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教授:知识产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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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春田教授:知识产权的概念刘春田教授:知识产权的概念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刘春田教授时间:2009 年 7 月 12 日地点:文泓楼一楼报告厅2009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 点,我国知识产权界著名学者刘春田教授为全体学员讲解了知识产权的概念一课,从而为本次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知识产权)课程的学习拉开了序幕。授课的内容主要涉及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理解、知识产权对象和客体的区分以及知识和信息的关系等问题。刘春田教授首先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热”的现象谈起,以生动幽默的语言回顾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基本历程。“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第一次见诸我国媒体是 1973 年,当时贸促会会长任

2、建新率团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新华社发回来的报道中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后来,学术界还发展出“智慧财产”、“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等多种称谓。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方面,刘春田教授指出“私权公权化”理论存在若干认识上的误区。他特别强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确立的重要意义,认为公权力的不当介入可能给知识产权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他还以商标注册为例,认为政府主管机关的角色应该是作为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审查和证明的部门,它是一个公共权力的参与,是一个确权活动。而不应该认为是一种公授于私的权力。刘春田教授认为正是由于受到权力观念和部门利益的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难以实现自身的体系化,以及缺乏和民

3、法体系的相融合。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何界定,国内学术界的观点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阐述方式:第一种是下定义的方法,例如郑成思教授主张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二种是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主要构成的方法,指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三个法律领域。刘春田教授认为上述两种定义方式均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基于此,他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出如下界定:“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论证的主要理由包括:首先,“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界限。劳动是同质的,它是一个重复的过程,可以互相交换。而创造的质是不一样的。刘春田教授以

4、工人和知识分子为例,形象地说明了创造者和复制者的不同。劳动的技能是可以训练、学习和传承,所以它不是创造,它只是现状。创造就是质的飞跃,而复制是在质变的基础上,量的扩张。创造是不可重复的、不可复制的、不可传承的、不可学习的、不可训练的,它一定是前所未有的。刘春田教授还认为“技术是创造性的劳动”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创造不是一种劳动,不属于劳动。其次,“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界限。智慧和智力只是一种能力,能力是主观的,而成果是客观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立足于某种成果,以创造成果的有无、性质和类别为依据。再次,“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活动”划清界限。后者所界定事物的性质和范围强调的是一种

5、行为及其过程,它只可能导致诸如劳动法、合同法意义上的某些权利,但不能产生知识产权。因此,行为及其过程不具备知识产权性。第四,“创造”与“非创造”应该划清界限。并非所有智力活动都有创造性,“创造成果”的界定,使知识产权进一步将非创造性成果排除在保护对象之外。只有“创造成果”才具备产生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第五,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因为财产权的价值来源不同,创造成果无法涵盖工商业标记。创造成果来源于市场需求,工商业标记的价值并非来源于自身市场价格,而是伴随它所指代的事物的市场交易额的变化而增减。最后,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一种形式条件,它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1

6、.并非一切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都受法律保护,而是需要进行筛选、剪裁和取舍;2.并不是所有施加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法律规制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否等同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例如,吴汉东教授就没有明确区分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而刘春田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和客体是截然不同的,必须对二者予以严格划分。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他们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是有形的,客观的。而权利的客体是指法律设定保护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的客体则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对象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

7、或称社会关系。因此,对象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对象及法律事实与一定的法律规定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解决了什么是物、什么是知识、什么是财产的问题。基于上述区分,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针对有学者把“知识产权”等同于“信息产权”的观点,刘春田教授发表了自己的不同见解。他明确指出:信息与知识是两个最简单、最常用,也是最易混淆的术语。相对而言,信息是第一性的,知识是第二性的。按照信息科学描绘的世界图景,客观世界是由质料、能量、信息三者构成的。这说明信息同质料、能量一

8、样,是构成物质世界的要素。这里的信息无疑是先天的,是世界本源,万物始基,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永恒的“自在”之“物”,这种自在信息是第一性的,是人类认识和描述的对象。而人的思想、情感,作为自为的和再生的信息,是后天的信息,但是作为被描述表达的对象,同样是第一性的,这说明,信息不同于知识。信息始终是被描述的对象,知识则是人类在认识的基础上对信息的描述,是人为的形式。信息和知识之间,既非属和种,亦非整体与部分,而是“本”与“标”的关系。这两个概念并无共同之处,知识不是信息,信息也不是知识。它们各自所界定的,是本质不同的两种事物。二者存在如下显著的区别:1.信息是世界存在方式之一,知识是人类对信息的

9、描述。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信息不是某种超越物质的东西,它归根结底还是一种物质的属性。知识是人类对世界描述与刻画的成果,是人的认识与意志在客观世界的投影,是人为创造的客观存在。2.信息是无限的,而知识是有限的。无论在客观世界,还是主观世界,信息作为物质的属性,与物质同在。物质永恒无限。知识属于人类,是人类对无限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世界就其认识所作出的表达。但是,人类对物质世界之认识,始终是有限的。3.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没有真伪之分。知识是认识的产物,是对主观认识的表达、是多元的、相对的,有正误之别,可以造假。4.信息不具有传递性,知识则可以传递。我们传递的都是知识,没有信息。谁听说过

10、思想的、感情的东西是可知的、可传递的?5.信息并非人的支配对象,知识则完全屈从于人的支配。信息无论作为自在、自为或再生之物,都不因人类的研究、认识和被描述而改变。知识则是人类对主观认识的客观描述,是人类用以沟通思想和情感的工具发明,知识纯属“人界”之物。因此,知识和信息,在物理上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事物。那种认为知识是信息的一部分,并把知识产权归于信息产权的学术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在课程的互动环节,刘春田教授还就一些同学所提出的商标价值评估过程中是否应该考虑商誉的市场影响、知识产权对象和客体的区分等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大家今后作进一步的交流与探讨。最后,暑期学校的第一堂课在良好的沟通、互动氛围中结束,刘春田教授生动精彩的讲授、独立思考的品格和诙谐幽默的言辞为同学们学习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提供了很好的启发。文字整理:孟奇勋编辑:凡咏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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