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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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法源n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 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n雇主對於安全衛生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 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n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 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透過規劃(Plan)、實施(Do)、檢查 (Check)及改進(Action)等管理功能(PDCA) , 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 管理水準。n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可將事業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2、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第一類事業(1)(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1.煤礦業。 2.石油、天然氣及地熱礦業。 3.金屬礦業。 4.土礦及石礦業。 5.化學與肥料礦業。 6.其他礦業。 7.土石採取業。 第一類事業(2)(二)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 1.紡織業。 2.木竹製品及非金屬家具製造業。 3.造紙、紙製品製造業。 4.化學材料製造業。 5.化學品製造業。 6.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7.橡膠製品製造業。 第一類事業(3)8.塑膠製品製造業。 9.水泥及水泥製品製造業。 10.金屬基本工業。 11.金屬製品製造業。 12.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13.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中之電力

3、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 14.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 第一類事業(4)15.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中之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及電池製造業。 16.食品製造業。 17.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18.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19.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2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1.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第一類事業(5)(三)營造業: 1.土木工程業。 2.建築工程業。 3.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4.油漆、粉刷、裱蓆業。 5.其他營造業。 第一類事業(6)(四)水電燃氣業中之下列事業: 1.電力供應業。 2.氣體燃料供應業。 3.暖氣及熱水供應業。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之下列事業:

4、1.運輸業中之水上運輸業及航空運輸業。 2.運輸業中之陸上運輸業及運輸服務業。 3.倉儲業。 第一類事業(7)(六)機械設備租賃業中之生產性機械設備租賃業。 (七)環境衛生服務業。 (八)洗染業。 (九)批發零售業中之下列事業: 1.建材批發業。 2.建材零售業。 3.燃料批發業。 4.燃料零售業。 第一類事業(8)(十)其他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1.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2.病媒防治業。 3.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十一)公共行政業中之下列事業: 1.從事營造作業之事業。 2.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事業之工作場所。 (十二)國防事業中之生產機構。 (十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

5、一定規模之事業。第二類事業(1)(一)農、林、漁、牧業: 1.農藝及園藝業。 2.農事服務業。 3.畜牧業。 4.林業及伐木業。 5.漁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中之鹽業。第二類事業(2)(三)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 1.普通及特殊陶瓷製造業。 2.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3 精密器械製造業。 4.雜項工業製品製造業。 5.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6.印刷、出版及有關事業。7.藥品製造業。 8.其它製造業。第二類事業(3)(四)水電燃氣業中之自來水供應業。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中之下列事業: 1.電信業。 2.郵政業。第二類事業(4)(六)餐旅業: 1.飲食業。 2.旅館業。 (七)機械設備

6、租賃業中之下列事業: 1.事務性機器設備租賃業。 2.其他機械設備租賃業。第二類事業(5)(八)醫療保健服務業: 1.醫院。 2.診所。 3.衛生所及保健站。 4.醫事技術業。 5.助產業。 6.獸醫業。 7.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第二類事業(6)(九)修理服務業: 1.鞋、傘、皮革品修理業。 2.電器修理業。 3.汽車及機踏車修理業。 4.鐘錶及首飾修理業。 5.家具修理業。 6.其他器物修理業。第二類事業(7)(十) 批發零售業中之下列事業: 1.家庭電器批發業。 2.機械器具批發業。 3.回收物料批發業。 4.家庭電器零售業。 5.機械器具零售業。 6.綜合商品零售業。第二類事業(8)(十

7、一)不動產及租賃業中之下列事業: 1.不動產投資業。 2.不動產管理業。 (十二)輸入、輸出或批發化學原料及其製品之事業。 (十三)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中之下列事業: 1.汽車租賃業。 2.船舶租賃業。 3.貨櫃租賃業。4.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第二類事業(9)(十四)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1.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2.廣告業。 3.環境檢測服務業。 (十五)其他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1.保全服務業。 2.汽車美容業。 3.浴室業。 第二類事業(10)(十六)個人服務業中之停車場業。 (十七)政府機關(構)、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

8、、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含試驗船、訓練船)。 (十八)公共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定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公務機關(構)。 第二類事業(11)(十九)工程顧問業從事非破壞性檢測之工作場所。 (二十)零售化學原料之事業,使勞工裝卸、搬運、分裝、保管上述物質之工作場所。 (二十一)批發業、零售業中具有冷凍(藏)設備、使勞工從事荷重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及儲存貨物高度三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第二類事業(12)(二十二)休閒服務業。 (二十三)動物園業。 (二十四)國防事業中之軍醫院、研究機構。 (二十五)中央主

9、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第三類事業(1)(一)新聞業。 (二)廣播及電視業。 (三)廣播及電視節目供應業。 (四)有聲出版業。 第三類事業(2)(五)文化及運動之下列事業: 1.電影業。 2.技藝表演業。 (六)金融及保險業。 (七)國防事業中之傳播事業單位。 (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n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設置n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n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 屬雇主

10、之一級管理單位。 n前述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 上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後一年施行; 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 自九十七年 一月九日後二年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 十九人者,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後三年施行。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設置n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 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n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 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 專職。 n依前述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 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 生無關之工作。n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

11、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 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 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 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n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 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 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 n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 位、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勞工 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 數。 n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 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n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 應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 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勞

12、工安全衛生組織之職責n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 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 部門實施。n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 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 安全衛生相關事項。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職責n未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 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n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 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n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 關部門實施。n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

13、單位主 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n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n雇主應使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 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接受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n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之執行 應留存紀錄備查。 n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 事業單位依規定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 。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各該地區事業單位 作業勞工之總人數為準。 n事業設有總機構者,除各該地區事業單位 之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外,應依規定另於 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 勞工安全衛生事務之管理單位及置

14、管理人 員,並依規定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依以下規定於總機構或 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勞工安全衛 生事務之管理單位及人員n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 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未 滿一千人者,應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員至少各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一千人者 ,應另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至少一人。 n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 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未 滿一千人者,應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員至少各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一千人者 ,應另置勞工安全(衛

15、生)管理師至少一人。 n第三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者,應設管理單位 及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至少一人。 n前述規定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 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事務 之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的實施日期n勞工人數在三千人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九日後一年施行。n勞工人數在一千人至二千九百九十九人者 ,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後二年施行。n勞工人數在五百人至九百九十九人者,自 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後三年施行。 n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所設置之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如已實施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經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

16、之機構認可者,可 不設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任用資格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n除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 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外。 由雇主自該事業之相關主管或專職勞工安 全衛生事務者選任之。但營造業之事業單 位,應由曾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教育訓練者選任之。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任用資格 -勞工安全管理師 n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 全技師資格者。n領有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者。n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 經驗滿三年以上者。n曾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 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 類科碩士以上學位。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報檢資格n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專門類科畢業者n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 目18學分以上者n具有現場經驗5年以上,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之訓練結業者(勞工安全管理師)n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考試及格, 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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