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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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一五年八八月修订月修订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目 录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

2、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6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4、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5、证监会证监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 亿元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7、、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

8、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9、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经签署的开放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内容确定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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