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支农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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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县农村信用社支农联络员管理(暂行)办县农村信用社支农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力度,改变目前我县农村信用社交通不便、点多面广、人员较少、服务不周的状况,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新要求,充分体现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联络员,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聘的全脱产的不得在其他单位或部门兼职的,在所服务的区域内具体开展农村信用社安排、委托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辖的各信用社

2、、分社、小微中心。第二章第二章 聘请范围、条件、程序聘请范围、条件、程序第四条第四条 聘请范围和名额(一)正在创建信用乡镇的信用社、分社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每 5 个村可聘请 1 名联络员,对于辖区服务行政村较多,服务面积较大,居住农户较多且较分散的社,可以按每 3 个村聘请 1 名联络员分片开展工作。具体聘请人数由各信用社、分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个乡镇最多不能超过 6 人。(二)城区社(含小微中心) 、城郊社以及经济比较活跃的2社区或居委会,因个体工商户较多,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聘请 2-3 名联络员。(三)已经创建为信用乡镇的,在 20 个村(含社区或居委会,下同)以下的最多不超过 3

3、名;20-30 个村的最多不超过 4名,30 个村以上的最多不超过 6 人。第五条第五条 选聘条件(一)品行端正,在当地有群众基础,深受群众拥护,威信高,具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条件;(二)热爱农村金融事业,关心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原则上是农村信用社股东,具备代办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相关知识和胜任能力,遵纪守法,无赌博、吸毒等违反社会治安记录;(三)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责任心强,热心为民办事,工作有方式方法,有奉献精神,为人诚实守信,家庭和睦,生活稳定,在当地有固定居住地点和当地正式户籍,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可靠,无较大负债和不良信用记录;(四)年龄在 2550 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4、,原则上有摩托车驾驶证并会驾驶,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不得在乡镇、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任职。(六)选聘优先原则:曾担任或正在担任但愿意辞去职务的村支两委干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以上条件的返乡农民工,信用等级评定在较好等级以上,具有摩托车驾驶证并会驾驶的优先选聘;第六条第六条 选聘程序3(一)选聘联络员按照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聘前公示;(二)通过电视发布或向社会公示选聘信息;(三)选聘信息发布后,应聘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在规定时间内,到信用社指定地

5、点报名,并填写支农联络员报名登记表 ;(四)报名结束后,由信用社、乡(镇)党委、政府按聘请范围、选聘条件筛选择优推荐,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联社,由县联社审查、核准后在所在乡镇公示;(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联社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六)新选聘的联络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 3 个月,签订试用期协议书。试用期合格后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与县联社签订正式支农联络员协议书 ,由县联社正式下发聘书。第三章第三章 支农联络员工作职责支农联络员工作职责第七条第七条 当好“宣传员” 。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宣传工作。向辖区农户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服务对象、入股社员的权利、信贷的方针

6、、政策,贷款的条件、办理的手续、程序、储蓄的政策、原则和存、贷款利率政策等,使之家喻户晓。第八条第八条 当好“支农员” 。积极帮助信用社做好信贷支农工作。发挥“三熟”优势,及时了解辖区农户的生产发展和资金需求情况,根据农户的家庭情况、信用程度、还款能力、贷款4评定限额,在确保放得出去,收得回来的前提下,及时签出意见,把急需贷款支持的农户推荐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贷款,积极支持辖区农户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第九条第九条 当好“管贷员” 。积极帮助信用社管理贷款。协助信用社搞好辖区农户情况调查,逐户建立辖区农户基本情况“经济档案” ,共同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调查、评定、发放工作;审查发放辖区农户生产

7、、生活贷款,做好贷后检查、收回工作,确保当年自身发放的到期贷款收回率在 95%以上;努力清收辖区历年到、逾期贷款及利息。力争辖区内农户不良贷款控制在 5%以内,努力创建“信用村(组) ” 。第十条第十条 当好“协储员” 。积极帮助信用社抓好组织存款工作。负责动员、组织本村农户把闲散资金、打工收入资金等,积极存入信用社。动员农户积极入股,成为信用社的社员,享受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政策。第四章第四章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支农联络员的报酬实行多劳多得,分为基础报酬+考核报酬。按月通报,按季考核,主要考核吸收存款、贷款、收贷收息、盘活不良贷款、农户建档评级、信合卡推介营销和其他工作等指标的

8、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和计划由各聘用单位下达。(一)基础报酬。实行底薪报酬与交通燃油费、通讯费补助相结合。即每人每月底薪 800 元,补助交通燃油费 200 元、通讯费 200 元,共5计 1200 元,按月发放,于每月 10 日前兑现。(二)考核报酬考核报酬实行固定考核报酬加浮动考核报酬方式根据考核办法(另行下发)进行考核兑现,固定考核报酬按每季度 3000元进行考核兑现,浮动考核报酬按达到各项指标奖励条件年终考核兑现。(三)支农联络员的报酬从全辖计提的代办储蓄手续费和代办收贷手续费中列支。第五章第五章 纪律要求纪律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联络员在金融服务中实行不给凭证、不刻印章、不设帐簿的管理

9、方式,即联络员只能通过中介服务方式开展经营服务,以建立“三不”的风险规避机制,避免经办业务中出现“一手清”现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严禁联络员对农户“吃、拿、卡、要”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严禁联络员私自用“白条”收取农户存款、贷款本息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严禁联络员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以物顶贷、以贷抵交各种税费和发放农户集资办公益事业贷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严禁联络员弄虚作假,签字上报不具备还款能力、用途不当的农户贷款和人情贷款等行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严禁联络员从事未经信用社授权的金融活动。 联络员私自办理的金融业务,信用社一律不予认可,由此引发6的风险和责任由当事

10、人个人承担,且信用社有权单方解聘协议,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联络员要遵循信用社“客户至上”的原则,严格遵循信用社员工行为守则,自觉维护信用社信誉和利益,不得有有损信用社形象和利益的言行。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立回访制度。信用社信贷员负责对联络员进行监督考核,对经联络员调查发放的贷款实行一年至少两次以上的农户回访,核实贷款真实性和合规性。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各行政村聘请 12 名村民组长、村两委负责人或乡镇人大代表为信用社阳光信贷义务监督员,加强对联络员的行为和责任监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联社设立全县联络员监督举报电话客服

11、热线:96688,内部号码为:08568228203、08568227059、08568222535。各支农联络员聘用单位也要公开举报电话加强对联络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实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信用社、分社承担对联络员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的职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信用社、分社信贷员要为联络员建立协办业务台账,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联络员每周至少 1 次到被聘用的信用社、分社、小微中心汇报工作,核对协办业务台账,以便考核和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按周参加“晚训”会,通报工作进展和工作情况。7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各信用社、分社要加大对联络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力度,

12、认真组织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防范经营风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联络员各项工作开展较好、表现较好、群众满意的可办理续聘手续,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反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不服从信用社安排、指导的;2、不胜任工作,经帮助仍不能胜任的;3、有损信用社利益、形象的;4、违反信用社的管理规章、制度,后果严重的;5、严重违反支农联络员协议及规定的;6、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7、违反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支农联络员在工作中违反信用社的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按损失额同额赔偿。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资金损失的,按损失额同额赔偿,后果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以支农联络员名义从事的与信用社工作无关的行为,由支农联络员自行负责。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因工作需要在居委会、社区聘任的联8络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凡是县联社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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