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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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行政法学有关知识行政法概述 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法当代中国法律分类及主要部门法律概述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法律规划构成要素 行政法治原则当代中国法律分类及主要部门法律概述当代中国法律分类及主要部门法律概述宪法:宪法(主导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附属部门)经济法: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民法家庭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

2、等。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文教科技法: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卫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维护城镇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规)、工农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业登记法、商标法等)、行政诉讼程序法等。刑法司法程序法:刑民事诉讼程序法(主导部门),包括: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劳教法、劳改法、监狱管理法、国

3、际私法(指冲突法)(附属部门)。军事法城乡规划法的法律属性城乡规划法的法律属性并不是从属于单一的部门法,从城市规划的调节对象看,它可以归属于经济法范畴;而作为城乡规划本身的特点,尤其是编制和实施的大部分工作由政府组织和承担,规划法的内容较多涉及到对政府行为的规范,由此它也构成了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它还与民法紧密相扣,规划法需要规定土地使用者在自由支配土地利用时必须承担的约束义务,关于相邻权和物权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效力。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对社会各项事务实施国家行政管理 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即指规定

4、国家 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 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 一个部门法。任务:规范国家对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规则,保证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有效 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 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参与其间并起主导作用。我国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四大类: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权利、审判、检查)的关系。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eg:行政诉讼法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5、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内容1. 1. 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2. 2. 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划分的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划分的行 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这部分法政权具体运作的法

6、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这部分法 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诸如公安、环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诸如公安、环 保、税务等等。一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保、税务等等。一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 各个部门都有关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各个部门都有关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 如行政立法的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如行政立法的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 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3.

7、 3.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法制监督法:主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主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监督关系。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 政赔偿法等。政赔偿法等。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1)假设。适应该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规定了适用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和行为条假设。适应该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规定了适用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和行为条件。件。(2)(2)处理。指当某种条件或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做什处理。指当某种条件或场合

8、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规定当事人如何享有权利和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规定当事人如何享有权利和 履行义务。履行义务。(3)(3)制裁。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通常表现为制裁。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通常表现为“ “罚则罚则” ”。规定条件场所下,行政法律关系主。规定条件场所下,行政法律关系主 体违反体违反“ “假设假设” ”、“ “处理处理” ”的规定,没有作出应当行为,或者作出了禁的规定,没有作出应当行为,或者作出了禁止做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止做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

9、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指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不履行或拖延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强调依法行政并不是一味的限制行政活动。事实上,行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如行政处罚等;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影响的,如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前者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称之为消极行政,后者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积极作为,

10、称为积极行政。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管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平衡性。即行政主题在选则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于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 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条件下 ,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合理 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

11、权。合理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3、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间的关系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既合法又合理,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

12、理性“概不允许。 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自由裁量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但自由裁量权并不全是合理性问题。通常一个行政行为如果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行政管理,又适用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行政诉讼。 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行政瑕疵是行政法旨在防止和排斥的行政行为。控制和纠正行政瑕

13、疵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任务。4、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 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 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 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原 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是它们的补充, 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概念 分类 内容 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废止和消灭行政主体 概念 依法拥有独立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驶行政职权以及独立 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和行政诉讼行为效果的组织 。 特征

14、 一种组织,非个人 依法拥有独立行政职权 以自己名义行驶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和行政诉讼行为效果行政行为 概念 行政机关行驶公共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行驶公共权力的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授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的行 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一方当事 人的权力产生影响 内容 设定权利和义务 实现权利和义务 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 确认法律事实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 (1)主体合法

15、。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 和滥用职权。所谓权限范围,支行政权限都有一定的地域、时间、条件等 方面的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不能超越的。 (2) 客体合法。指行使行政行为必须在一定的地域、时间、条件等方面的限度内 ,行政主体不能超越行政权限的限度。 (3) 内容合法。客体必须是法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 (4) 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必须符合与该行政行为性质 相适应的法定程序要求,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5)形式合法。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废止和消灭 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

16、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机关对其予以撤销,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1理由是:行政越权、行政侵权、滥用权利、不合法定程序。 2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 3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收 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 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 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 贡任。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适当因而加以改变。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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