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 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欧美各国为首的许多国家加入了 这个公约。有的国家直接将海牙规则作

5、为国内法的一部 分;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以海牙规则 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德国、法国、 比利时、台湾地区则根据海牙规则的基本精神,另行制 定了相应的国内法。所以,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 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我国未加入该公约,但如同很 多非缔约国一样,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在提单、运输方面 ,也参照了该公约。维斯比规则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8年在布鲁塞尔召开了外交会议。会 议最终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的议定书,1977年6月23日生效。经该议定书修改后的 海牙规则被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如下修改: (1)增

6、加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2)集装箱条款 (3)关于提单的证据效力 (4)延长了诉讼时效 (5)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制 (6)适用范围1、责任期限 我国海商法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运输 加以区分,并在承运人承担责任上分别作出规定:对于集装 箱装运的货物在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 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即 “接到交”条款;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 期间,即“钩至钩”条款。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由双方协议决定,这样,对非集桨箱货物适用海牙规则 ,而对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

7、起讫适用汉堡规则。2、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是指对承运人因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承运人有权不予赔偿。对此,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有不同的规定。对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的赔偿限额,海牙规则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为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汉堡规则为835个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个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我国海商法规定,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666.67个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3、免责事项 承运人的免责包括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

8、失 免责。 过失免责(1种):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 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无过失免责(16种):火灾,海难,天灾,战争,公敌行为,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管制和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 人或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罢工,暴动和骚乱,救 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货物的固有缺陷,包装缺陷 ,标志不清或不当,船舶的潜在缺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 其他雇员无过失或私谋得其他原因。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原则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原则(一

9、)保险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费用(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险别(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海上货物 运输保险对约定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进行赔偿。风险主要包括海上风险和 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又叫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附随 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是指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10、如暴风雨 、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 意外事故是指由偶然的或非意料中的意外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 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海盗劫掠等。 (2)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风险 ,它不包括由货物自然属性或内在缺陷所造成的必然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一般外来原因所导致的风险。如偷窃、渗漏、短量、雨 淋、提货不着、串味、受热受潮等。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交 货不到和拒收等。(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又称为海损。按货物损失的程

11、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 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 以无法挽回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 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2)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

12、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全损程度,而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的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种部分损失。(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费用 承保的费用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物因遭 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产生的费用方面的损失给予的赔 偿。承保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船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危险 时,采取一切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有效措施而产生的 费用,此项费用由保险人补偿。 (2)救助

13、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 故时,依靠本身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 措施,获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3)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和船舱搁浅后 检验舱底的费用。(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往来函电等。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接受并签署投保单时成立,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早于保险单证签发的时间。(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险别 目前在国际上比

14、较通用的条款是伦敦保险协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我国经常使用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IC)。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1.协会货物条款(A)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

15、auses)。 在伦敦新条款中,协会货物(A)险、(B)险、(C)险是主险,可单独投保, 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是附加险,一般不 能单独投保。在需要时,战争险、罢工险可独立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将保险险别分 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CIC的基本险别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起讫,均采用国际 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 规定的办法处理。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 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 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 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 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 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2)CIC的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11种)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 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8种) 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 险;交货不到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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